酒驾入刑公策讨论讲稿_醉驾入刑讲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30: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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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公策讨论讲稿

酒驾的“酒”

酒是人类生活中的主要饮料之一。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长河中,酒和酒类文化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酒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是属于物质的,但又同时融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中。酒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千百年来,多少文人墨客饮酒吟诵、借酒明志,留下佳作无数。酒也成就了多少英雄豪杰的不凡壮举,赐予了中国文化浓厚的生活气息。同时,酒与诗、词、音乐、书法、美术、影视等相融相兴,共同铸成了中华美酒的漫漫长河。中国制酒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当今,酒更是广泛地融入了人们的生活,贴近“生活”的酒文化得到了空前的丰富和发展,所谓“无酒不成席”。但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则是这种悠远文化对生活的负面影响---酒驾。

酒驾就是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过程。对“酒驾”有广义和狭义两层解读:广义的“酒驾”泛指驾驶员喝酒之后开车上路的行为,且不论喝多喝少,包括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和大于80毫克三种情况;狭义的“酒驾”则可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类,第一类为饮酒驾驶,是指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第二类为醉酒驾驶,属于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2015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驾驶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并不算作犯罪。这里我们倾向于将“酒驾”理解为狭义的第二种类型。也就是说,只有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的驾驶员,才算做醉酒驾驶,才按犯罪处理。酒驾的“驾”

2014年数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今日公布《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4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4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972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2.4%,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12584万辆,增长15.5%。民用轿车保有量8307万辆,增长16.6%,其中私人轿车7590万辆,增长18.4%。

机动车辆拥有量的增加无疑也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据„„显示,看这样一组数据,“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可以说,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由酒驾带来的交通事件小则导致公共道路设施的损坏,大则可能使得无辜人员伤亡。但有人反驳,不是所有人喝了酒驾驶车辆就会出现事故的。这完全是侥幸心理,也许一次酒驾不会造成事故,但喝酒对驾驶员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事故的“导火线”,不容许人们放松。对驾驶员的影响如下:

一. 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二.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 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四.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

对于这种把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命于不顾的情况,我们是不是应该入刑呢?

入刑的“入”

这里,我们就要考虑到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违法成本,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

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违法收益?——侥幸——违法 违法成本>违法收益?——守法 醉驾入刑前,我们违法成本如下:

1.饮酒驾驶的违法成本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2.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在醉驾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违法成本是如果被查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饮酒驾驶[暂扣驾驶证、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暂扣驾驶证、罚款、拘留]——属于行政处罚 醉驾事故[拘役、判刑]——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酒后驾驶只要不出事故则刑罚就仅限于行政处罚范围内,而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大约为27%,相对来说还是较低,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低于收益。因此这些低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而选择违法。

另外,十八大以后,中央加大了顶层设计的力度,陆续颁布了“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整肃了公款吃喝不正之风,虽然是在政治体系内自上而下的争风运动,但是其外在效应也很明显,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风气。国家的这一系列做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治理和惩治酒驾造成推动作用,但是对铲除酒驾滋生的社会土壤、改造导致酒驾的外部环境方面产生的积极效应不容忽视;另外,一项调查显示:关于“公众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有哪些建议”的回答中,64.6%的人赞成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这也反映出了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对于“酒驾”入罪是持积极肯定态度的。综上所述,酒驾入刑具备了充分的高层支持和民意基础,既通了“天线”,又接了“地线”。因此,在2015年最新交通法修正案中,酒驾正式入刑。入刑的“刑”

2015年最新交通法修正案: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相比于之前对酒驾的惩治,本次将酒驾入刑,可以大幅度增加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行为成本,当酒驾的成本大于驾驶员因为抱有侥幸心理图一时之快而酒驾带来的效益之后,驾驶员就会打消侥幸的心理,不会选择酒驾,酒驾行为就会减少。社会成本上来说,大规模动用交警上路查处酒驾势必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人力物力以及行政成本也会有所损失,但是,从长远来看,此举带来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酒驾入刑也很大程度上使得酒驾的成本陡升,当成本大于收益时,驾驶员们就不会选择酒驾了。

当政策发挥的效能扩展到整个社会,政策价值所覆盖的就是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酒驾入刑之后,使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无关痛痒的号召语。因此,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醉酒驾驶写入进去,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另外,从外部性角度来看,此举在未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如放弃自驾而更多地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也有可能会催生一个新的产业——代驾。总之,酒驾入刑这一政策从社会发展的层面上看,是积极的。

当政策发挥的效能继续扩大,并且深入到社会根本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中,政策机制所覆盖的就是根本制度和维护这种根本制度的主流意识形态,也就是政策的制度价值。酒驾入刑政策的制定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发展正常秩序的角度为根本出发点的,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价值取向相一致。因此,这一政策也具有深层次的制度理性。

酒驾的危害如此惊人,我们需要做的是从源头上遏制悲剧的发生,从可行的预防措施做起。

一. 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价服务专线。

二. 推广酒精保险锁,装配在车上,自动检测驾车人体内的驾车含量,若超标则汽车无法发动。

三. 如果与家人一起参加聚会,可以选择丈夫喝酒妻子开车、酒后请人开车来接、尽兴喝酒打车回家等方法,以避免酒驾事故的发生。

四. 严惩是最好的威慑与预防,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加大监管力度与惩罚力度。

酒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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