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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文明社区是经宁波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反映社区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社区创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社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年度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和参与建设文明社区活动。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明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财力保障体系。落实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的制度规定。按照“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 1 的要求,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资评定晋升的政策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保证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全市职工上一年的人均收入。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绩效评估机制,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宁波市文明社区建设标准为: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社区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并积极做好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社区党员、团员在文明社区创建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内设有党员咨询服务中心,并经常开展活动。社区居委会职能机构健全,工作人员配备到位,有专人负责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主要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并落实工作责任,按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社区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形成“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办”的共建工作机制。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楼道、文明墙门、文明家庭、文明居民等创建活动,社区家庭参与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面达80%以上,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比例占本社区家庭总数的50%以上。民主自治机制完善,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共建理事会、民主议事协商委员会等各种自治组织健全,订有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实行居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社会风气健康向上。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开展荣辱观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文明社区创建全过程。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做到网络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工作到位。坚持开展道德模范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共建文明”活动。建有“宁波市民道德讲堂”,并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建有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志愿者队伍健全,登记注册志愿者人数占社区总人数的8%以上。正常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老、弱、病、残、孤得到志愿服务。积极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邪教组织和信奉邪教人员,无超计划外生育,无封建迷信活动,禁赌、禁毒工作成效显著。大力弘扬文明风尚,积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献爱心”等社区公益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互助、联谊活动,社区人际关系和谐融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机制健全,建有社区教育委员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小组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家庭教育组织体系健全,家长学校活动经常,每年组织4次以上培训或亲子活动。依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五老”作用,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
3、公共服务健全优质。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服务设施功能健全。2003年底以后建成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达百户30平方米以上。建有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图书室、警务室、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市民学校等,老年人多的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 “十分钟服务圈”。社区服务站与县(市)区、街道的社区服务中心联网,提供有8个以上服务项目,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专职医务工作者,开设家庭病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建有“爱心(慈善)超市”,积极开发落实公益性岗位,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社区再就业、扶贫帮困成效显著。深入开展“文明物业”主题活动,物业管理制度健全,便民服务完善,效果明显。
4、文化健身活动活跃。制定文化活动的长期计划和短期安排,全年集中组织的文体活动至少在8次以上,做到“年年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常常有活动”。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以社区文化节、社区读书节、社区体育运动会、文化家庭评选等活动为载体,大力抓好广场文化、楼群文化、家庭文化建设。注重把廉政教育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之中。经常组织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社区居民的50%以上。宣传栏、阅报栏、图书室、文化活动中心、健身场所等文体设施能满足居民需求,设有未成年人活动场地和绿色上网场所。建立社区居民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注册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有8支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业余文体团队。
5、生活环境整洁优美。道路平整畅通,路面硬化率100%,无坑洼积水、污水横溢。各类市政设施完好整洁,无障碍设施使用管理良好,社区内“五小”行业、娱乐场所、菜市场等规范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搭建、乱吊挂、乱晾晒等问题,无卫生死角。有社区示意牌,居民住宅楼、墙门编号清晰,建筑物外墙完好整洁。户外广告及宣传窗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及时维修、更新。社区内公用车棚、楼道、阳台干净整齐,无杂物堆放。绿化布局合理,无占绿、侵绿、毁绿等现象,1998年前建造的成套社区绿化率达20%以上,1998年后建造的社区绿化率达30%以上。环保达标,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环卫设施完善,日常保洁到位,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处理。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和消毒,箱体加盖、加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
6、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安全教育。认真落实社区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区内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治安案件发案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治保会、调委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落实,活动正常。防火、防盗、防事故制度健全,设施完好,人员落实。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落实“警务进社区”工作,建有社区综治警务室。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居住小区有门卫值班或安全巡逻等防范制度,新建社区装有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设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老式社区安装有简易防火、防盗装置,安全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措施有力,侵权现象能及时有效解决,没有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案件。健全帮教组织,重视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 评选、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文明社区实行逐级创建。宁波市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县(市)、区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
第八条
宁波市文明社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评选程序为:
1、自愿申报。申报社区根据文明社区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推荐。经县(市)区文明办初评、文明委审定同意上报。
3、检查考核。市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以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申报社区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4、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将征求意见和考核通过后的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申报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评议。
5、命名表彰。市文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报社区报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授予牌匾,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宁波市文明社区由市文明委主管,市文明办具体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在市文明办的指导和各级文明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宁波市文明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宁波市文明社区每两年复评一次。
2、市文明委对市级文明社区有检查监督权,对创建工作出现严重滑坡或重大问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3、宁波市文明社区变更名称或撤销、合并的,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视情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社区发生被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经过认真整改,达到文明社区标准的,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宁波市文明社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创建规划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印发的《宁波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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