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_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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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甬科知[2011]4号 甬财政教[2011]7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2011年01月11日

主 题 词:专利 管理办法 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

[2010]6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两年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符合宁波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七)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七条 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在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中,为突出专利技术产业化导向,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在7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具体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第七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四)企业近两年拥有的各类授权专利汇总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六)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15%;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补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补助1500元。

第十六条 本章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清单。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其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2000件、3000件和50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

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和3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次年起,专利授权量或发明专利授权量仍在同一档次,不再给予奖励经费资助。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的县(市)区,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等建设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所得资助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专利数据库平台建设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保护及执法条件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发文下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在宁波市科技网(http://)下载。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和《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同时废止。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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