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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未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节能降耗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由市节能办确定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类节能技术(产品),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节能投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奖励(各类能源的折标煤系数见附表2)。
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200吨(含)-4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2)节能量400吨(含)-600吨标准煤的,奖励20万元;(3)节能量600吨(含)-800吨标准煤的,奖励30万元;(4)节能量800吨(含)-1000吨标准煤的,奖励40万元;(5)节能量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的,奖励60万元;
(6)节能量在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奖励80万元。非工业企业(单位)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或项目节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1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30万千瓦时(含)-45万千瓦时)的,奖励5万元;
(2)节能量150吨(含)-2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45万千瓦时(含)-6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
(3)节能量200吨(含)-2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60万千瓦时(含)-75万千瓦时)的,奖励15万元;
(4)节能量250吨(含)-3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75万千瓦时(含)-90万千瓦时)的,奖励20万元;(5)节能量3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9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30万元;
(6)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或节电量15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全面采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建或改造的节能建筑工程。被评定为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60万元以内奖励;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80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高效照明灯具推广给予补助。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参照本条
(二)标准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宁波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开展节能降耗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被评定为年度宁波市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的,给予表彰及8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六)强化节能考核奖励。经考核,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对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分别按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给予分档奖励。
(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的政策,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根据宁波市年度节能重点,由市节能办对《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每年修编一次,并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清洁生产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10万元补助;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中,属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项目的,参照第六条
(二)的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第八条 循环经济与其他
(一)对列入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2412”工程试点单位(企业),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比例)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计量、能耗定额、统计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重视节能工作,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能源审计,并实施良好;
(四)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资格,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三)合同能源管理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已实施项目的良好信誉,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五章 考评、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具体按照《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项目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为5月31日前和11月15日前。
节能投资项目建设跨年度的,项目竣工并运行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方可申请节能奖励(补助)。上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属地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市节能办。
第十四条 由市节能办、市经委或市建委组织专家抽查评价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节能资金资助对象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根据需要实地核查财务凭证、项目实施前后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审定项目节能量,确定补助金额。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受益单位向属地同级财政局申拨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主要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节能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宁波市节能项目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附表1-2);
(三)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省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五)涉及节能量考评的节能项目申报,需提供节能量专业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依据项目实际运行的节能量测算年实际节能量。
(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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