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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社区是文明城市的基础,是城市“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总体文明水平较高、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以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拓展社区服务,维护治安秩序,美化居住环境,丰富文化生活,普及科学知识,方便群众生活,密切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社区建设水平,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市基层的有效载体。各地要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动员社区各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同创共建。
第五条 文明社区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验收、命名。文明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创建文明社区,应由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以社区内文明单位为骨干,组织社区内居民、单位进行共建联建。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应达到以下六条标准:(一)社区管理规范。成立专门的社区管理组织,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区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选派代表参加。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对社区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制定完善社区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具体,落实到位,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评选“文明楼院”、“文明家庭” 和“文明市民”等活动。(二)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幼儿园、医疗站、便民食堂、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厕所等基本的社区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服务人员做到培训上岗,优质服务。发展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举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等实体,积极安排待业青年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智力咨询、文化娱乐等便民服务活动。(三)治安秩序良好。社区单位和居民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社会安全教育活动,群众法制观念普遍较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完善,社区治安组织健全,有专兼职治安队伍。社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群众普遍有安全感。建立健全各类帮教小组和帮教措施,帮教安置工作落实。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矛盾纠纷,消除社区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内道路实现硬化,路面平整、清洁、通畅。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装置完好。建立清扫保洁员队伍,落实责任制,单位、居民楼院整洁、卫生。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切实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之中。(五)文化生活丰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依托社区资源和人才优势,利用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俱乐部等文化场馆,组织居民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充实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重视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区有固定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六)人际关系融洽。建立文明市民学校,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市民文
明公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蔚然成风。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团结友爱互助,“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社区居民和睦相处。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八条 创建文明社区,首先由社区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属街道办事处文明委同意后,逐级向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自治区级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明社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文明社区申请登记表;
(三)创建实施方案、总结和近两年的大事记;
(四)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文明社区实行逐级创建。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级文明社区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核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的命名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届满后,由社区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组织验收、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协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及管理办法,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社区要根据文明社区标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把创建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居民群众。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第十六条 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社区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社区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若条件允许,街道办事处可报请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社区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社区每年要向直接命名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做一次工作(书面)汇报。在届期内,命名机关随机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质量下降或不具备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经过认真整改,达到文明社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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