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_完善知识产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55: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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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去的粗放型的增长方式逐渐过渡到集约型的增长方式,用新的可持续的发展观代替旧的传统的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循环经济。搞循环经济,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

一、政府宏观调控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一)政府宏观调控对于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性谈经济,总是离不开政府和市场两大因素。而政府是超经济的力量,市场配置总是得服从政府机制的宏观调控。世界银行在其发展报告中指出,“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不可能实现。” 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管理组织,其职能是多方面的,比如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督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国防外交职能等等,其中经济调节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所履行的一切职能,均可一般性地理解为政府的经济职能。具体表现为政府通过某些特定的价格政策、货币政策、消费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并通过财政、金融等相关机构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等的引导和调控。任何经济类型的社会,其政府都要发挥经济职能,都要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正所谓市场是政府的市场,政府是市场的政府。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可以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从宏观上调整总供给和总需求,维持总量基本平衡,尽量减小经济上的波动。第二,维持市场秩序,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防止产生垄断和过度竞争,尽量营造一种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尽量保护消费者和雇员的利益。第三,实现一定的公共目标,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第四,政府作为国家权力和公正的象征,对市场竞争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一些经济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协调和处理;并防止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五,通过其自身的采购预算、政府建设项目的招标等方式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同样循环经济也是如此。并且由于循环经济的特性,政府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将更加重要。

(二)循环经济中政府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循环经济的提出,主要是将环境的要素纳入到发展的考虑之中,解决人类当前所面临的严峻的环境危机。环境和资源等要素是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环境和资源,作为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条件,本应得到人类的珍惜和保护,但之所以面临着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破坏的境地,是与环境资源自身的特性分不开的。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外部性、公共性等属性。这些属性导致了“公有地的悲剧”、“搭便车”等现象,导致了环境资源的供不应求和人们为一己之利而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导致了环境资源管理的低效率和当前人类环境所面临的严重危机。由于环境资源区别于其他财富的特有属性,要想有效的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效益,就需要政府制订出合理可行的制度,通过约束力来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环保靠政府”,只有政府制订好规则,环境和资源才能克服其自身属性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影响在任何经济社会,政府的制度总是或推动或阻碍经济增长。政府和市场是相互依存的,政府是组织者,企业是实际的操作者。对于循环经济更是如此,政府的决策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着更加深刻的影响,科学有效的政府决策能够有力的促进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国家发改委在今年5月24日开幕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高峰会”的致辞报告中指出,我国将力争到2010年完成循环经济战略发展的一系列环境建设,为初步建立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可见政府能够为循环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应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财政的等手段,建立一套绿色保障制度,规范循环经济,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进行。下面分别从经济、行政、法律几个方面浅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对于推进循环经济的影响及其应起到的作用。

(一)经济方面在经济政策方面,政府决策和宏观调控对于循环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多角度的。经济手段上的影响是政府职能对循环经济影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

1、明晰环境产权制度 环境和资源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财富。稀缺的缓解只能通过政府制订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靠“经济人”们的自觉、自愿维护是不可能实现的。制度能够在人们无限的需求和资源有限的供给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单纯的靠义务来约束人们对其私利的追求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不能完全依靠强制的手段来实施,“国家所应当提供的也只是一种能够使人们自由地进行最大限度之合作的框架而已”。必须得通过利益的获取给予人们经济上的激励。而且私人物品总是能比公共物品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就需要使环境和资源能够像其他财富一样在市场上交易、流通。有交易,则必然需要有产权,产权的存在,最终也会导致交易。因此,需要对环境资源的产权做出界定。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产权制度是一切制度的归宿。一个政府制度有效性的评价,关键是看其产权制度的效率如何,而产权的效率,关键又是看产权的交易成本。一个好的制度,是产权的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根据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零交易成本的状况是不存在的,总是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所以资源的最初配置对交易的最终结果会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于环境和资源这样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财富,因为这些物品的交易成本是庞大的。这就需要对环境资源的产权做出明晰的界定。政府应当在立法上建立一套明晰的绿色产权制度,制订一套合理的产权博弈制度和竞争规则,并且赋予产权充分自由的交易和流通,适当的介入产权,从而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弥补其不足,这对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产权制度的明晰,能够通过利益驱动来促使人们对其私有的环境和资源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和更加充分的利用,改变以往滥采滥伐、过度排污等局面,有效的保护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循环经济的推行。

2、调整资源价格体系,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 在目前的国民收入核算制度中,环境资源的价格未能真正反映其价值,“目前经济制度中一个最大的危害,在于市场的定价完全不体现破坏地球的成本”,没有将环境的负外部性和环境因素的自然价值纳入到核算体系中来,这是不完整的,造成资源低价甚至免费的局面,从而导致人们对环境资源的滥用,引发大量的环境污染。并且传统GDP将这些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纳入到经济增长的数值计算中来,比如一个很有趣的事实:1991年在瓦尔迪兹(阿拉斯加南部港口城市)埃克森石油公司的石油泄漏使得阿拉斯加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原因是很多人都去清除泄漏的石油,带动了饭店、旅馆、商场、加油站和商店的经济繁荣。但这场事故所导致的野生动植物死亡比美国历史上任何一次人为的环境灾难都要多,对鱼类和野生物的影响直到今天仍然存在。把对环境的破坏作为经济的增长,这是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商品二重性”的价值论,物品的价值不只是体现在其中的人类劳动的价值,自然资源本身也有价值,霍肯等提出了“自然资本”的概念,认为“长期以来把自然资本当作没有价值的东西来对待,已将人类带到了灾难的边缘”。人类只有改变传统的价值论体系,承认自然是有价值的,将自然的价值纳入到经济的核算体系中来,建立一个完整、公正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这就要改变传统的GDP核算制度,建立绿色的GDP核算制度。

3、提倡发展环保产业,推进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进行 与传统经济发展相比,循环经济的核心是以物质闭环流动为特征,运用生态学规律,重新利用环路中的废物来提高整体效率和复原力,实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利用模式。生态系统是一个物料平衡、循环往复的过程,“工业生态系统的概念与生物生态系统的概念之间的类比不一定完美无缺,但如果工业体系模仿生物界的运行规则,人类将受益无穷”【7】。因此我们要发展环保产业,进行新型工业设计,“我们面临下一次工业革命”。这种新型工业设计的原则是:一,资源生产效率;二,闭环原则,即良性循环;三,顾客预先订购某一特定农场或合作团体的食品,特别是使用有机肥料种植的食品;四,恢复、持续和扩大自然资本。我们的工业模式要进行大规模的改革,要将生态的概念运用到产业中来,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但是我们传统的工业体系和产业模式根深蒂固,线性的生产、消费模式已被人们所习惯,于是要想改变传统的体系,发展绿色产业,靠单个人、单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从宏观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只有政府制订合乎循环经济的绿色产业政策,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产业,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积极支持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等,唯有这些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才能较为有力的推动产业模式的改革,才能有效的推动循环经济的实施。

4、提倡发展高新技术和环境无害化技术 “科技的动力,亦即关键技术种类的长期发展进化,是工业体系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不是唯一的因素),有利于从生物系统的循环中获得知识,把现有的工业体系转换为可持续发展的体系。” ]循环经济的新颖性和先进性,决定了它的建立离不开先进的高新技术作为支撑和推动力。我国目前应着重发展以下五种循环技术:尽可能减少资源和能源投入的技术,产品长期使用的技术,循环再生利用的技术,尽可能减少废弃物排出的技术,生产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如何更好地依靠对于环境无害的新技术,实现对工艺、流程的重新设计,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是我国环境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需要把循环经济的理念体现到国家的技术政策中来,引导企业和个人致力于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研究和采用,明确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等作为技术行为主体所应起到的作用,指导相关技术的传播应用并制订严格的技术实施标准。

5、政府采购中确立一定的绿色采购比例 政府在倡导企业推行循环经济,实施绿色采购的同时也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真正贯彻到其自身行为中来,在政府采购中,应规定适当的绿色采购比例,规定好所采购的绿色产品至少应占的比例。各级政府作为一个庞大的单位,其采购数额也是一股不小的消费力量,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绿色生产的进行,并且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公众的绿色消费。

(二)行政方面循环经济是我们全社会的一项宏大工程,是我们全民的责任。国家应通过一切办法使公众都投入到循环经济的大潮中来,其中行政方面的手段是较为有效的手段。政府行政职能的有效实施,能够促使我们的经济系统真正成为人人有责的循环系统。

1、引导绿色消费,倡导绿色消费意识绿色消费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科学的和理性的消费模式,是以一种理性、生态的方式进行消费的新的消费观念,是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人们消费观念的根本改变,能够促使厂商和企业积极的生产绿色产品,促进绿色营销的进行。因此倡导绿色的消费政策,贯彻绿色消费意识是构建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倡导绿色消费,不仅可以创造新的消费需求,拉动消费,而且能够使处于买方市场的消费需求有效地引导绿色生产,推进循环经济的进行。

2、开展绿色教育,倡导公众参与 循环经济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认可和参与,任何政策最终的执行效果都和公众的参与密切相关,环保最终是靠我们每一个人来实施。因此政府应当倡导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而公众参与的程度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公众参与并不等于公众决策。鉴于循环经济的新颖性、长期性、复杂性,政府应该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广泛开展绿色教育,为实施循环经济打下较好的社会基础。要特别加强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环境资源意识教育,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开设节约资源、废弃物再生利用、保护环境等有关循环经济的课程,组织有关循环经济的学生课外活动和公益劳动,使公民从小就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并且也要在各级干部的培训课程上开设关于循环经济的课程,使广大干部能够准确的把握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操作模式,使他们能够在其职责所限的管辖区域内更好的推行循环经济。另外还要采取一些其他行动上的措施,比如:政府增加环保投入,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引起人们的关注;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将其过程及结果公开,加强环境案件的社会影响;并且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政府注重增加关于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公益广告,通过各种方式呼唤广大公众的绿色意识和绿色行动。

(三)法律方面 可持续发展的贯彻执行,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得通过政府制订法律,由法律来执行、协调代际、代内公平。循环经济也不能靠愿望来实施,而是必须要将其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一定程度上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已经起步,但至今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为了有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多是规范被动的“末端治理”而没有注重对污染和废弃物的“源头预防”,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真正贯彻“Reduce”、“Reuse”和“Recycle”的“3R”原则,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因此,要全力推行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职能。政府政策和制度上的保证能够有力的促进全体公民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大潮中来。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功在当今时代,造福千秋人民!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及其对策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的建立和法制全球化的形成,对我国法制建设所产生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因为代表法制全球化的WTO的法律规则也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必须遵守的,这就要求对我国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整理、分析,使之能够适用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它将促使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我国外贸体制和外贸法制的影响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外贸体制为适用其需要已经作了重大改革,基本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与WTO国际贸易规范相比较,我国贸易体制与外贸法制所表现出来的差距是明显的。主要表现有六:其一,进口关税仍然偏高。虽经几次降低,但仍然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甚至高于发展中国家4—5个百分点。其二,非关税保护过多,主要体现在存在进出口数量限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范围仍然过宽,指定公司经营的国营贸易还在一定范围存在,而且具有较高的垄断性。其三,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而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仍然受到限制;内贸与外贸区分,说明国内流通体制未实行对外开放,审批外贸经营权的资格仍含有很大程度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未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四,在标准和证明上未实行国民待遇。如我国1994年7月公布的 “汽车产业政策”就规定在选择零部件上给予国内产品优惠,1994年5月生效的“对初次化工品进口和有毒的化工品的进口的环境控制规定”中规定的要求登记只适用进口产品,不适用于国内产品等等,都是有违《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其五,未实行非歧视原则。对外国企业的出口要求、外汇安排以及双重价格等都与WTO的非歧视原则不符。其六,外贸政策缺乏统一性、透明度,全国市场不统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不统一,各地区的经贸体制与政策法规差异大,政策透明度低,内部规定过多。而且,近年来,我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此外,市场分割严重,全国市场不统一。针对存在的这些差距,就必须对我国外贸体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修改和完善,使之适用WTO 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调整进出口关税和税率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并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进口关税偏高,为适用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为融入WTO大家庭之中,就必须进一步按国际标准降低关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我国加入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

2、改革非关税措施。WTO 要求各成员国规范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行为避免对一种货物实施多种贸易保护措施。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应逐步取消,以适用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3、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规范并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实行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只是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试点进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即使赋予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也限制其经营范围。这与WTO有关协议关于国营外贸企业的规定有较大抵触。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4、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必须及时对外公布。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加入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悖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5、明确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属于例外的除外。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法人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待遇。我国在具体实施这一原则时,存在一些与WTO 规则不相适用的地方,所以应当修改这些不相适用的规定,使之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在非歧视原则方面,我国同样存在上述与国际标准不相适用的地方,不利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这一原则。

6、完善外贸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应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入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应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我国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也需要防止大公司利用市场垄断,损害国内广大中小企业利益。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还应当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进口保障法》、《保护公平竞争法》以及《保护幼稚工业法》等法律。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经济越来越显示其无穷的力量。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其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协调一致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涉及了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且全面提高了保护水准,特别是将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整体力度超过了以往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就我国而言,近十几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我国还颁布了与保护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修改和完善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我国也注意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尽量与有关国际公约相适用。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录音制品被擅自复制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在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上签了字。但与TRIPS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比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三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四是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五是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针对这些差距,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使之适用TRIPS的要求。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1、制定有关的法律

TRIPS第35-38条详细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但我国还没有对此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尽快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另外,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TRIPS比较注重对其加以保护,但我国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了一些规定,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因此,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2、进一步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对其中与TRIPS不相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

就专利法而言,我国专利法已经经历了二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00年8月25日。尽管专利法在1992年经过第一次修改,在主要规定方面早已与TRIPS协议一致,但为了强化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保护意识,培育有利于发明的产生和推广的良好社会环境,这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根据TRIPS协议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进行许诺销售行为;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增加规定为防止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临时措施;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通过这次修订,我国专利法已经与TRIPS协议更加协调一致,基本上没有了什么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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