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_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04: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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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武林”?――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视运营 来源: 作者:

谁的“武林”?――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视运营

尹伟

内容摘要

本文以河南省电视台“武林风”被抢注为例,对电视媒体商标被抢注的原因、后果及应对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针对节目制作、创意保护、品牌塑造等问题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予以论述。

关键词

商标抢注

节目移植

资源挖掘

品牌塑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愈发强烈,电视媒体借此契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在电视媒体取得良好收益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品牌被抢注、栏目被移植、盗播他人电影等。究其缘由,可能有些属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经历,但大部分却缘于对知识产权的淡漠。电视媒体作为新兴的娱乐咨询机构,核心资产就是节目的版权,其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不言而喻。

一、商标抢注

近年来,商标抢注作为新兴的事物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各类媒体纷纷报道抢注现象、剖析产生缘由的时候,不曾想后院起火,抢注的黑手已经伸向了媒体:知名报刊、央视传媒、节目名称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待价而沽!《大风车》被抢注在儿童食品、服装及玩具上,《东方之子》、《焦点访谈》被抢注在白酒上、中央一套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中央二套被抢注为内衣商标、《艺术人生》被抢注为避孕用品商标、春晚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

这股抢注之风来势汹汹,地处内地的河南省也未幸免。河南电视台的“武林风”被抢注就是一例。《武林风》自2003年开始运作以来,节目态势一直处于上升阶段。2007年“武林风”商标成功注册,然而注册该商标的并不是河南电视台,而是商丘的一位商人。在电视台与其交涉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开出了200万元的转让费,最终河南电视台无功而返。

作为一档名牌栏目,被抢注本身已经说明节目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栏目而言,被抢注所引发的后果短时间内不会显现,但以后对栏目衍生产品进行开发时,就会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问题。

九十年代后期,我国电视业迅猛发展,受当时条件限制,业内惯常采用移植国外优秀栏目的方式制作,形成有制作无创新,后来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消化、吸收、创新,然而,仅注重对节目人力、资金、技术等有形资产的投入,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商标一旦别抢注,在被抢注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有三种选择:

1、放弃该商标的所有权,2、化巨资赎回该商标的所有权;

3、向抢注者每年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根据法律规定,河南电视台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唯一花费较少而可以改变整个被动局面的选择。

建议谨慎采用赎回的方法,一则花费巨大,二则助长了抢注的风气,变相助长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之风。即使放弃这个商标,也不要去赎回它!电视作为公共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在遇到侵权时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消极的赎回。

一档节目从策划、到正式播出,期间投入的资金以数十万计,而一个商标注册却仅不足2千元,通过两个反差巨大的数字,可以说明抢注节目名称的丰厚利润。最近有一则这样的消息:湖南教育电视台2008年力推的拳头品牌栏目《湖湘论坛》未播先热,由于制作理念的“高层次、高起点、高定位”以及主讲嘉宾“学术超男”易中天、岳麓书院院长朱汉民、湖南省作协主席唐浩明、超级畅销书《湖南人凭什么》作者周兴旺这一阵容的强大和豪华,该节目开播前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电视湘军为摆脱“庸俗”之名向“高雅”看齐的第一档大型文化类电视专题节目,《湖湘论坛》的栏目名称已被他人抢注,这导致湖南教育台不得不紧急改名,已经录制好的几十期节目也只得重新更换背景和LOGO。

之后,《湖湘论坛》栏目组紧急开会讨论,在听取了多名专家意见的情况下,最终从《湖湘之子》、《天下湖湘》、《芙蓉论道》、《风流人物》等数十个备选名称中确定改名为《湖湘讲堂》,由于有《湖湘论坛》遭抢注的前车之鉴,《湖湘讲堂》提早对相关商标予以了防御注册。

二、节目移植

一直以来电视节目制作遵循这样的模式:“内地学港台、港台学日韩、日韩学美国、美国学北欧”。

1997年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模仿香港的《综艺六十分》、1998年湖南卫视的《玫瑰之约》借鉴台湾的《非常男女》、1998年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借鉴英国BBC的《GO BINGO》、2000年中央电视台的《开心辞典》借鉴英国的《百万富翁》。

2006年底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在全国热播,再一次引发了电视节目侵权之争。作为英国BBC同名节目《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内地版权的引进方北京世熙传媒公司发出了律师声明:未经本公司的授权,不得擅自制作、播出与《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相同或者近似的电视节目。

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论已久,但如何保护至今却没有一个现成的案例。2001年北京台的游戏类综艺节目《梦想成真》被大量剽窃、移植,制片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专利权保护,却被告知电视节目专利申请尚无先例予以拒绝。转而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再次碰壁。这是国内首次以知识产权对节目进行保护,最终以失败告终。

知识产权由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构成,我们试以这三种法律来分析: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该法律规定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综艺节目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恰恰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综艺节目申请专利行不通。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区别于他人的一个标志,如我们的身份证一般,起区别作用。而节目被移植后只要稍加改动另起名称,就会变成另外一个节目,所以用商标的形式对节目本身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到综艺节目,对节目中的背景图案、音乐、歌舞、文字稿等可以保护,而对移植现象中最根本、最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编排等因其具有无法复制的特征,得不到著作权的保护。

至此,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看似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侵权严重却无法维权。如果我们抛开主动保护,会发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一个被动保护的武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维护市场经营者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立法宗旨,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由于移植者违背诚信原则使用他人的节目,必然使他人收视率下降,从而导致广告收入等利益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不正当竞争这个武器对综艺节目移植现象予以保护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三、资源挖掘

电视媒体的盈利来源于三个方面:广告、收视费、衍生产品开发(节目版权再开发的收入)。在我国,电视台主要依靠广告来维持生存,各地电视台显示业绩的唯一指标就是广告收入,其次是固定的收视费,最欠缺的就是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像、书籍、节目版权许可等收入。国外大型电视媒体衍生产品开发收入最高可达到总收入的50%。而在内地,做的最好的是央视,但其衍生产品仅占总收入的0.5%。两个数字对比,差距巨大。而差距产生的原因就是对电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视传媒业是文化产业,属于著作权范畴。笔者认为,电视台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是那些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这座金矿远未被发掘出应有的价值。

电视媒体应当注重对自创节目的保护,电视台可以设置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建台以来所有节目予以收集、整理,对相关节目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分级,重新制作包装后由专业公司进行推广销售。电视媒体节目制作及资源挖掘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应贯穿于节目制作始终:创意策划,所以参与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无论节目最终是否出台,对商业秘密必须保护,节目一旦确定上马,相关知识产权编制成网:在相关商品类别中商标注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节目形式版权登记。节目发行播出后,对市场进行检测,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积极进行维权。

四、品牌塑造

电视媒体有先天的、无可替代的传播优势,本身拥有许多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业标识,只要稍加运作就会成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

具体到河南电视台,一方面对于台标及文字(大象图形及“河南电视台”文字),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向版权局以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台标及文字作为对外通用标志,在拍摄现场、主持台、笔记本电脑、舞台、背景等广泛使用。这样以来,以优秀节目的播出来强化台标的品牌价值,从而提升电视台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对品牌因素如节目名称、标志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品牌知名度,借助品牌来吸引广告投入,使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现在国家日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拥有了知识产权这个武器,未来必将成为行业的“武林盟主”。“武林风”被抢注吹响了电视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号角,“武林”之争,最终体现的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攫取。电视媒体应当加大对核心资产的保护,尽早结束“有制作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的现象,通过对知识产权合理的开发利用,拓展电视媒体更大的盈利空间。

―――此文被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评为一等奖。河南知识产权律师网(www.daodoc.com 广播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 中广网 2010-02-24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字号 大 中 小] [关闭]

摘要:版权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广播产业是重要的版权产业,广播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版权。在当前广播发展遭遇瓶颈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有效提升广播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当前国际国内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环境给广播产业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广播业界应给予充分正视,采取有效对策,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本文针对广播产业发展中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如节目著作权、广播电台权利义务、商号权、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行分析,并就下一步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提升广播产业发展竞争力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广播产业版权产业知识产权知识

广播产业作为一种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也是版权产业。广播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的规范,知识产权只有依托于广播产业这个版权产业核心之一才能有效实现。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解决广播发展瓶颈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国际国内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环境给广播产业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广播业界应给予充分正视,采取有效对策,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一、相关概念简述

1.知识产权与版权产业。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各国无不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纵观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不论其所宣称的立法目的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经济的特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圈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版权是一重要方面。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

版权产业,是指有关个人或行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受版权法律规范的产业。这些产业主要包括书籍、报刊、唱片、音乐磁带和音像制品的出版业,电台、电视台和卫星广播业,计算机软件业,以及有关的销售业和制造业等。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在1977年就开始使用“版权产业”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2年制定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查指南》,对美国的概念、基本框架进行吸收,2003年发布时将“文化创意产业”确定为“基于版权的产业”(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又根据与版权相关性的程度区分了4个子类型,即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部分性版权产业和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包括出版、音像、戏剧;广播、电视与电影;广告、软件及数据处理等产业。核心类版权产业无疑是最重要的版权产业门类,是衡量整体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主要参照。

2.创意产业。

版权产业在有些国家也称“创意产业”或称“文化创意产业”。1997年英国成立“创意产业领导小组”(CreativeIndustries Task Force),以规划作为经济驱动器的“创意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明确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首创者。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创意产业的核心部分,将知识产权从一个法律框架挪移到了产业经济学的框架之中。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高知识性、高附加值和强融合性特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

从上可见,版权产业也是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广播产业是重要的版权产业,广播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版权,是知识产权。

3.广播产业。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广播业属于服务产业;从法律角度看,广播业是重要的版权产业。广播产业是相对于广播事业而提出的,是广播属性在当代的本质体现。广播发展的快慢、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播产业发展如何。广播产业的营利模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广告经营、节目生产销售和市场服务。目前,我国广播广告收入一般占产业总收入的80~90%,其他收入所占比例就不言而喻了。其实在广播产业营利模式的三个方面中,节目生产销售是核心,不仅支撑着以“内容为王”的整个广播播出,而且严重影响或决定着广告的投入和市场服务的提供,而所有这些都最终依托在知识产权上。广播产业链延续发展只能以节目的开发、转让和服务为基本,这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

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是广播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国家战略推动需要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为提升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2008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其实施的成功与否将决定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最终走向,这也必将对我国的广播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中提出16项任务,明确了今后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为广播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明确了任务。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是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广播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是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

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在当前要着重发展重点文化产业,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这为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广播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为此,广电总局出台了推进广播影视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新举措,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到广播产业发展与振兴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广播产业,就必须重视并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据中国广告协会的统计,2000年~2008年,全国广播产业广告收入连续8年平均递增22.4%。据官方统计,2008年中国广播广告收入72.6亿,而美国的广播产业市场规模达到200亿美元,日本22亿美元,英国24亿美元。与美日英相比,我国广播产业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的差距主要在基于版权的节目开发利用上。我国广播发展还没有形成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发展市场,版权产业的意识还很弱,版权法律规范尚需要进一步完善,节目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版权规范,明确权利,完善节目经营机制来完善市场。通过节目的版权规范化管理,将其中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关系厘清,从而使节目市场健康发展。

3.国际社会经济贸易对我国知识产权提出挑战。

我国加入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加入WTO后,我国不但要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和WTO成员国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争端,还要在WTO框架内解决。2009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做出了令中国放宽影音品进口限制的最终裁决,这对我们提出更多更新的挑战,需要以智慧去应对,更需要通过发展,以提高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去应对。广播产业发展,广播要“走出去”,会涉及到大量音乐和其他录音制品,以及其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亟须我们加强研究,综合应对。

4.制播分离等改革对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出新要求。

最近广电系统正大力积极推进制播分离改革。为深入推进制播分离改革,总局已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要求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部分省级、副省级电台电视台为重点,着力在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类节目领域,积极稳妥地推进制播分离改革。改革需要解决机制体制问题,更应该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制播分离改革对于改变广播电台单纯的自制自播模式,降低节目成本、提高节目质量,转换运营机制,壮大节目内容生产能力,扩大版权交易,增强广播电台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完善的版权所有权制度、开发使用制度和版权交易制度,才能形成完善的节目市场机制,才能创造出更多精品节目,发挥节目的最大效益。

三、在广播产业发展中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

1.广播节目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分为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块。一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另一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被称为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广播节目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在广播节目制作、播出、改编、交易时要严格分清权利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广播电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录制在录音载体上以及复制录音载体。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当然,广播电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已发表的作品,则无须经其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播发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商号权、商标权保护。商号是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商号权体现在广播上就是全台的品牌定位。品牌建设,是提升广播影视软实力的关键,同时也是增强广播影视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于知名的广播影视企业可以寻求商号权的保护。对广播产业来讲,商标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知名的广播作品、广播电台和广播节(栏)目,应该尽可能地寻求商标权的保护。对包括台标在内的台内各部门标识进行注册,防止不法分子抢注、侵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文化振兴规划》强调要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现在各级电台都在全力推进新媒体产业发展。新型媒体的迅速发展以及新旧媒体的不断融合,使广播节目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广播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4.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广播电台来说,随着产业向纵深发展,会积累很多非常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如经营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标底等,都可能因采取必要的商业秘密保护而带来效益并在同行业中保持领先。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随着媒体产业化的发展,媒体竞争会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不可避免,我们应提前研究,早做准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都是广播发展中保护产业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四、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提升广播产业发展竞争力

1.贯彻国家战略,提早布局,制定广播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规划。

深入学习,结合单位实际研究有关知识产权规划。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哪些内容与单位有密切关系,并按照关系密切程度排序;二是对单位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优势和差距,分清轻重缓急;三是立足单位现实,结合单位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长远规划及实施步骤和措施。总体上应围绕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提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单位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最终达到推进广播产业科学规范高效持久发展的目的。

2.制作精品节目,充分运用,提升价值。

(1)制作精品节目。要根据节目类型特点做好专题服务类、综艺益智类、广播剧类、广告类等节目的开发工作,制作有版权价值的精品节目。虽然电台没有电视、电影节目(片)那样的视音效果,但广播节目仍有自身的特点,不仅有特殊的节目类型如音乐、综艺专题节目等,更为关键的是广播节目成本低、完成快,从投入产出看广播仍有优势。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出精品,并在制作过程中厘清各种版权关系,为版权交易奠定基础,对促进广播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节目交易与节目后开发。广播节目的交易需要集中化、专业化,需要培育、开拓市场,也可采取广播联盟会员制等形式进行节目交易。节目后开发利用是再制作和对外转让实现节目价值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对于专题节目非常重要,对于其他媒体的再利用也很重要。

(3)新媒体节目开发利用是发展方向。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是现有节目直接用于新媒体播发,主要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二是对原有广播节目进行剪辑,制作成适合新媒体播放的节目,如手机广播节目等,从而形成新的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倾力打造全台、频率、节(栏)目品牌。

(1)整台包装打造名台。这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这与我国的广播电台频率多及块块管理密切相关。在西方有些国家,在每个地方只做很少频率,集中力量办好某一专业频率,然后按地区推广是很常见的做法。由于块块体制我国很难实行,但以后随着广播影视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或许会有改变。2007年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面向社会征集台标设计,目的是建立代表全台整体形象的“龙广”品牌,这就是整台包装宣传的重要措施。如果打破行政层级和地域的限制,全台品牌的效果就会凸现。

(2)打造频率和栏目品牌。因为频率、节(栏)目名称具有十分重要的识别作用,因此许多广播媒体都精心地为自己的广播节(栏)目取一个既具有深刻涵义,又有鲜明个性特点的名字。各级广播电台不仅倾力打造,而且大都能够注意保护,努力通过商标注册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湖北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节目,经过长达3年的注册之旅,终于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其商标涵盖的服务项目包括无线广播、电视广播、新闻社、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等10项。2005年5月,山西交通广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出门早知道》《交广传真》《我为车狂》等10个节(栏)目注册商标,并最终获得成功。

4.加强媒资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贯彻付酬要求。

(1)加强媒资管理。媒资是媒体资产的简称,主要是指媒体单位基于知识产品形成的资产。据了解,各级广播电台都有规模不一的节目资料库,以中央电台为例,其节目资料库中保存有自建国初期至今录制的各类节目,包括有中外音乐、曲艺、文献、音响、配乐等九大类,总数量达到近40万个,其中有很多是已经绝版的艺术珍品和文献资料。投入巨资将这些节目进行数字化转储并进行版权登记和对新制作的节目进行及时版权登记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媒资实现价值的重要前提。目前中央电台正在建设的数字版权综合管理系统将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如版权信息管理、版权权利管理、版权合同管理、版权规划管理、版权日常事务管理、版税支付管理等。

(3)贯彻付酬要求。2009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三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这对广播电台版权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也为进一步提升版权管理水平提供了契机。广播电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节目版权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有效地实现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并兼顾好公共利益。对此,不仅需要全面研究,综合分析,拿出科学合理合法的贯彻方案,还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积极进行维权行动,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5.加强内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专门机构负责,更需要全体职工的共同配合。广播电台应通过培训等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全体职工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创新精神,“公平正义,诚实守约”的法治精神和“合作竞争,互利共赢”的竞争精神,以此加强广播电台内部整体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助于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树立创新理念,有助于让创造的源泉涌流、创新的热情焕发,有助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加快推进广播产业大发展大繁荣。(中国广播杂志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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