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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摘 要: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在对贝卡里亚及《论犯罪与刑罚》认真阅读和理解上,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犯罪;刑罚;真理;启蒙思想;人类幸福
揭示的真理永恒而朴素。有些真理永远存在,但总被忽视。人们习惯性的服从传统,用传统进行判断并跟随传统行事,即使身陷极度的不公和痛苦也往往选择无奈的认同,而怠于思考其背后被践踏的真理。真理是朴素的,却不能被所有人掌握。人们总是埋头于日常繁杂的生活和个人的利益纠葛之中,眼前的一团乱麻揪住人的视线,使其心烦意乱、不能自拔,从而丧失了发现规律的可能。因此,当贝卡利亚将原本即存在于社会中的但被长久的忽视、践踏的真理展现在人们面前时,真理还是显示出了它强大的冲击力。人们面对昭然若揭的真理,内心的震动其实更多的源于那些同时被揭开的现实中用来掩盖真理的肮脏与腐朽。也许这正是中世纪的教会将这本旨在让人们看清人类社会真理的著作列为禁书的原因吧。的确,他们很难想象,当人们被书中所揭示的真理所惊醒,突然面对如此不堪的世界,人们会做出怎样的反映。
用启蒙思想的眼睛洞察。贝卡利亚在他的这本著作中侃侃而谈,文笔随着充满逻辑的思绪顺畅地流动,在不知不觉中他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成为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础。后人在对其著作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这样一个体系:第一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法人道主义;第二部分,关于犯罪的理论,主要包括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的分类等;第三部分,关于刑罚的理论,包括刑罚的根据、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目的及刑罚的种类。较之其原著的四十七章结构而言,这样一个体系更容易让读者发现其就不同问题的分析思路的共性。
其次,在关于刑讯的论述中,贝卡里亚强烈抨击了刑讯制度,认为刑讯和强权政治同样是遭人唾弃的,并且任何法官无权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课处刑罚。他提出:“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这是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思想的又一集中反映。利用功利主义则分析道,“刑讯会使无辜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而往往使真正的罪犯从中获利。”不得不说他的思想是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的。通读本书就会发现,其分析过程无不体现着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一种制度或者是理念,究竟能否在人们微观的功利主义思想和行为的选择过程中,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契约的目的,又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刑法是人类社会告别野蛮,以文明方式存在所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几类规则之一。因此,它究竟应该怎样设计,拥有不同世界观、价值观的人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世界观所构架的社会运行机制和价值观所确认的人心理的价值判断标准、行为选择机制是设计相应法规则的依据。要有符合人类生存发展要求的刑法就必须先有能够准确揭示人类生存本质的世界观;亦必须有分析人类微观心理的及其行为选择的理论基础。
纵观全书,贝卡利亚的刑法与刑罚的原则、理论皆是建立在启蒙思想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是,用启蒙思想的眼睛洞察犯罪与刑罚而得出的结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功利主义思想以及自然法思想、人道主义理念是其分析的工具也是其整本书的立足点。他认为,人们为了告别战争、共同生存而签订的契约是调整人与人的世俗关系的真正依据,也是衡量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依据;人们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源于功利主义的取舍,刑罚也应顺应其功利主义的行为选择标准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人道主义是人类不可丢弃的原则,犯罪界限的却确定和刑罚的力度、方式均不能与之相背离。
源自对人类幸福的思考。“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虽然神圣不可改变,却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春人类协约的产物。”“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扬的”
在这里他清醒的看到,宗教与道德在功利的人类这里有失效的可能,因此,人类社会需要协约、规则去维护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公正。
但他并不否认神明与自然的合理性,认为基于人类政治协约产生的政治美德屈从于上帝颁布的宗教美德,两者只是在用不同的方式和标准来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已。人类社会中产生的制度、精神最初都有着同样的旨意,即人类的生存与幸福。
因此,在这位圣贤的头脑中也许存在人类社会的自我否认和重新建构的设想,但绝不存在掀起狂热作乱以致危害推翻另一些不同于自己理念的现实存在或精神的想法。他尊重它们的存在,期望着它们的共存和进步为人类带来福祉。正如他所说“只有醉心于强力和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入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是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这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
贝卡利亚在理性、冷静的揭示真理,希望公共幸福的领导者们能够看到:人类的法律仍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的痕迹,消除规则中的野蛮的必要性源于人类共存安宁和幸福的本质诉求;希望那些习惯于运用传统去判断并行事而忽略显而易见的真理的人们在觉察到已成为个别人欲望工具的法律正在将自己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的时候及时醒悟并着手改变。他感叹: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知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最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渡。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他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散播有益的真理的种子,期望得到收获——法律的进步,人类的幸福。
他还在书中的致读者中写道:“申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舍命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标书或摄像的春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争议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争议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没得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他的效果。”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一直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长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①制定对待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预先公布刑法,借以一直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法。
作者认为死刑是不被推崇的。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在这样的理解下,国家对公民的刑罚,也应该在公民让渡出来的那部分利益范围内,就好像一个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让投保人缴纳超出合同范围的资金作为惩罚。然而,如果这样分析,把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比喻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的话,要签订这样一份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是活着的,也即公民的生命权未被剥夺,也不能作为让渡的部分,既然公民的生命权没有被让渡,国家又有什么理由来剥夺公民的生命,以死刑作为惩罚呢?
作者又说道,刑场与其说是为犯罪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感情时,立法者似乎就应该对刑法的强度做出限制。一种哦你个正确的刑法,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那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感最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但从今天我国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是可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用有限期的流放刑代替死刑的。并且,将同类犯人流放到一个地方更为适宜。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边疆地广人稀,需要戍边的人员。并且我国的维度跨度并不算太大,正常情况下不存在犯人水土不服以至于丧命的问题。比起古代的流放刑,现代使用流放刑的残酷性大大的降低了。
其次,刑法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从这个目的上来分析,流放边疆的人已经脱离了可能被侵害的其他公民,而在同类犯罪中,他们是在一定程度上彼此接受其他犯人的,他们之间几乎不存在侵害的问题。甚至,在他们所属的那样一个小圈子里面,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被彼此认为是犯罪。没有了这样的心理负担,也有利于他们改造。古代一些被贬的文人在遭遇人生逆境时,寄情山水,随缘自适,假书立说,豁达乐观,激励他们不断前行。典型的如苏东坡,屡次被贬,被流放,却又因为他被贬和被流放,造就了他豁达的情怀,为后世留下不朽的诗篇。这样,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又能让犯罪人改过自新,还有机会为社会创造价值,有什么不好呢? 最后,关于教育。在谈论预防犯罪的时候,作者在第45章《教育》里面提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卢梭阐述了教育的基本准则: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正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模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横向来说,教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一个学校,一个团体的责任,更广阔的,整个社会的责任。人是有社会性的生物,要接受社会的熏陶,怎样的社会环境往往容易造就怎样的人格品质。纵向来讨论,都说百年树人,教育应该是一个世纪甚至几个世纪,才能打造的工序。所以,在教育上,我们应该谨慎,事事小心,步步留意,才能做到完美的工序,才有可能打造出完美的产品。
对于人来说,基础教育时期,在学校教育时期所学到的品格,养成的习惯往往会在他的生命中生根发芽,影响到以后的生活。所以,预防犯罪的教育,应该从小就开始,国家也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资。
对于预防犯罪的教育,应该让人懂得“有礼有节”重道德教育,但是,这似乎是我们教育所缺乏的部分。“礼”从古至今都对我国的刑法产生着极其深远又重要的影响。从古代的“出礼入刑”受人推崇,到今天“合法缺德”受人耻笑。厚德教育,应该是我们不变的理念和方针。
法的探索和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正如卷首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每一个时代的法律人,都在艰难的探索着法的道路。然而,在播种下一些方法,思想,观点之后,我们要做的,还需要给它浇水,施肥,奉献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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