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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概况与制度
(一)政治行政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 图示:
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 ①两院制:
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众议院参议院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
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国会的组织构成:
(2)国会的权限
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立法过程:
△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两院协商会议:国会的表决原则上众参两院需一致。两院的表决不一致时,召开两院协商会议,有协商委员的2/3以上赞成时协商方案成立,经两院再表决通过后作为法律成立。协商方案不成立时,如有众议院出席议员的2/3以上多数再表决通过,则作为法律成立。②条约批准权:内阁拥有条约签订权,但事先或事后需要取得国会的批准。
③财政权限:日本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各种税金的征收和更改须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执行。此外,国会对内阁编制的预算进行表决,对决算进行批准。
④行政监督权: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此外作为对于行政的监督职能,国会拥有内阁不信任表决权(仅限众议院)。如果表决通过,内阁必须在10天内辞职或解散众议院。⑤弹劾审判:弹劾审判是为了弹劾有失职行为的法官而设置的审判制度。也对已辞退的法官判断是否恢复其失去的资格。弹劾审判的法官由参众两院的议员组织。⑥国政调查权:宪法认定各议院拥有国政调查权,以便广泛进行与国政有关的调查。具体由委员会听取政府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说明,要求提交材料,进行证人传唤。证人传唤的目的是为了就政治家的可疑事件、企业的丑闻等与国政有关的重要事项询问证人。
2.内阁——负责行政
(1)议会内阁制
内阁总理大臣获得国会提名后,任命国务大臣组织新内阁。内阁总理大臣及国务大臣需是“文职人员”,国务大臣的过半数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就行政权的行使对国会负有连带责任。内阁总理大臣可以罢免国务大臣。
(2)内阁的工作和权限
①召开内阁会议:内阁的最高决策会议称为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会议对从经济政策、外交道防卫、社会保障、教育、国土保全等所有范围的内容进行讨论。内阁会议有每周两次的“定期内阁会议”,还有在必要时召开的“临时内阁会议”,还有不召集内阁会议,将内阁会议文件传阅给各位大臣以取得签名做出内阁会议决定的“巡回内阁会议”。
②签订条约:内阁拥有外交权,代表国家与外国进行交涉。其一是拥有签订条约的权限。③编制预算案:唯有内阁拥有预算的编制权。根据各省厅的预算预估文件,日本财务省汇总预算草案,经内阁会议决定预算草案后提交到国会。
④制定政令:为了实施宪法、法律的规定,内阁可以制定政令。
⑤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和任命其他法官: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最高法院院长以外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下级法院的法官们由内阁任命。
⑥国事行为的建议和批准:天皇没有与国政有关的权限,因此天皇实施的国事行为,必须有内阁建议的批准,内阁对此负责。
⑦各行政部门的指挥监督:内阁指挥、监督各部门(省厅等),并办理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免职等事务。(3)日本的行政机关:由1府12省厅及其附属机构(委员会、厅)构成。这些机关原则上归属内阁管辖,但会计检查院不属于内阁管辖,是独立的组织。
3.法院——独立,以实现公正的审判
(1)日本的司法制度 ①司法权的独立:日本国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仅限对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赋予司法权。此外还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②三审制:日本采用三审制,对一个案件最多进行3次审判,通过公正慎重的审判,以防止错判,保护人权。(2)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拥有司法权的日本最高国家机关,由1名最高裁判长和14名最高法院法官构成。最高裁判长基于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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