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法律援助制度概况_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简论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9:34: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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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姜秀元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日本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比较早的国家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就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日本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分为民事(包括行政)、刑事两大类。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民事法律扶助法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是国选辩护人制度。

一、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2000年10月制定的《民事法律扶助法》规定,日本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法务省。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务由“法律扶助协会”负责。该协会是具有独立财团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并在全国设有59个分支机构(称XX支部)。其主要职能:一是对受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二是每年向法务省提交法律援助经费财政预算的报告;三是筹集和管理社会捐助的法律援助基金;四是向律师协会提供需要法律援助律师的信息。

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协会每年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217500万日元)。二是社会损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日本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来源:是采取由律师个人向律师协会自愿申报,经该协会选拔登录才能成为法律援助律师,才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日本全国经登录的法律援助律师有5000名,这种律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受援的范围:在日本,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主要是每月收入在25万日元以下的人员和残废人员,同时也考虑其他实际困难。此外还要看打关司的理由,如果是为了宣传公司的权势,则不在受援范围。只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项并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适用法律援助制度。不过在日本,人们普遍不愿意打关司,“和为贵”的意识很强,同时也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加之请律师的费用较高,所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不多。

具体法律援助的程序是:当某一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先由当事人向“法律扶助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许可后,由律师协会派出援助律师,再由“法

律扶助协会”按规定付援助律师服务费。在具体操作上,先由“法律扶助协会”垫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受援人胜诉,并在判决书中有胜诉获得的经费,协会就将从其胜诉的经费中扣除垫付的援助费用;如果败诉或者胜诉也没有经费以及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得到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日本 宪法》第32条“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的规定,为实现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国民权利的行使和接受审判权利的实现,日本在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主要实行国选辩护人制度。对于国选辩护人所需经费没有一定的限制,即凡是符合受援条件的,政府都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实际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多少经费。如:日本政府为奥姆真理教主麻原彰晃支付的律师费用已达5亿多日元。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

日本在法律援助制度上的改革,已纳入整个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1997年2月17日,日本律师联合会法律扶助改革推进本部对被批准公布的辩联法律扶助制度改革推进本部纲要草案,在听取各律师会的意见后,又对其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日本法律扶助法纲要(草案)》。《纲要》共有九章75条,对法律援助的原则、法律扶助协会的设立和管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律师的职责、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罚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纲要》即是日本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日本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体现的是基本人权的保障、利于国民权利的行使和司法的公正。为此,《纲要》的第1条规定:“根据保障基本人权的日本国宪法精神,对于因经济原因或者社会原因而不能受到法律适当保护的人进行必要的法律扶助,以利于国民权利的行使和接受审判权利的实现。”为此,日本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充实和发展,国家担负起法律援助事业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并动员公共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援法律援助事业。

(二)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日本设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即“法律扶助协会”。各地区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该机构设立所需要的资本金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分担。协会的会长和监事人选,由法务大臣提名和任命。协会的本部和支部都设有“法律扶助运营委员会”、“法律扶助审查委员会”,并在全国8个地区设有“法律扶助地区协议会”。协会的这些内设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活动。

在管理体制上,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扶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不存在管理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政府律师或公务律师。该协会向法务大臣报告工作,接受法务大臣的监督。政府对法律扶助协会进行登记管理。

(三)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方面的改革。改革后的法律援助,其对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家庭案件、少年案件以及需要律师援助的其他法律事务。这远远大于原来的主要是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援助的内容上,包括法律咨询、文书制作、调解谈话、诉讼代理(包括调解、审判、非讼程序)、刑事辩护、少年看护和其他需要律师援助的法律程序的有关法律援助费用。对于经济利益价格在50万日元以下的小额案件,也可以给予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政令规定的、因经济原因难以接受律师法律援助的人和其他特别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二是通过法律援助能够维护援助对象权利的;三是符合法律援助的宗旨的。对于符合上述援助对象范围和要件的,协会负担其申请人的法律咨询费。但承担援助的律师应就法律咨询事先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的要件,在法律咨询结束后立即按协会的规定接受支部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适用要件中后两项。

(四)法律援助经费支付方面的改革。其经费的种类分为全部援助经费、部分援助经费和追加援助经费(即决定援助后,因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另需审判费用的,可以再申请追加援助的必要经费)三种。对受援人适用哪一类的援助,由协会的审查委员会根据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标准、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利益和协会的有关规则来决定。在诉讼结果受援人获得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协会规则的规定,支部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其返回已经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五)协会财务管理方面的改革。协会每年需要制作年度事业计划、预算和资金计划,在本事业年度开始前,必须经法务大臣认可。协会每年制作的事业年度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必须在本事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法务大臣认可。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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