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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一
(1)凡拒绝执行公司决策及部门主管指挥调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内的处罚决定。
(2)公司外派执行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否则按违纪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在公司工作期间,拉帮结伙,搞小团活动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时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职检查,无悔改表现者,将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5)在工作场所吵架,无论何由,一律停职检查并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50%,态度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将予以解聘,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者,需照价赔偿。
(6)迟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两次扣除月工资30%,三次则视为不可原谅过失予以辞退。
(7)凡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200%,并在本部门做公开的书面检查,旷工两天以上者,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自退,一切责任自负。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做私下生意,贪污受贿,偷盗或诈骗公司财务者,均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辞退,凡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9)对于缺乏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者,发现后立即解聘。
(10)除公司会议场合要求讨论分析问题之外,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传企业,信口开河,贬低企业形象者,一经发现,无论何人,降一级工资,罚款500元,如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将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无论任何场合,不得超越公司公开刊登的内容议论公司领导,凡造谣散布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的行为,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给予辞退。
(13)对公司文件精神,要求,传达不实者,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传达不及时或未传达,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经济损失情况,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就地免职或解聘。
(14)对意志不坚定者,发现其行为后立即解聘。
以上处罚决定,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报公司人事部门批准执行,被处罚员工,如有理由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部直至总经理提出申诉,最后裁定。对敢于举报违反纪律和自由主义错误行为的干部经核查情况属实者,将予以奖励并加以保护。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
(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议一致确认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四)劳动合同届满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
(一)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对方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三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29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 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 附则
第49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 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 本制度自20xx年 11 月 日生效。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四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五
1、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统一、一体现”的管理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采购,体现公司的精神面貌。
2、劳动保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镜、电焊工作服、电工绝缘鞋等。
3、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以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如遇特殊工程应及时上报并采购和发放。
4、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达到其标准。
5、职工不得对个人保护用品进行更换或添加装饰物,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经常保养,确保其完好性。
6、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劳保防护规定和现场安全要求穿戴劳保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中违反规定穿戴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纠正后方可上岗。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六
1、为科学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录用过程中的流程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在人员招聘中实行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人岗匹配的匹配性原则、内部优先性原则。在人员考核、录用中对所有应聘者以岗位职责要求为考评依据录用。在人员招聘中需遵循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吻合的原则。
3、公司合理地设置各部、各队的定岗定员编制。以职位要求为基础,分析列出所需要的知识、背景、经验、技能、工作态度等要素,设计选拔人员的方法和问题。各厂队需要增补的人员,需要经过经理的批准。选择各队招聘和公司统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招聘。公司统一招聘时,应编写招聘时间计划表,汇总招聘职位、招聘时间、初/复试时间、报到时间,通过确认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4、公司招聘负责人对所有应聘候选人资料进行初步筛选;根据基本合格的应聘者资料,统一通知面试时间。面试时采用面谈、笔试、心理测试、能力测试、背景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由测评小组提出招聘意见,报公司经理批准。测评小组成员应具前瞻性的思维考核、评估应聘者,使被聘任者的能力、发展潜质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需要。
5、对未录用人员,公司招聘人员应及时通知应聘者;对录用人员,应发出录用通知。通知录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用手续。
6、对招聘人员的要求必须是年龄大于18岁,并且身体健康,必要时可以对招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身体状况达不到公司要求者,不予录用。新录用员工的工作、教育背景,体检状况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公司将有权不予录用或予以立即辞退。所有招聘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年龄低于18岁或者超过45岁的不予录用;特殊需要,报经理批准方可录用。
7、招聘工作人员规范为:坚持招聘录用原则,客观、公平对待每一位应聘者;举止得体,热情周到而有礼貌;介绍情况要客观真实、不泄露机密,不作虚假承诺;禁止向应聘者索取或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劳务费等非法利益;禁止借助内部裙带关系招收人员。
8、接到录用通知后,新员工应在指定日期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公司办公室指导新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员工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并与负责人指定的厂队长见面。
10、公司办公室应与新员工填写完入职表格后,进行为期半小时的规章制度的简单讲解。 新员工在办理完入司手续后,部门主管应直接与新员工就工作安排、岗位职责、希望、感受等方面进行沟通。
11、公司及综合维修队新员工应于试用期结束前,就工作、态度、知识和能力进行书面述职总结,提交办公室、主管副经理、经理。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每日每人15元。特殊人才,经公司经理批准可以免除或缩短试用期。各施工队招聘的施工人员的试用期及其待遇由各施工队长申报,经理批准后执行。
12、试用期末,由招聘考核小组共同评议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定为优良或合格的新员工转入合同员工;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新员工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若第二次评价达不到合格,解聘;评定为不合格的新员工解聘。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在招聘资料上弄虚作假或者与公司在职职工有裙带关系的新员工,一经查出立即予以解聘。试用期内旷工一天、累计迟到、早退、脱岗8次以上、累计请假30天以上予以解聘。
13、新员工上岗,各队部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其工作,直到其能独立工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制度、技术、安全、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适应工作需要,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14、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由学校统一办理。合同员工的保险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工作技术、工作态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分阶段、分层次逐步解决。优先解决骨干、工龄较长、技术水平好的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15、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东营市建委的安排,公司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东营市建委组织的有关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资料员以及其他专业工种的学习培训。公司有关人员都要积极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在学习期间,非联营队伍的员工的学杂费、工资由公司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款。
16、对于公费参加的培训,规定最迟一次培训的服务年限为5年,没有达到五年的,不管任何原因员工脱离公司,其培训费用按照相关年限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扣除费用=(5-培训后服务年)/5*(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员工脱离公司,公费培训的一切证书和手续不予归还给本人。
17、对于自学考试、函授网络学习、职称考试和自行参加的其他资格考试,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其证书归个人保管,公司备案,作为聘用的参考。
18、公司职工、公司各部人员、各队队长、副队长的调动和任命由公司经理提议,公司任命与考核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任命或安排。综合维修队其他所有人员由分管副经理会同调度长、调度、办公室负责招聘,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安排。各内部施工队招聘的人员,由队长负责招聘,报经理批准后安排。联营队伍的人员招聘由各队自行安排,但要考虑到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安全措施以及入队教育。
19、员工工作职位变动,实行双向选择,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交接时间、方式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交接。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辞退或上交上级部门处理;因此而拒绝上班的按照旷工处理。
20、员工离职指结束在公司内工作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公司提出离开公司的行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因素达不到公司要求,由公司强制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奖惩管理条例、或其个人行为严重与公司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公司处罚,强制要求离司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公司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21、员工辞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公司各一份。
22、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合作、岗位适应度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公司各一份。
23、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公司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公司批准或由公司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24、擅自离司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办公室,关键岗位人员上报公司经理。公司不再发放自动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5、公司因经济影响而必须裁员时,相关部、队应制定裁员方案,报经理批准。对被裁员工,应进行逐个谈话;在员工离开公司日之前的时间内,严格为其保密。公司生产的季节性临时人员变动不属于裁员范畴。
26、所有离职人员必须在通知办理交接手续当日办理离职交接。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队、部月底统计出勤,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27、相应管理人员对离职人员的离职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予以改进;应建立离职员工联络机制。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3、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厂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部门、分厂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部门、分厂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厂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分厂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部门、分厂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2、焊工、电工、司机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类型及程序:
1、招聘分为计划性招聘和临时性招聘;
2、计划性招聘: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把下年度的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
临时性招聘: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把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
3、遇紧急情况可特殊处理。
第十三条聘用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研发、化学合成等关键技术岗位不得使用劳务人员。
5、劳务工录用后,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使用合同,所属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对劳务工培训纳入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4、相关既有线施工安全知识与防护。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各部门、分厂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人力资部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2、具体支付方式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人执行;
第十九条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务用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所属部门、分厂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2、劳务工离开项目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项目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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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七
最大化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员工请假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
第四条员工行为触犯下列规定,一经查出行为属实,将给予处罚:
1、严禁工作时间窜岗、离岗、聊天、外出干私事等。
2、严禁工作时间喝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聚众嬉闹、打架斗殴等。
4、严禁工作时间吃东西、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书刊。
5、工作交往中,对领导、普通员工及外单位访客要礼貌待人讲究礼仪,严禁污言秽语。
第五条处罚规定。
1、工作期间消极怠工、下棋、打牌、干私活、聚众嬉闹、打架斗殴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罚伍拾元(人民币),触犯第二次加倍处罚,情况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2、理。
3、工作时间无故窜岗、离岗按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睡觉、吃东西、触犯第二次及以上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检查考核。
劳动纪律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分别由工厂和公司本部共同负责完成,具体细节听从各部门领导安排。望全体员工共同配合自觉遵守。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规范职工劳动纪律行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职工在共同劳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是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程序和质量完成自己应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遵守劳动纪律是对职工素质的最基本要求,是每位职工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严禁打盹、睡岗、串岗、脱岗。上白班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吃早餐。
第三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饮酒,上班前应充分休息、上班前二小时内不应饮酒,保证工作时间内精力充沛。
第四条。
应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不准做与工作无关或有碍他人工作的事情。
第六条。
上班时间岗位人员应在规定位置挂上岗证。
第七条。
上班时间不准到厂门口、厂单身楼、厂集体宿舍吸烟。
第八条。
上班时间不准到厂外小卖部、饭馆买东西及食物。
第九条。
应遵守各种假期请假制度和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条。
病假应办齐有效的病假证明。
第十一条。
不得在厂区内吸烟,不能带烟、火进厂,进厂前应主动将烟、火交门卫保存。
第十二条。
上班时间不得吵架、喧哗,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不得用电脑阅读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炒股票、看股票、玩游戏、不得打扑克(麻将、骨牌)下棋、玩电子游戏、玩手机游戏、用手机听歌和使用mp3、mp4、不得听收音机。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不得在岗位上阅读与专业无关的书刊、报刊,以及私彩信息、小报等。
第十五条。
上白班人员中午不在下班号未响前到食堂就餐。
第十六条。
职工不得为他人提供违纪的场所(方便)。
第十七条。
职工进出厂门岗时,应主动示证,并服从门卫的检查。
第十八条。
职工不得将《出入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在厂区内应佩带有效证件,并服从检查。
第二十条。
职工在装置区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配合公司的劳动纪律检查,不得通风报信和包庇违纪职工。
迟到、早退、串岗的界定。
1、迟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岗位的,按迟到处理。
2、未经请假同意,提前10分钟离开本岗位的,按早退处理(职工可在发车前5分钟内去候车)。
3、上班时间内,非工作原因离开本岗位的,按串岗处理。迟到、早退、串岗60分钟内是违纪行为,超过60分钟是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条。
脱岗的界定。
上班时间内,未经请假同意而离开本岗位、按脱岗处理。脱岗60分钟内是违纪行为,超过60分钟是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条。
打盹、睡岗的界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劳动纪律检查人员检查时能及时和自动醒来的(检查人员未到身旁),按打盹处理,否则,按睡岗处理,打盹是违纪行为,睡岗是严重违纪行为。
1.1上班时间伏在操作台上、桌子上、椅子上的。
1.2上班时间用报纸、书籍、毛巾等遮盖脸部的。
1.3上班时间双目紧闭的。
2、夜间在非本人工作岗位且关着灯的房内的员工,按睡岗处理。
3、上班时间躺在长凳上、桌子上、椅子上、地板上、床上、设备平台上、交接班室等地方的,按睡岗处理。
4、上班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当班人员集体睡岗处理。
4.1把办公室、控制室、外操间、值班室的门关死,使劳动纪律检查人员不能进去检查的。
4.2用各种物品把岗位的所有窗户遮盖的。
4.3夜间放下操作室的窗帘的。
4.4夜间把操作室内所有的照明灯关掉的。
4.5在岗位周围有意装上“机关”,使劳动纪律检查人员检查时造成响声的。
4.6在岗位周围(含装置区域)设置人员站岗放哨的。
第四条。
旷工的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界定,按严重违纪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打电话或他人帮助请假,未获得领导同意而休假的。
3、弄虚作假取得的假期以及病假证明无效的。
4、职工无正当理由而超出假期批准时间的。
第五条。
干私活的界定。
上班时间做与本职或本单位工作无关的事情,按干私活处理。
上班时间干私活是严重违纪行为。
第六条。
包庇、通风报信的界定。
1、职工明知他人违纪并认识违纪职工而对劳动纪律检查人员说谎的,或为违纪职工提供虚假证明、做伪证的,按包庇处理。
2、当劳动纪律检查人员检查时,向被检查岗位的职工发出信号的,按通风报信处理。
包庇、通风报信是严重违纪行为。
第七条。
提供违纪场所(方便)的界定。
将自己的休息室、值班室及所管辖的地方(工具)有意提供给他人作为违纪场所(工具)的,按提供违纪场所(方便)处理。
提供违纪场所(方便)是严重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效病假证明的。界定。
1、在湛江市区看病的职工,其病假证明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1有湛江市社保局指定的医院(门诊)出具的病假证明。
1.2病假证明应盖有“诊断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1.3每天病假证明的天数不超过5天;住院的以出院证明为准。
1.4对连续病假时间超过7天而又不住院治疗的职工,属较轻病症的,应每周向单位报到一次;属较重病症的,应提供联系电话及住址,所在单位应每周派人探望一次。
2、因公出差或因私事请假离开湛江市区到外地的职工,遇到急病时以当地镇级以上医院的符合病情的病假证明为凭,有效天数按上述天数执行。
3、需要在湛江市区以外的医院就医的职工,应有湛江市社保局签发的转院证明及当地镇级以上医院的符合病情的病假证明。
第九条。
无效病假证明的界定。
不符合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病假证明,以及单位无法按要求见到请病假的职工的,都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其他违纪行为的界定。
1、在厂区内吸烟,是严重违纪行为。
2、在上班时间内饮酒以及上班前二小时饮酒均是严重违纪行为。
3、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液化气装车人员、油品装车、装船人员擅离岗位,是严重违纪行为。
4、无操作证单独顶岗,是严重违纪行为。
5、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是严重违纪行为。
6、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用电脑阅读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炒股票、看股票、打扑克(麻将、骨牌)、下棋、玩电子游戏、手机游戏、用手机听歌、使用mp3、mp4、吵架、无理取闹及辱骂、殴打他人,是严重违纪行为。
7、上班时间,职工到厂外(包括厂门口、单身宿舍楼、吸烟,是严重违纪行为。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是严重违纪行为。
9、考勤弄虚作假是严重违纪行为。
10、上班时间在岗位上阅读与专业无关的书刊、报刊,以及私彩信息、小报、听收音机、录音机等是违纪行为。
11、上白班人员中午在下班号未响前到食堂就餐,是违纪行为。
12、将出入证转借他人使用,是违纪行为。
13、上班时间在装置区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是违纪行为。
14、请假、补休,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以及超权限审批是违纪行为。
15、上班时间内,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挂上岗证,是违纪行为。
16、进厂时不主动将烟、火交门卫保存,带烟、火进厂,是违纪行为。
17、上白班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吃早餐是违纪行为。
18、上班时间到厂外小卖部、饭馆买东西及食物是违纪行为。
19、职工进出厂门岗时,不主动示证,不服从门卫的检查是违纪行为。
20、每日不及时上报日考勤,每月不及时上报月考勤,是违纪行为。
职工需要休假(含补休)或临时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或离开工作岗位。请假3天的(含3天)可由本单位领导审批。连续3天以上需主管领导批准。10天以上需公司主管人事领导批准。
第二条。
因急事无法亲自办理请假(补休)手续时,应以电话或由他人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请假,所在单位应及时在考勤表上作好记录,职工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补休)手续。
第三条。
职工的请假(补休),只以请假单(补休单)为凭,没有请假单(补休单)的,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条。
职工修补休假、轮修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考勤员应做好台账记录,在每日的日考勤中注明,并与当月随月考勤报人事部。
第五条。
当班职工因急症或家中有急事需离开厂区,应先向班长请假,批准后按病、事假处理。
第六条。
职工休完单位批准的假期、提前结束休假、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言延长假期,以及临时请假离开(迟来)厂区,在回到岗位时应及时(第一时间)到考勤员(班长)处或假期审批单位注销其实际休假的时间。
第七条。
当考勤记录与请假单的记录不相符,而又没有销假记录时:
1、若考勤所记录的休假时间少于批准的休假时间,按考勤弄虚作假处理。
2、若实际的时间多于批准的休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非上班或已请假的职工,在厂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纪处理,并按本办法的相应条款扣款:
1、将《出入证》转借他人使用。
2、饮酒或在厂区内吸烟的。
3、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他人的。
4、用电脑阅读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炒股票、看股票、玩游戏、打扑克(麻将、骨牌)下棋、玩电子游戏、玩手机游戏、用手机听歌和使用mp3、mp4、听收音机。
5、通风报信、提供违纪场所(方便)的。
凡是本办法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按禁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是本办法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职工有本办法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12个月内累计达3次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职工有本办法认定为违纪行为,12个月内累计达6次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的经济处罚,按公司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做到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纪律教育,每季度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劳动纪律规定不少于1次。
第三条。
人事部是公司劳动纪律的主管部门,具体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落实与考核,并设有劳动纪律检查人员,负责劳动纪律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人事部每月对各单位进行1次劳动纪律检查和考核;劳动纪律检查人员每天(正常工作日)都要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车间每周对各班组的检查不少于1次;班组长(部门领导)要了解每位成员的去向。
第五条。
人事部要建立劳动纪律管理台帐,坚持在调度会不定期通报劳动纪律检查情况;车间要建立劳动纪律检查情况公布栏,每月都要公布劳动纪律检查情况。
第六条。
属公司查到的各类违纪,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属部门(车间)要求公司劳动纪律检查人员协助查到的违纪,交由本单位按本办法处理;属部门(车间)查到的各类违纪,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同时要及时在本单位公告栏中公布违纪处理结果、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部。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九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1条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13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22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29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40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49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59条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3条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xx年11月x日生效。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违反以下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9、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10、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1、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2、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3、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4、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8、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7、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9、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每次奖励30—50元;立功,每次奖励100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企业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1、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2、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3、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4、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8、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9、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二
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有效劳动,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顺利、持续、高效的基本保证,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员工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员工须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项目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带领员工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
第三条员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属于连续生产的岗位必须服从领导安排。
第四条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离哨,擅离职守。
第五条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打瞌睡、不准喝酒、不准干私活、不准赌博。工作日中,中午任何地点不准喝酒。
第六条。
员工上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凡因自身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及员工内部调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到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好坏应与劳动分配相结合。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扣减工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员工受行政处分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警告处分,扣减3个月绩效薪酬;。
2、记过处分,扣减6个月绩效薪酬;。
3、记大过处分,扣减12个月绩效薪酬;。
4、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劳动报酬按重庆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6、行政拘留、逮捕,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考勤。
1、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年考勤工作日250天,月平均20.83工日。
2、对于驻外项目部:各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登记考勤。考勤内容有:出勤、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年休假、探亲假、旷工等。每年的考勤资料应存入单位劳资档案备查。
3、员工出勤率作为劳动报酬、劳动评价、年终奖的依据之一。
4、公司员工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员工上班以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为准,不得迟到及早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达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论处,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按旷工1天论处。
5、员工考勤出勤率计算。
出勤率=×100%。
第十七条事假。
1、员工因故需请事假应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半天以内由项目组长批准;1天及1天以上3天内由所长批准。员工的请假单及单位的准假单交考勤员登记并附在本人考勤登记卡上。
2、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半天以上不满1天的,按一天计算。
3、请事假期间扣发员工的基本薪酬和福利。
4、员工请事假期满应如期上班,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病假。
1、员工去门诊看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疾病准假半天。
2、员工若遇急病、重病或疑难杂症来不及请假者,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看病请病假,应有医生签发的病假条并加盖医院的公章。门诊看病需要休病假1-3天的,以门诊医生开的病假条为准;员工住院出院后需要休病假15-30天的,需会诊并经科主任批准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员工住院期间的病假条以科室开的病假条为准。病假条应及时交给组长或考勤员,超过月考勤截止日期三天递交无效,并按旷工论处。
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
(2)医疗期间内,累计病休时间已满时,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因特殊疾病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满,没有特殊情况,不到原单位报到、原单位已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而不服从者或不能从事工作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止或医疗期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6)员工出差、探亲因病医疗,必须有乡镇以上卫生院开的病假条才有效。
第十九条工伤假。
1、员工因工伤治疗期间,基本薪酬全额发放。
第二十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10天婚假。
第二十一条产假。
员工产假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1、女员工产后休满产假,婴儿未满一周岁者,哺乳时间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办理;。
2、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丧假只限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途假。路途假最多不超过5天。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员工的基本薪酬照发,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公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假处理:
1、公事出差;。
2、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疗养等;。
3、派出支援参加抗洪救灾等。
第二十四条法定节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共十一个工作日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清明节一天。
劳动节一天。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三天。
第二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年休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旷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个小时及以上者;。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者;。
(3)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
(4)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托病不上班者;。
(5)不服从工作分配,不上班者;。
(6)以办公事为借口,离开岗位而实际办私事者;。
(7)涂改病假条、拿假病假条欺骗组织者。
2、旷工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下(含四小时)算半天,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算一天。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按《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见附件)办理。
第三十条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暂试行)。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三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转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考核及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送至单位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发布《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变动或岗位变动,由人力资源部变更薪资名册。
1、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放《留职停薪通知单》(附件三)。
2、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复职手续。
3、留职停薪人员,不保留员岗位,申请复职时,如原所在部门无岗位时,则另行调整岗位。
凡符合免职规定者,可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审批表》(附件一),会签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附件四),办理离职手续。
本制度自xx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望各车间、各部门严格遵守,实时监督,并对各级领导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当从重给予处分。
3、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4、《》由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要积极配合执行。
5、办公行政人员(包含总经办、总工办、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各经理办公室)除副总以上级别外,其他人员需全部打卡考勤,没有考勤卡的人员到人资孔德振办理考勤打卡手续车间没有录入考勤人员同样补办考勤录入手续。没有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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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第一章员工录用。
第一条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 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二条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五条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
第二十一条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执行。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给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6、其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工作。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三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签订终身;。
(二)部门正副厂长、事业部正副经理签订五年;。
(三)公司员工签订一年;。
(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
(七)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前款(一)至(五)款执行。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
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其它能够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资源部提前四十天将届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提供给相关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书面签批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劳动者,对方应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达成新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4、员工本人辞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不交接工作,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间连续3天或年累计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8、在本职工作中态度差、不能积极与团队协作,部门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备或因偶然事件丧失公司录用时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14、以任何方式发布有损公司名誉或公司认为以恶意方式抵毁公司或员工名誉的;。
15、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职业者;。
16、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其直系亲属开办与公司同类产品相竞争的其他同类企业的经销店、门市部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各项手续,经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岗连续超过3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1、由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内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达员工本人。
4、根据公司员工解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内进行审批,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辞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各项手续。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
第五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二)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节保密约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之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限制期限等具体条款见补充协议。
第七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签订。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在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及工会讨论通过,未经公司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签订后,一份交员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2、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
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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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六
院劳动生活部是连接学生,食堂,后勤与物业等学院相关部门的纽带。通过成立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深入广大同学日常生活以及广泛的收集全院学生的意见及建议等方式对与学生息息相关的餐饮、住宿、洗浴、校园内购物和教学区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经常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学生的心声向同学们反馈学院的相关信息。此外,本部门还负责勤工俭学制度的落实与实施,同时,健全学院的劳动卫生制度,确保同学们能够生活在卫生舒适的校园之中,并对全院性大扫除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维护。
1、本部设立部长一名,兼做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3、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下设干事x名,勤工助学组干事x名,宣传组干事x名;
4、本部专设文书1名,负责记录各项会议记录,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等相关工作。
1、本部例会及各项临时会议必须准时到,迟到三次或无故不到一次者即视为自动退出;
5、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不聚众闹事,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6、严格遵守学院的《学生手册》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纪,立即除名并从严处理;
8、值班时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不得代签,不得慌填,如有发现从严处治;
9、值班时,不允许带同学来办公室聚会,打闹,媳戏等,如有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0、值班后,要认真做好值班室卫生,然后关闭窗户,关灯,电扇等锁门方可离去;
11、个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间,不准奇装异服,要做到朴素大方,仪表整洁;
14、身为学生干部,必须树立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并且在生活学习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6、要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时间,不挂科。若有挂科取消学生会职位;
17、认真领会学生会的“十大必须”。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七
1.1 为使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
1.3 本制度包含招聘录用、聘任、培训、考核、解聘等内容。
1.4 公司人事管理坚持量才适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5 凡在本公司从业人员,统称员工。
1.6 公司人事科是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
2 招聘录用
2.1 公司人员需求招聘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2.1.1 船舶、油罐车各岗位在岗定编内缺员的补充;
2.1.2 岸基工作人员的需求;
2.1.3 为确保公司发展所需的专业人员;
2.1.4 为使公司发展更具有活力而必须引入外来有经验的人才;
2.1.5 为公司的发展进行人员储备时;
2.1.6 其它情况。
2.2 公司人员需求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2.2.1 有人员需求的车、船管理部门向人事科递交书面申请表及需求岗位说明书;
2.2 报总经理核准;
2.3 人事科拟出招聘简章,经总经理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发布《招聘简章》;
2.4 人事科负责向社会招聘相关人员;
2.5 公司员工的聘用,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以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2.6 面试程序
2.6.1 先由人事科进行初试,考察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综合素质及能力。
1
2.6.2 车、船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考察。
2.6.3 外聘的车、船专业技术以上人员需经过人事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进行面试并出具面试意见。
2.6.4 外聘的专业管理岗位人员需经过总经理面试并出具面试意见。
2.6.5 以上2.6.1、2.6.2可以同时进行。
2.6.6 对于招录 2.6.3、2.6.4类人员可以四个程序同时进行,也可以只进行2.6.3、2.6.4程序。
2.8 有工作经验的外招人员,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2.9 应届毕业生或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历届毕业生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轮岗见习6个月。
2.10 初次进入公司报到时,应填写信息表并向人事科送交以下证件:
2.10.1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10.2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10.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 张;
2.10.4 一寸半身免冠照片8 张;
2.10.5 与前一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10.6 有效体检证明;
2.10.7 与其所聘用岗位相符合的、必要的资格证件。
2.11 人事科与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12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2.13 新聘用人员上岗培训后分派到工作岗位后,人事科安排发放劳保用品,到所指定的车、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2.14 公司股东的劳动关系由公司人事科管理。
2
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2.16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特点,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2.17 公司可以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本单位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2.18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公司与员工必须遵守,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协调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19 公司因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全面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确有变换工种、职务、工作期限等正当理由,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20 在合同期内,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劳动教养的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21 试用期(3个月)任意一段时间内,可提前3日提出辞退或辞职申请。
2.22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裁减人员应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法规给予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
2.23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确定内部结构,自主设置本公司经营和技术职务。公司对员工工作安排,不受现行股东、外聘员工身份限制。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岗位的员工,可以解聘;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操作服务岗位的员工,可以聘任到管理、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对各类岗位员工都可竞争上岗。
2.24 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2.25 公司员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去。否则,公司将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者对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培训
3.1 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3.2 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3
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相关的培训以及车、船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2 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3.3 员工调职转岗前,必须接受转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
3.4 对于员工培训中成绩,应作为该员录用和考核的依据,成绩较差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3.5 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规范记录在案,由人事科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3.6 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4 考核
4.1 公司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部门是人事科,负责制定有关考核细则,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4.2 公司考核的内容为:录用考核、试用考核、实习考核、上岗、转岗考核、升级及专业任职资格考核,以及平时的德、勤、绩、能的考核。具体包括:
4.2.1 公司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新员工,须经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4.2.2 员工试用期满时,填写《录用转正申请表》,经所在车、船负责人对该员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态度、技能及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考评,提出初步意见,报车、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由人事主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进行转正定级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先进行调整,调整后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4.3 大专以上毕业的实习生实习期满,经考核,答辩合格者按期转正,评审相应的技术资格,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和人员考核进行定岗,有关待遇按实际岗位对待。
4.4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进行转岗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4
船业绩,是公司年终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4.6 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5 任免与调动
5.1 公司员工的任免与调动,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岗位或职务的任职及人员变换,需进行严格审查,宁缺勿滥。
5.2 员工的任免与调动应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
5.3 员工的任免权限及审办程序:
5.3.1 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董事长聘任或解聘;
5.3.2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免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批准,董事长聘任或解聘;
5.3.3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5.3.4 公司车、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由各车、船管理负责人提议,主管副总批准,人事科聘任或解聘。
5.4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岗位。
5.4.3 公司应按员工个性、学识、特长和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6 离职管理
6.1 离职管理包括离职手续办理、离职面谈、离职原因分析和离职率统计等工作内容。
6.2 离职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6.2.1 辞职:员工个人提出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审批后,员工离开公司;
6.2.2 自动离职:员工在无任何离职申请或无公司审批情况下直接离开公司;
6.2.3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协
商一致,公司支付员工从进入公司起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6.2.7 开除:员工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予以开除;
6.3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6.3.1 辞职手续办理流程
6.3.1.1 员工本人提前1个月向直接向车、船管理部门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的内容包括辞职原因、辞职日期等。
6.3.1.3 人事科在收到申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离职员工面谈,员工关系管-理-员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如不能面谈时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了解详细原因后上报公司经理室批准。
6.3.1.4 人事科在辞职报告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辞职决定。
6.3.1.5 辞职员工在获得辞职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始填写《员工工作交接表》。
6.3.1.6 交接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完成后辞职员工应将表格上报人事科;人事科根据交接的情况对该员工的交接进行其钱、账、工资的核发进行最后审核。
6.3.1.9 员工办理完离职后续后,由人事科管-理-员将离职表格上报劳务代理机构或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
6.4 自动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6.4.1 员工未递交辞职报告就自行离职,车、船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直
接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该员工,要求返回办理离职手续,并保留邮件存根或电话录音;
6.4.2 如员工未按照要求返回办理相关手续,视为员工自动离职,直接上级在第3个工作日填写《员工离职申报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6.4.3 审批程序参照辞职程序办理
6.4.4 车、船管理部门负责人指浪人员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交接中发现账务未清或因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离职人员责任并给予赔偿,所在车、船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员工工作交接表》中明确写明违规事宜同时向人事科申请暂扣其工资和奖金。
6.5 辞退手续办理流程
6.5.2 人事科在收到申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辞退员工情况进行调查,人事管-理-员填写《员工辞退调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分管经理签署意见。
6.5.4 人事科在辞退报告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辞退决定,要求员工在十天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离开公司。
6.5.5 人事科在员工收到辞退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员工关系管-理-员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如不能面谈时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说明辞退理由并做好相关思想工作。
6.5.6 人事科在收到员工已办理完毕的离职手续相关表格后,由员工关系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
6.5.7 人事科在3个工作日内,计算补偿金额和拟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并通过人事科员工关系管-理-员下发给员工。
6.5.8 员工在收到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字并反馈给人事科,人事科负责审核盖章后,将一份协议书交员工留存,一份协议书交员工作资遣费用报账用,一份协议书人事科留存。
6.6 试用期辞退办理手续
6.6.2 试用期辞退员工不具备补偿金资格;
6.7 开除手续办理流程
6.7.1 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者,属于开除范畴:
6.7.1.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7.1.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7.1.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7.3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流程参照辞退手续办理
6.7.4 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流程
6.8 车、船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人事科。
6.9 人事科在收到申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终止员工情况进行调查,员工关系管-理-员填写《员工辞退调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分管经理签署意见。
6.10 人事科在终止报告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终止决定,要求员工在合同到期之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
6.11 人事科在员工收到终止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员工关系管-理-员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如不能面谈时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说明辞退理由并做好相关思想工作。
6.12 人事科在收到员工已办理完毕的离职手续相关表格后,由员工关系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人事科领导。
6.13 人事科在3个工作日内,计算补偿金额和拟定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并通过人事科员工关系管-理-员下发给员工。
6.14 员工在收到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字并反馈给人事科,人事科负责审核盖章后,将一份协议书交员工留存,一份协议书交财务科报账用,一份协议书人事科留存。
7 附则
7.1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2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企业人事作业程序,促进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正轨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公司“尊重人、理解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
第三条、 本公司各级及员工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招募甄试
第一条、 本公司招募人员实行平等竞争、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行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部门职位需求、职位分析体系、员工流动率等规划人力资源需求,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表,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门招募实施前,须将拟招募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人员条件制订“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招募的依据。
第四条、 公司录用员工,必须具备下列相关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敬业精神强、为人诚实、工作踏实,具有一定忠诚度。
(二)、招募一般职员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两年以
上;招募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三年
以上。
第五条、 招募人员应根据人员需求种类不同,而选择适宜的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媒体、网络、人才市场等。
第六条、 招募信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
第七条、 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还。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应征者组织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职责、岗位的不同,采取相宜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包括下列:
1. 专业测试(由职能部门拟订试题);
2. 心理测试(适合)。
(二)、面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和非结构化面试两种形式。
第九条、 经初试合格的应征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复试。经复试合格报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发给《报到通知单》请新录用员工报到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照片2张,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章 试用
第一条、 新进人员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试用期为1-3个月,届满前由人事行政部提供考核表,依分管权限划分,逐级考核。
第二条、 试用期满,员工需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连同考核表上交人事行政部。
第三条、 一般人员转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转正,由人事行政部组织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员工转正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总则
1、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公司分管总裁和总裁负责。
3、公司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调配、人事任免、人员进出必须经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人事调令为依据。各部门发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资、劳保、社会保险金、职工培训等事项,必须经人事部合议会签。
二、聘用
1、对缺岗和预算招聘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对口专业学校招聘,严格任职标准,择优录用。
2、用人部门根据缺编情况提出补员报告,注明需求人数、任职标准,经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人事部办理。
3、人事部查阅人才信息库存或发布招聘信息,标明所需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身高、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
4、用人部门及其它部门可以推荐适任人选,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任职标准,同时必须由推荐人签名并注明与所推荐人选的关系。
5、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和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和面试。
6、人事部通知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或口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出卷、阅卷,确定适合人选。
7、人事部将适合人选名单及个人履历表报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8、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通知录用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携带体检证明到人事部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
1、公司实行总员额控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2、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属不称职或犯有严重过失,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35天由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报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做好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或新聘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
5、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实、报总裁批准后予以转正或解聘。试用人员的试用期限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晋升
1、公司对各级行政管理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拟晋升的聘任人员由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意见组织考核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
2、公司对某些空缺的干部岗位适时推行竞聘上岗。通过公开岗位、公开要求,推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专业特长的干部岗位,由人事部根据总裁意见,直接办理聘任试用手续。
五、调配
1、调配系指船员在公司所属船舶内、及船岸之间的调动,或船、岸工作人员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2、高级船员的调配由船务管理部或http://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3、普通船员在公司船舶间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或船舶提出建议,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批准。
4、船岸之间、岸基工作人员的调配由部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调配时应填写“岗位调配表”。
6、人事部根据总裁审批意见下达调配通知。
7、解聘
1、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要求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船舶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
2、辞职的员工如受过公司出资培训的,需按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辞职,公司不发给任何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索赔一定的损失费。
3、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员工、以及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4、辞职、辞退员工必须在离开公司前交清工作和办妥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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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十八
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有效劳动,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顺利、持续、高效的基本保证,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员工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员工须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项目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带领员工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
第三条员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属于连续生产的岗位必须服从领导安排。
第四条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离哨,擅离职守。
第五条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打瞌睡、不准喝酒、不准干私活、不准赌博。工作日中,中午任何地点不准喝酒。
第六条。
员工上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凡因自身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及员工内部调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到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好坏应与劳动分配相结合。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扣减工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员工受行政处分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个人档案。第十五条员工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警告处分,扣减3个月绩效薪酬;。
2、记过处分,扣减6个月绩效薪酬;。
3、记大过处分,扣减12个月绩效薪酬;。
4、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劳动报酬按重庆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6、行政拘留、逮捕,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考勤。
1、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年考勤工作日250天,月平均20.83工日。
2、对于驻外项目部:各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登记考勤。考勤内容有:出勤、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年休假、探亲假、旷工等。每年的考勤资料应存入单位劳资档案备查。
3、员工出勤率作为劳动报酬、劳动评价、年终奖的依据之一。
4、公司员工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员工上班以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为准,不得迟到及早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达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论处,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按旷工1天论处。
5、员工考勤出勤率计算。
出勤率=×100%。
第十七条事假。
1、员工因故需请事假应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半天以内由项目组长批准;1天及1天以上3天内由所长批准。员工的请假单及单位的准假单交考勤员登记并附在本人考勤登记卡上。
2、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半天以上不满1天的,按一天计算。
3、请事假期间扣发员工的基本薪酬和福利。
4、员工请事假期满应如期上班,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病假。
1、员工去门诊看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疾病准假半天。
2、员工若遇急病、重病或疑难杂症来不及请假者,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看病请病假,应有医生签发的病假条并加盖医院的公章。门诊看病需要休病假1-3天的,以门诊医生开的病假条为准;员工住院出院后需要休病假15-30天的,需会诊并经科主任批准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员工住院期间的病假条以科室开的病假条为准。病假条应及时交给组长或考勤员,超过月考勤截止日期三天递交无效,并按旷工论处。
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
(2)医疗期间内,累计病休时间已满时,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因特殊疾病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满,没有特殊情况,不到原单位报到、原单位已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而不服从者或不能从事工作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止或医疗期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员工因工伤治疗期间,基本薪酬全额发放。
第二十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10天婚假。
第二十一条产假。
员工产假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1、女员工产后休满产假,婴儿未满一周岁者,哺乳时间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办理;。
2、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丧假只限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途假。路途假最多不超过5天。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员工的基本薪酬照发,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公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假处理:
1、公事出差;。
2、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疗养等;。
3、派出支援参加抗洪救灾等。
第二十四条法定节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共十一个工作日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清明节一天。
劳动节一天。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三天。
第二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年休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旷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个小时及以上者;。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者;。
(3)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
(4)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托病不上班者;。
(5)不服从工作分配,不上班者;。
(6)以办公事为借口,离开岗位而实际办私事者;。
(7)涂改病假条、拿假病假条欺骗组织者。
2、旷工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下(含四小时)算半天,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算一天。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按《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见附件)办理。
第三十条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暂试行)。
重庆华联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第三分所。
二o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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