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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支付规定》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员工、临时聘用技术人员、服务人员。
第二条企业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劳动用工全过程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劳动用工类别
第五条公司劳动用工按岗位分:
1、管理技术岗位用工,即所有从事行政管理、政工管理、经济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
2、服务岗位用工,即材料库工、炊事员、警卫保安、汽车驾驶员及后勤服务等岗位;
3、一线生产及辅助生产岗位用工,即自有生产操作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
4、应急性计时用工,即根据工作需要,对某一岗位临时出现短缺而临时招用计时工(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条公司劳动用工按使用管理分为三大类: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
2、公司招聘的临时技术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的部分服务岗位(所有项目部的服务人员,包括:警卫、司机、炊事员等)、一线生产及辅助生产岗位(所有项目部的操作岗位)。
第三章员工的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七条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依据公司《招聘录用管理工作制度》进行招聘录用。并依据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进行教育培训。招聘往届毕业生时,应聘人员同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第八条临时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招用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招聘临时技术管理人员年龄要限制在18至50周岁之间(特殊岗位及高级技术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管理能力。
2、聘用的所有临时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如发现身体不能适应工作环境各公司应立即辞退。
3、分公司经理对临时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后统一填写劳动用工审批表(附后),连同本人原始资料一起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进行体检(外地聘用的人员在当地三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由综合办公室集中建档。体检合格后各公司方可录用,各公司应建立临时用工员工档案备查。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经公司经历批准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固定员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企业、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执行河北省及保定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合同文本,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统一附加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加入到合同文本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技术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各公司经理申请,董事长审批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服务岗位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属于复员转业军人、城镇招工入职的服务岗位人员,自入职之日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过考核不合格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4、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不能构成刑事处罚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2、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参军、升学,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本人自身原因要求辞职、调出本企业的;
1、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正式退休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由公司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十三条
一、1、6、款除外),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收取违约赔偿金。因第十三条
二、4款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缴纳公司为其培训所发生的费用(试用期内除外)为壹千元人民币,统一缴纳到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总公司机关处室及公司机关工作时间及休假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项目经理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员工(临时聘用人员除外)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探亲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
第十九条员工(临时聘用人员除外)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章薪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项目部生产操作人员工资支付时间可在承包合同条款里面自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只针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项目经理部不存在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要履行加班审批程序,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报请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月工资÷20.83天,小时工资=月工资÷174.00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二十四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日加点,支付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法定休假日以外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固定员工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60%;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为7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8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为90%;三十年以上100%。
第二十七条固定员工病伤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停发病假工资。按第四章第十三条
一、2款;
三、2款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员工(临时聘用人员除外)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工人员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公司应安排适当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视其伤残程度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费,伤残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三至十二个月的本人现行工资(七级为三个月;八级为六个月;九级为九个月;十级为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的,其待遇参照集团公司冀建集人字(2006)第26号《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临时用工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用工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因违规违纪受到用工单位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保定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要随时接受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各公司劳动用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非法用工,集团公司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装饰公司、园林公司(固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临时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员工认为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就赔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十八条本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工作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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