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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汾市法律援助制度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了解临汾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
调查内容: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及援助状况
调查形式: 访谈
调查时间:2010年8月
调查人员:李潇
一、导言
法律援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伴随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由吃“皇粮”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开始向当事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没有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如何使贫者、弱者也能享受法律服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道难题。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1994年,司法部创造性地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3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正式颁布实施,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就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得到了国内外人士的高度评价,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之一”、“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从此,法律援助为社会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了解、掌握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调查,深入基层,注重实效”原则,我走访了临汾市尧都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早, 并于1997年成立了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机构。几年来,临汾市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市及各区、县(市)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二)逐年增加了法律几年来,我市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财政拨款由建立之初的8万元增加到20万元。大部分区、县(市)也不同程度地拨付了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援助经费依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相继制定了《临汾市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临汾市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等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实行统一审查、受理、指派和办理.(四)扩大我市了经济困难群体的受援面。在《关于山西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
(五)健全了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市加大了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部分农村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点,培养法律援助工作者,形成了直接面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是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均,法律援助机构中专业人员较少。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现有90名,其中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援助人员60人,显然不能满足法律援助业务的需要,相当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社会律师来完成。在农村,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更是奇缺,严重阻碍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不少困难群众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些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三)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一是财政投入较少,财政提供援助经费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二是获得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单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经费还基本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市慈善总会的基金中虽然列有法律援助部分,但数额较少。社会捐助、行业奉献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停顿状态。我市至今尚没有法律援助的基金会
(四)部门之间协作力度不够。调查中了解到,有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执法部门甚至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司法局的职责,与己无关,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有的部门调查取证时,不能得到足够的配合和支持,对涉及法律援助案件应减免费用得不到落实,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果。
(五)信息上报工作流通不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能及时上报材料,以致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动态。
四、意见建议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党委领导、司法牵头、部门配合、政府买单、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的工程,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我市经济发展较快,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但由于城镇低保及失业人数较多、农业人口比重大等因
素制约,法律援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和服务人民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全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义务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要让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理等各项内容,畅通法律援助渠道,让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捐赠和赞助。三是市政府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一些经济落后区、县(市)的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拨付的不足。
(三)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二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法律服务者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三继续推行法律援助资源调剂和巡访制度,统一调配全市法律援助资源,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较少的县。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一方面要建立运转高效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将法律援助管理人员与法律援助律师区分开,将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区分开,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区分开,实行分类管理,消除目前各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身份混乱的状况;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强化法律服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素质,提升办案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五)畅通工作渠道,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针对我市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个别部门衔接不到位,个别部门过分强调困难而对有关规定消极执行问题,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具体措施,畅通工作渠道,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的规定,使各个机关形成一种合力,相互配合。
(六)推出创新举措,积极开辟法律援助新领域。创造法律援助新亮点,如法律拥军可尝试建立“军地共建法制课堂”,法律援助延伸至监所、帮教对象、少管所和社区矫正对象,有效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行政安置帮教职能的结合与联动。
法律援助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扬长补短,进一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为我区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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