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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度创新
【提要】 本文通过中新两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新的特征,提出了健全规划系统必须从目标体系、控制系统、外部环境、行动计划等四个方面全面推进,系统地实现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度创新。目标体系——成功的规划及其修订机制
新加坡 规划系统的成功之处在于具有长远而灵活的目标体系。随着时代的变迁,新加坡 城市规划的制定方式几经变革,至1990年,开始采用一种崭新的模式。即,在概念规划指导下,通过分批编制55个分区的发展指导规划,局部替换、滚动修订总体规划。
60年代,新加坡 采用的是类似我国80年代初“总体规划——项目详细规划报批”两层次的规划制定与审批模式,通过总体规划来指导规划管理工作。新加坡 第一个总体规划于1958年获得批准,这个规划的深度,类似于我国的分区规划,它是新加坡 的法定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总体规划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修改,由部长批准后,刊登于宪报和其它媒介。总的来说,这仍是一种相对静态、僵化的模式。
新加坡 政府深深知道,一个长远的规划对它的未来有多重要,但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修订的方式似乎更加重要。概念规划就是顺应这一趋势而产生的,它代表了一种更长远、更灵活的规划方式。
为了评估长期发展的策略,规划重大的基础设施,新加坡 于1971年提出并编制完成第一个概念规划。这是一个长期土地利用及交通规划,随后每10年修订一次。概念规划作为对城市发展的结构性控制代表了更长远的目标,它是新加坡 城市发展及规划的基础。在概念规划的指导下,总体规划修订工作更加容易。这里,概念规划并非法定规划,这体现了城市规划有二元性:它既是城市发展战略和梦想;又是城市发展的法定依据。概念规划主要用来表达城市发展的意图,总体规划则用颁布的法定文本来保证城市发展意图的实现。
1991年,针对人口、经济的增长以及日渐提高的生活水平等新的变化,由新加坡 国家发展部领导下的概念规划审查委员会和市区重建局负责,对概念规划做了一次重要的修订。这项工作涉及了40多个政府部门,它们分别对各个领域如住房、工业、商业、环境、交通、公用设施、国防等的需要,提出了详细的研究报告。以这些需要为基础,制定出了修订的发展设想和策略,如商业园、区域中心以及地铁/轻轨列车网络等,制定了2000年及其后X年的发展战略。
国家发展部还提出了发展指导规划(DGP)的概念。这个规划类似于我国的控规。在概念规划所提出的宏观架构下,新加坡 为55个分区制定更详细的规划内容。这些详细的发展指导规划提供了每个地区的规划前景,以及控制参数如:土地利用、发展密度、高度等。
发展指导规划也象征着一种更长远、更开放和更透明的规划方法,它向公众解释各个地区的规划前景,让公众有机会参与和了解更多详情,从而在规划前景上取得公众的认同。通过主办有关规划草案的专业团体对话以及公众展览会来达到这个目标。
1990年以后,发展指导规划滚动修订总体规划的方式取代了全国性的总体规划修订方式。发展指导规划经总体规划委员会审查,国家发展部批准后,将被刊登于宪报来代替现有的相应部分,依据新加坡 规划法令修订总体规划,成为新的法定总体规划图。
这种模式对每一个分区来说,法定规划制定的周期缩短,而且可以更加针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这是新加坡 在规划制定中的动态更新机制。
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的制定,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批准三个阶段。新加坡 的规划系统在规划制定方面的特征是:
(1)政府部门协同规划。规划编制由市区重建局负责,许多其他政府机构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规划工作,各个机构联合制定全面的发展规划,也可以邀请私人机构参加,以开拓政府的思路;
(2)动态修订。总体规划修订方式采用宏观指导下局部替换方式;
(3)政府联合审查。审查工作主要是在块上的协调。新加坡 成立了许多协调委员会,如:概念规划常务委员会、总体规划委员会等。
概念规划审查委员会的主席为国家发展部,小组委员会包括:人口与住宅、交通、商业、市区中心、环境、工业、康乐等方面。
总体规划委员会的主席为市区重建局的局长,委员包括:规划、土地、交通、工业、住宅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
(4)国家批准颁布。国家发展部是城市规划及其修订的批准机关。在规划体系中只有总体规划是法定规划。
我国规划系统在城市规划制定方面的弊端是:
(1)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严重脱节。规划编制多是规划局委托规划设计院完成,规划设计院是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他们更着重于完成规划编制的任务,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主要仍是从规划本身的理念出发,而对于社会的需求则可以置之不顾,对城市建设的运作过程及其决定因素缺乏研究,与规划管理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规划编制单位与规划管理单位缺少定期的交流;
(2)缺少城市规划动态更新机制。我国仍采用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每5年进行一次总体规划的全面修订。定期的规划修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规划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增加了一定弹性,但依然是被动的、间断式的,而不是一个主动的、连续的,由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使用者直到政府决策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城市规划不仅包括理想蓝图的绘制,也应包括一种动态的、有法定程序的调整、完善过程;
(3)规划审查的模式有待改进。我国的规划审查多采用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于对城市规划质量评审没有一个规范化的标准和程序,其他政府部门参与较少,公众参与更加缺乏,专家仅在很短的时间内从技术角度评价规划,造成规划编制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这使法定规划失去了基础,许多城市没有横向协调的委员会,隐藏许多危机将在规划管理的时候爆发;
(4)规划立法的层次含糊。总体规划中涉及预测及未来描述的部分不应纳入法定规划,分区规划应与总体规划适当组合构成我国法定规划,并建立修订规划的法定程序;
(5)横向协调不力。与新加坡 单层政府的结构不同,我国是五层政府构架,规划视重要程度由上几级政府审批。如:苏州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类似于新加坡 的概念规划,无法作为法规进行操作,批后监督较难。它更需要的是横向协调和多向度的参与及相关委员会的建立。我们的系统在纵与横的问题上头重脚轻。
总之,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是不能分割的。规划编制可以看成是规划管理的一种手段,它包括制定目标、任务和措施,在规划实施之前仅是一种研究、一种分析、一种建议和一种规定,必须具有法定的校正更新机制。控制系统——流程清晰的管理和制约机制
新加坡 目前的规划系统是由规划法令规定的一套法制系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重建局,它由法律授予权力,规划法令授予规划主管当局的权力包括:规划的权力,规划管理的权力,征收发展费的权力。
新加坡 的规划法令自1960年颁布至1990年平均每3年修订一次,日趋完善。其修订频率也显示其规划法律体系与城市发展密切配合,新加坡 的规划法令包括四个部分:总则、总体规划、土地发展和保护、发展费。
市区重建局在法定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为了实现发展指导规划的目标而采用的行政机制。它具有法定的灵活性,以平衡私人机构开发需求与良好城市环境的关系。在新加坡,“发展”是指在土地以上或以下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开采和其它处置或者改变建筑和土地利用的用途。规划管理就是对发展进行调控。
规划管理的功能是:
(1)和城市规划及土地发展共同构成一个综合连贯的系统。
(2)通过项目审批,确保合理的、有秩序的城市发展,以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
(3)通过严格执法以取缔违章建筑,从而加强规划效率。
(4)征收发展费确保国家的土地增值收益
2.1 新加坡 规划管理的特征是:
(1)通过对发展申请的分类提高管理的效率。市区重建局发展管理署对发展申请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流程。这些类型包括:新建建设工程,地契分割和地契(分层)分割,已有建设工程变更,建筑及土地的用途改变,修订已批准的规划,延期或临时发展等;
(2)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调控土地发展和转让。新加坡 规划管理最成功的地方就是其宏观调控的手段。最突出的经济手段是,任何批准的发展方案,如果发展计划的容积率超出总体规划图的容积率、发展计划的人口容积率超出总体规划图的最高规定、发展计划牵涉到建筑及土地用途的更改,造成地价增值,必须向市区重建局缴交发展费,这一举措使国家利益得到保障。
新加坡 市区重建局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是,从完善物业管理和阻击房地产投机的角度出发,对土地和建筑分割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严格管理,保障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前述地契分割和地契(分层)分割的规划审批就是对土地和建筑进行分割以供转让过程的规划管理。
(3)运用信息技术加强规划管理。对于一个成功的规划管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可靠、准确的数据。新加坡 注意采集土地信息和发展数据,用于跟踪城市形态发展和规划分析,并运用信息技术发展了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4)以法的精神,给申请者以诉讼的机会。在发展申请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时候,规划当局可以发出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方案被拒的原因。申请者可以接到通知书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部部长,市区重建局上诉。
(5)严厉的规划执法。违法者必须付罚款$3000或被监禁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
(6)违规申请的处理。对于不能遵守规划要求的发展,只要原因恰当,可以通过违规申请的渠道得到解决,这是新加坡 政府亲商的举措之一。负责处理违规申请的机构是规划管理委员会。其主席为市区重建局的局长,委员包括:建筑管制、环保、交通及建筑师学会、规划师学会的领导。
2.2 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值得改进的地方:
城市规划的实施,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书两证的管理制度)、规划监督和规划执法的过程。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现状表明,城市规划管理的漏洞还相当大。
(1)我们的调控手段有限。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在各种利益之间,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寻求对话,寻求平衡,寻求解决问题途径的动态开放协调过程。它必须有强有力的经济和行政手段才能达到目标。国家历来要求城市规划综合部署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引导和控制的作用。然而,全国各城市的实际开发情况与总体规划的吻合状况并不好。在房地产和开发区热潮之中,城市规划并没有能够起到引导和控制的作用,而更多是被房地产业牵制,无论在用地性质上还是在用地开发强度上都不断突破现有法定规划。开发商从这些变更或是其他漏洞中获得了许多本应是政府的收益,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因没有经济杠杆进行调控,只能面对恶性开发愈演愈烈,等待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如果城市规划管理除了一书两证之外,还有征收土地发展费的手段,城市规划管理将更加有效。
(2)一书两证的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直到今天仍然发挥着它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套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房地合一的概念要求两证合一。土地,指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财产以及与该土地有关的权益。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同时也包括对建筑的管理。规划许可证不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划分,将从另一个角度涵盖更广泛的内容。如: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许可证、土地分割规划许可证、新建建筑规划许可证、延期规划许可证等。新加坡 正是采用这种办法来规范土地发展的,确保房地合一;其次,城市规划体系的健全和规划内容的透明,也为两证合一提供了条件;
(3)批后监督存在漏洞。对规划审批后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实施规划监督,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规划审批工作与规划监督工作的脱节,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没有批后监督,规划管理也就失去了意义。
总之,城市规划的控制作用主要是通过对城市建设的实际管理而得到体现的。这种管理必须是按照目标进行全过程、全环节的管理才能实现预期的控制作用。外部环境——规划周边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长期以来是在产权关系不清的背景下运作的,城市规划为了摆脱“墙上挂挂”的困境,做了不懈的努力,从只关心物质形态规划走向关心社会经济规划和城市政策,但是这一步并没有使城市规划迈向新领域,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产权不清,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许多困境皆源于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会造成土地价值的变化,从而引起利益的再分配。我国除了存在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存在规划管理部门对于产权关系界定、利益再分配均无制约手段的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仅有的关于城市规划的规定是,“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可以看出,城市规划的作用仍然停留在物质形态规划阶段。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大打折扣。
新加坡 的房地产权关系界定及土地利益再分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区重建局执行。新加坡 1960年通过了地契注册法令和地契(分层)注册法令,借鉴了澳大利亚的土地注册系统。在这个系统下,土地的注册是强制性的。在规划部门进行地契或分层地契分割、收取土地发展费之后,经过测绘部门认定,至地契注册局登记,最后由土地局颁发地契。
我国的现状与新加坡 有较大的区别,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包括用地指标的管理,用地审批的管理,用地的权属登记管理,用地的法律监督管理等。主体仍为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的定为仍偏向空间布局和物质形态规划。最近的趋势表明,国家正要求城市规划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调控和管理。把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内容。城市规划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房地产管理体制作为规划管理最重要的周边体制尚不能理顺关系,已经成为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因素。配套计划——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及动力机制
在建立了目标体系、控制系统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之后,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有配套的行动计划。这一点是新加坡 规划系统中最成功的要素,也是我国规划建设领域最需要借鉴的部分。
30余年之前,新加坡 的市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面对着许多问题,如:市区拥挤,城市设施短缺,卫生设备不足等。当时的移民,寻求的只是个栖身之所,和一个重新创业的立足地。许多店屋的底层作为商业用途,而第2或3层则是居住的场所。店屋违法进行上下左右前后扩展,情形比我国的许多城市要糟糕的多。
新加坡 政府觉察到,为了在工商贸易、金融、旅游、交通、通讯与服务业领域中吸引大量外来投资,必须具有能够促进投资活动的基本环境。新加坡 政府在联合国的协助下,拟定了新加坡 岛屿的发展概念规划,并通过强制性的发展管制以图达到目标。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新加坡 能有今天的城市面貌,市区重建行动计划是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
市区重建行动计划包括:土地征用,居民迁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住屋建设,土地售卖计划等。这个计划把新加坡 的理想变成了现实。
在拟定地段的详细规划之后,明确了地块发展的密度、详细用途的比例、建筑设计与形象、交通流量安排等。进一步的实施通常会遇到两个问题:
其一,原有私人地块通常是破碎的,发展商很难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整合; 其二,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公共计划,私人机构一般不愿涉足。
新加坡 政府一贯作风就是,果断行动,率先闯入公共和高风险行业,示范、引导私人投资,为私人机构营造投资环境。
在市区重建行动计划下,政府采取了如下重大举措:
(1)通过法令征用私人土地并加以合并,将小块地段集合成大块地段,统一拥有权,为大宗发展提供用地。
(2)大力建筑高密度式的公共住屋,以容纳因发展而须迁移原地的居民。
(3)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4)售卖办公楼楼面、购物商店楼面、旅馆客房、私人住宅。
(5)在公布投标结果后,密切关注地段的建筑设计与工程,直到发展完工为止。
(6)在土地售卖计划里,政府寻求的并不单只是个土地购买者,政府所需要的是个土地发展的伙伴。这个伙伴必须能与政府配合,积极提供资金、人力与专业知识。发挥企业精神,吸引商业投资。遵照官商合作的精神,使国家建设能够推展。
目前,城市重建计划下的发展目标都已达到。从现在到21世纪里,土地售卖计划将成为达到新加坡 发展概念规划理想的一个重要工具。结语
城市规划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一种法制、一种政策运动,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管理是人类各种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自从人们开始形成群体实践个人无法达到的目标时,管理工作就成为协调个人努力必不可少的因素了。城市规划面对复杂的城市发展系统,其深刻的内涵是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和协调。在城市规划系统中,规划概念和构思固然重要,但是,与为了实现这些概念所花费的孜孜追求和不懈努力相比,与大量的规划管理活动相比,又是微不足道的。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我们必须建立起能够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动态更新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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