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有关知政权的论文
有关知政权的论文
[摘要]知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新闻自由与知政权具有同源性和共同的终极追求。在我国存在一些公权力过度干预新闻自由现象,事关“知政权”的新闻自由立法缺失。应通过保障新闻采访权的适度实现,构建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知政权的实现。
[关键词]知政权 新闻自由 新闻采访权
一、 知政权理念分析
“知政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在当代国际社会,知情权已经被广泛地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描述了知政权的基本人权性质。该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同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考的自由。”1984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将知政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的表述规定了知政权的相关内容。知政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的趋势之下,知政权是公众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知政权的提出缘自对人性的不信任,也即人性中所谓的“幽暗意识”。人性中的善与恶历来为哲学家、思想家所关注,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执政者,容易受到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的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的影响,权力欲望无限膨胀,对手中的权力资源进行滥用。故而,在以代议制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现代社会,对于执政者权力的监督和防御的需要呼唤着知政权制度的确立。
知政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人民主权与代议制民主同知政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民主国家的宪法大都规定了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原则,而知政权是人民主权这一较抽象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乃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前提与基础。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让渡权利而形成的,所以主权在于人民。人民将权利委托给国家行使,也就当然地享有知晓国家权力运作的权利。代议制度的产生克服了直接民主的缺陷,在人民中选举代表或者称议员,并建立相对完善的会议制度,来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是代议制度运作的基本模式。这一制度将直接民主转化为了间接民主。保障代议制度的真实性乃是知政权的执着理想,是人民获知是否值得将信任寄托于人民代表从而做出抉择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及时发现民意是否被歪曲从而做出积极反应的重要途径。
二 、知政权与新闻自由的内在联系
(一)新闻自由对于知情权具有工具性价值
我国的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政权”这一概念。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学界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暗含了知政权的内容。因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必须掌握相关信息,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同人民的联系,最基本的就是信息的交流。而我们知道,当今社会传播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就是新闻媒体,即传播学意义上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书刊以及新兴的互联网。具体到实际的新闻活动,《宪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在逻辑上应当包括:首先,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其次,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第三,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基础上,有权通过相关的媒体表述意愿并参加到国家重大事务的讨论中去。因此,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推演出知政权与新闻自由的密切联系。
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知政权的重要技术性手段,独立而公正的媒体是知政权的捍卫者。实现公众知政权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新闻自由对于知政权的实现具有工具性价值。首先,新闻媒体本身的专业性与强势性决定了客观的新闻报道是知政权的守护神。新闻媒体拥有专业的装备设施,职业化的记者队伍,具有一定职业操守的节目制作人员,有一定的资金作为物质保障,能将真实的社会情景呈现在寻常百姓面前。其次,新闻媒体是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有效桥梁。一方面,媒体传播信息给社会公众,批判丑恶社会现象,揭露政府的问题所在。另一方面,媒体与政府也存在着合作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也需要通过媒体宣扬其施政纲领,此时媒体就成为政府的喉舌、传声筒。从实证的角度看,西方主流媒体往往与各级政府形成了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共生关系,官员往往乐于将信息透露给关系密切的新闻媒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与情感的交流。
(二)知政权与新闻自由具有共同的终极关怀
从表象上看,新闻自由直白地表现为一种对于“自由”的诉求,当然这种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的理性规则限定下的自由。知政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人权的宪法赋予每个人自由,让人们获得实现自我的价值的机会,提高生活的质量,在自由中完成生命的旅程。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知政权是公民索取自由权利的基础。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知政权与新闻自由的终极关怀都是人的自由。
三、新闻自由对于公众知政权的影响
(一)一些地方的公权力存在过度干预新闻自由现象,导致知政权难以实现
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干预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将一些本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隐藏起来,拒绝或者逃避采访,让新闻记者无法获取情报,公众便无法获知真实情况,如在新闻媒体获知了相关的真实情况准备向社会披露时,对媒体施加压力。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阻挠,深层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首先,“控制负面影响”的思想在作祟,认为被公众获知自身的问题将会带来负面的影响,难以开展工作。第二,在社会重大事件或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信息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害怕信息的披露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与动荡,出于稳定局面的考虑,也倾向于采取的方式。第三,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传统严重的国家,一旦触动到某些官员的利益,潜规则就会发挥作用。
(二)事关“知政权”的新闻自由立法缺失
我国尚未对新闻进行专门立法,唯一可以支持新闻自由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显然这一规定太过于抽象,不足以保障新闻媒体的采、编、播活动。新闻媒体有哪些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有哪些寻求救济的途径?妨害新闻自由的责任如何?这些实体与程序上的应然权利若不能在现实的法律中得到体现,从而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正常的新闻活动就无法开展,关乎公众生命健康之类的重大信息就得不到及时披露,公众的知政权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四、保障公众知政权实现的措施
(一)立法保障新闻采访权的适度实现
如果我们把媒体看作是代表公众行使知政权的工具,那么新闻采访权的范围应当是公众知政权范围的子集。鉴于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的现实状况,立法中不宜对知政权的范围作一一列举式的规定,而应当规定哪些信息不公开,新闻采访无权获知并加以公开。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九类不公开的信息:国防和外交信息;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信息;其它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贸易秘密和商业、金融信息;机关之间和机关内部的备忘录;人事、医疗及类似的档案;为执法目的而编制的记录或信息;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关于油井的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的信息。该条款对我国的现实价值在于如何协调新闻采访权与政府保密权的冲突问题。若在我国的立法中引入“保密事项法定”的原则,就完全可以消除国家机关拒绝采访的口实。在法律对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明确界定的条件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就应当无条件地、及时地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政权。
在我国,一般认为新闻采访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通过合意而得以行使的权利。当事人有接受采访的权利,也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应当规定媒体享有比一般公众更接近信息源头的权利,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于重大突发社会事件的采访上。由于新闻采访权是国家专门赋予新闻媒体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存在的最基本的、法定的权利,所以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新闻采访权非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同时,立法应当将对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采访有所区别,因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理所应当地承担着实现公众知政权的义务,重大信息必须披露,而普通的公民一般均无此义务。依此推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公务问题的采访时就没有拒绝的权利。
(二)构建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透明政府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新闻发布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按照一定程序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的一种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三级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尚不成熟。新闻发言人并非个体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制度语境下的人。党的十三大确立了“重大事件让人民知道”的原则,在执政党的文件中确认了人民群众的知政权。新闻发言人作为政府形象的代表,就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日常工作中秉承这一原则。构建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透明政府,确保公众的知政权,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发言人必须对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加强社会责任感,捍卫公众知政权的意识强烈。其次,必须实现新闻发言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新闻发言人本身不是新闻传播的载体,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新闻发言人不可被动等待媒体的采访,而应当主动地与媒体建立一种长效的、稳定的联系。双方共同对信息进行及时地梳理与披露,切实用好手中的资源。再次,加强新闻发言人自身的素质与作风建设。新闻发言人必须深入了解社会现实,加强理论学习,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提高自身的知识含量。从而在新闻发布活动中能够坦诚地直面各种提问,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政权,而不是使用那些空洞无物的大话、空话、套话、官话。处理好新闻知情权与政府保密权的关系,掌握好信息发布的“度”。最后,必须确保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的经常化、固定化和关涉信息公开化制度的法律化,让成熟的制度来约束政府行为,通过透明度高的行政行为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节约行政成本,促进知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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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近现代宪法产生后,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建构民主、科学、高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追求之一。
就政权组织形式来讲,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说来,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较为普墒和典型的形式是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和典型的形式是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共和制的政权形式。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封建制国家典型的和最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封建专制君主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资本家运用手中掌握的资本获取生产的剩余价值。因此民主共和制对大多数资产阶级政权来说,是资本和财产的统治所能采用的最好形式。但是,各自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有明显的差别,概括说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
2.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分类,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下面是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说明各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在寻找采用一种最适合于本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充分考虑各自的国情,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权的治理功能。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保留有国家政治实权,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政府,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是行使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由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君主钦定宪法,议会只享有宪法规定的职权,并以君主权限不受限制为前提。目前,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只有约旦、摩洛哥、尼泊尔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或象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议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实际掌握在内阁手中,内阁由议会产生,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内阁在形式上由君主任命,但内阁的去留取决于议会是否信任,君主作为虚位的国家元首而存在,实际大权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英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国家。现代国家中日本、瑞典、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挪威、新西兰等也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权利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不同,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议会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政府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的总统通常没有实权,只履行外交礼仪等名义上国家元首的职责。现在的意大利、印度、德国等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有相似之处。采用议会制的国家,议会一般是由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各国采用的名称不同。在美国、日本,上议院叫参议院,下议院叫众议院。在法国,上议院叫参议院,下议院叫国民议会。在英国,上议院叫贵族院,下议院叫平民院。西方国家的下议院都是通过普选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上议院则有不同的组成方法。两院的职权,一般说下议院比上议院大,但美国参议院的职权比众议院要大。普遍采取两院制主要是两院制能更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互相牵制,使政治统治减少危险。也有的国家采取一院制,如瑞典、丹麦、希腊等国。
总统制
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由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政厢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席位的多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除对总统可以行使弹劾权外,不能强迫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国家机构是依“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国家权力体系的,议会由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总统行使行政权。美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阿根廷、委内瑞拉、埃及等国家也实行总统制。另外,以法国为代表的与上述制度有所区别的总统制,一般称为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是在议会制的基础上扩大总统的权力,吸收总统制的一些特点而形成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组织并领导政府,行使广泛的行政权力。政府同时向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也可以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现在瑞士所实行的特殊形式的共和制。委员会制也叫合议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即最高行政机构,委员会由7人组成,选1人为主席,主席为国家元首。联邦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受议会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在近代和现代,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离不开代议机构或代表机构。无论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还是在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都离不开代表机构,这就是说不同阶级本质的国家可以有相同的形式。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这就是说形式相同的国家,其阶级本质可以不同。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共同纲领》所确认,后来载入宪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和核心部分,所以被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在2 970名代表中,工农占23%,知识分子占23%,干部占24.7%,解放军占9%,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发国人士占18.2%,华侨占1.6%,少数民族占15%,妇女占21.3%,非党派人士占33.2%。全国50多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
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代表如不称职,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将他撤换。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问,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人民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手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手里。由民主方式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实践,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则处于从属的地位。
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第3篇:西藏政教合一政权
我看古代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吐蕃王朝时期至七世*喇嘛时期)
吐蕃王朝时期
什么是政教合一制度,东噶·洛桑赤烈教授给了一个精辟的论断:政权拥有者和教权拥有者是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
而作为制度的政教合一制度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由于一种相应的社会存在决定的,它的存在不可能是空中楼阁。而对于西藏地方的历史其中一个研究重点恰恰就是西藏政教合一制度。
首先,我认为在形成历史某种现实中的关键因素就是地理。
地理决定了人的视野,决定了人的生活方式,是渔猎、是农耕、还是畜牧。就像古代中国不需要过多的海外贸易;近代美国不担心本土遭袭;日本为什么二战时候提出“大陆政策”,其中一重要因素还是一个地理。因此对于西藏地方的历史研究就首先应当从地理下手。
西藏拥有着世界第三极的美称,这样的地理环境造就一种“遗世独立”的美感,与外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