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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庭审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请坐,现在开庭。被告人郭某与杨某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郭某、杨某:2014年2月20日
审判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郭某、杨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由许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汪向国,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郭某、杨某委托,高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出庭为被告人郭某、杨某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郭某、杨某:听清。
审:被告人郭某、杨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郭某、杨某: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140310]1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郭某、杨某一案,侦查终结后,移
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郭某与2014年1月27日在酒吧里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挥拳殴打张某,并且杨某也参与其中。张某被打后往外跑,因郭某与张某的追赶致使张某条往桥下照成张某的死亡。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郭某、杨某:听清。
审判长:将被告杨某人先押出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郭某:有。我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辩护人:郭某行为应为过失。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郭某: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你与张某是否认识?
郭某:不认识。
公诉人:当天在酒吧发生了什么事?
郭某:那天张某的烟头烫坏了我的羽绒服,我要他赔没赔后来又在酒吧遇见我就打了他,他逃后往桥下跳,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辩护人:有的。被告人郭某,后来发生争执,起因是什么
张某:没赔我羽绒服。
辩护人:你有没有赶他到桥上。
张某:没有。
辩护人:是不是他自己跳下去的。
张某: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郭某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某: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你是否与郭某一起殴打的张某
杨某:是。
公诉人:你为何要去殴打张某。
杨某:那天我是因为想要替朋友出气。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杨某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没有。
审判长: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郭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这是一份由镇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意外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张某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自己的个人行为造成死亡我的当事人只是追赶并没有赶他到桥上,应为意外。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这是一份受害人张某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此次跳桥所致,还有两份由镇江市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受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郭某、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张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为郭某、杨某对此具有悔意并且在调解中对张某的家庭的损害予以赔偿因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郭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张
2014年3月10日
公诉人: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郭某:我打他是因为他没陪我羽绒服也不是有意追赶到桥下的,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杨某:我承认我是大了张某,但也不至于跳下桥,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审判长:下面由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主动说明问题、接受处理
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审判长:现在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郭某与杨某的行为是对张某的生命权的侵害。
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当时情况郭某与杨某并不能遇见对方的行为。
公诉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郭某与杨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辩护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打伤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追赶的情况下跳下桥,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跳下桥,但由于是晚上并且不了解桥下情况,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会溺水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溺水死亡,身上并没有严重殴打伤痕,这说明被害人跳下桥,溺水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被告积极悔改并赔偿张某家庭损害,现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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