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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
(适用简易程序)
时间:2013年1月23日15:00至15:30 地点:第三法庭
是都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代理审判员:袁海鸿
书记员:李惠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
审判员:传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到庭。法警:执行。
?(击锤)现在开庭。被告人王绍禄,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泗洪县人民法院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海鸿(本人)独立 审判,书记员李惠担任法庭记录。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郁敏出庭支持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绍禄,尚书各项权利,已在送达起诉书时向你解释清楚,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该人李金凤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和群花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宣读法检诉讼[2013]12号起诉书。
?被告人王绍禄,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李金凤,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和群花,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对本案的审理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3、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4、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5、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带被告人李金凤、和群花退庭。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王绍禄? 公:不需要。
?被告人王绍禄,被告人李金凤收得骗取的钱财后给你多少?
:给我14000元,他说她自己只拿了4000元。没有说被害人给多少钱。?你是否知道和群花有无拿到钱? :我不知道。
?你违法得到14000元哪去了? :被我看病用掉了。
?你是否愿意退出所得14000元? :我没钱退。
?你和和群花是怎么认识的? :网络上认识的。
?你们如何商仪去诈骗的?
:我提议的叫和群花去骗钱来还我钱,一开始和群花没有同意,后来同意了。?李金凤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和群花不懂怎么骗,我知道李金凤以前做过这事。我就找到李金凤,就李金凤带着和群花去骗婚。
?带被该人王绍禄退庭,带被告人李金凤到庭。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李金凤? 公:不需要。
?被告人李金凤,你从刘路手里一共拿多少钱? :28000元,我给了王绍禄14000元。
?你是否知道被害人张明顺一共给刘路多少钱? :我不清楚。
?带被告人李金凤退庭,带被告人和群花到庭。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和群花? 公:不需要。
?被告人和群花,当你在刘路家的时候,被黑人张明顺一共通过你给了多少钱?
:张明顺与刘路达成协议是36000元。第二天张明顺就把钱送过去了,我数了一下是35200元,后来交给刘路了。
?交给刘路以后,你是否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这些钱有无给李金凤?
:我后来给李金凤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后来打过一次给王绍禄,发过短信给李金凤和王绍禄,让他们把钱退回来。
?是谁报警的?
:我一开始就是想骗张明顺家钱的,后来李金凤和王绍禄把钱拿走了,张明顺一家对我还不错,我觉得自己做错了,也没有想跟张明顺过日子,我就向张明顺提议去报警的。报警以后我又回到张明顺家等公安处理,后来我和家里联系,叫家里汇36000元退给张明顺家。后来张明顺把我送到泗洪车站,我就坐车回云南老家了。
?你是如何归案的?
:我到老家以后,老家的公安打电话找我的。?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到庭。法警:(执行)
?现在由公诉人向发行举证。
公:被告人王绍禄供述 4P10-17,18-24,25-26;
被告人李金凤供述 4P28-34,35-41,42-44,45-47;
被告人和群花供述 4P49-58,60-62,63-69,70-73,74-76;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张明顺陈述 4P78-82,83-8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何爱侠证言 4P86-91;
证人刘 路证言 4P94-100;证人和 伟证言 4P102-104;?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协查函 114;
病历资料 106-112;泗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4P115;案件查破经过 4P1;
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 4P2-6; 情况说明(随案移交); 户籍资料 4P2,4P1,3P1;
?被告人王绍禄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请法庭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量刑决议:王绍禄、李金凤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和群花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绍禄可以自行辩护。: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李金凤可以自行辩护。: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和群花可以自行辩护。:不需要辩护。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王绍禄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李金凤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和群花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据此,本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等均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绍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毕庭后五日内送达。
?现在闭庭(击锤)。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退庭。法警:(执行)。
(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被告人: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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