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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工作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请全体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开庭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站定后)。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和审判长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地,有无代理人?
[原 告]:原告琚泽坤,女,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徐州交通局职工,住徐州交通局,我委托本市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凯和刘维丽斯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委托代理人:颜凯,受徐州湟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琚泽坤的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委托代理人:刘维丽斯,受徐州湟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琚泽坤的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地。有无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江城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侯丹,女,27,汉族,徐州市江城旅行社总经理 徐州市江城区光明大道101号 我方委托本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聪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第三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地有无代理人?
[第三人]:陈锦珊,女,36,汉族,江西吉安市劳动酒店 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吉安市茨坪县茨坪镇井冈山路78号。我委托本市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瑜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聪 受徐州南方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
第三人你的委托代理 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简瑜,受徐州顺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第三人江西吉安市劳动宾馆的代理人。[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及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琚泽坤]: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及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侯丹]:无异议。[陈锦珊]: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颜凯等]: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侯丹]: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有没有证人 [陈锦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徐州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
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长审判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长、审判长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苏春林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 [[陈锦珊]]: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陈锦珊]: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颜凯等]:原告请求:请依法判另被告赔偿琚泽坤,杨正中被盗财物以及住宿费差价款折合现金合计20189元2.向原告二人赔礼道歉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9日 ,徐州江城旅行社与徐州市交通局签定了一份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名称为井冈山红色之旅四日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是二星酒店双标间,独卫,以及应参观的多个景点,同时还约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签定后,交通局组成了包括琚泽坤,杨正中在内的30人旅游团于2005年3月10日乘火车次日到达南昌.随后受徐州江城旅行社委托的九江侨联旅行社将该团安排入住在江西省劳动厅所属的劳动宾馆,原告两人被安排在411房间,时间为3月11日凌晨2时左右.早晨6点30分,原告二人起床时,发现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盗,随即向当地110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原告二人进行了询问.根据原告二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向原告二人出具了接受案件回执单,回执单报案内容载明原告二人在入住劳动宾馆时被人盗走现金3400元及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一部,微型彩电一台,手机两部,3月13日又补报价值4800元的钻戒于当日也一起被盗,共计20189元。经游客事后了解得知,江西劳动厅所属的劳动宾馆并不是二星极酒店,其每标准间住宿费与南昌市其他二星级酒店间隔相差64元。
我方认为,财物被盗原因是因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把住宿标准为二星酒店双标间,独卫降低了,才导致财物被盗,江城旅行社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较好的二星级宾馆住宿是导致原告二人被盗的直接原因,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所受损失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对原告赔礼道歉。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首先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王聪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旅游合同纠纷案)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我旅行社提供住宿的宾馆达不到旅游合同约定的等级而造成的财物被盗,要求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旅行社是否提供二星级宾馆的住宿,与被答辩人财物被盗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不能要求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我方虽有违约但在宾馆选择方面,我方却是经过细致谨慎的考虑与比较,才挑选了服务设施和质量与吉安市其他二星级宾馆都差不多但价格相对优惠的吉安市劳动宾馆。
三,原告二人在住宿时,并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注意义务,在宾馆的门后贴有安全公告的情况下,仍将其钱、数码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桌上,这使得盗贼有轻而易举便盗走财物的机会。他们对自己的财物未尽到一般的保管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四,被答辩人所丢财物的内容全凭个人口述,不足以证明其到底丢失了多少财物,甚至不能排除其他方式丢失的可能性。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答辩完毕。[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进行答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旅游合同纠纷案)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出的我酒店的安全措施问题而导致的财物被盗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酒店曾获的“最佳安全保卫奖”和“顾客满意奖”.二,我酒店具有一切安全保卫措施,如寄存贵重物品处,保险柜,巡逻保安,摄像头,监控室等,达到了二星级水准.三,我酒店在房门后贴有安全公告,并且房内设有保险柜.四,酒店楼梯还贴有谨防小偷,注意财产安全等标志.五,酒店能做到的只是尽最大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能做到百分百.六,原告二人在住宿时,没有尽到对自己财物的注意义务,随意放置贵重物品,没有把贵重物品锁进保险柜,因此丢失财物乃个人责任,与本酒店无关.所以,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答辩完毕.[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⒈原告的财务失窃与被告的违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⒉原告失窃财务的具体数量⒊该由谁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被告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
2、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书。3.原告丢失物品购买发票
3、江西市吉安市公安局现场勘察书,4、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原告因被告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勘验书的原件提交审判员)审判员看完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勘验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琚泽坤]: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辩护]:我方有2个证人,一个是与原告一同赴井冈山旅游的他俩的同事 韦肖,一个是旅游目的地,江西吉安市公安局茨坪分局侦查员李小鹏。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原告的证人出庭。(法警带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证人一]:韦肖,出庭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人韦肖]与原告一同赴井冈山旅游,我是原告的同事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韦肖]: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1请问你与原告之间有无特殊的朋友关系2请问你与原告二人是否一起全程参加了此次旅行?3请问在到达目的的之前你是否渐渐过原告携带贵重物品? 4案发后你还有见过这些东西吗? 5你是怎么知道原告二人的财物被道的 6案发之后原告二人的情绪如何? 谢谢我的问题问完了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被告:(被告方提问):
⒈你是跟原告一起出游的吗?——是的⒉你在车上见到了原告双方所丢失的财物吗?——见到了
⒊是他们特意拿给你看的还是你无意中看到的?——无意中看到的 ⒋包括原告手上的戒指啊?——是的⒌你在如宾馆登记时有看到原告丢失的所有财物吗?——是的 ⒍包括手上的戒指?——是的⒎你在就再也没有见到原告所丢失的东西?——是的⒏那案发后你注意到了原告手中的戒指不见了吗?被告:询问完毕。[审判长]:第三人开始发问?
【陈锦珊】:这个事情与我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没有提问的必要。[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要质证吗?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签字)请证人退庭。(证人退庭)法警带证人原告第一个证人退庭。(法警带原告的第二个证人警察李小鹏出庭)[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小鹏, 江西吉安市公安局茨坪分局 侦查员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小鹏]: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将勘察书读给本庭所有在听人员 [李小鹏]:(读勘察书)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
1、你能确定房间内翻乱的痕迹是盗贼所为吗?——不能
2、原告在报案时精神状况如何?——不清楚 询问完毕
[审判长]:第三人开始发问? 【陈锦珊】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签字)请证人退庭。(证人退庭))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 由于原告的第一个证人韦肖与原告关系密切所以对其证人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其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我方提供的证据是我方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证明合同中并没有载明旅游中游客财务失窃有我方承担责任的约定。
(执行法警将材料交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告。(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琚泽坤]是啊上面确实没有写明,但你不知道这是一般行业的规矩习惯啊,真是的,还自称是大型的正规旅行社呢,我看不如解散算了。还赖在那干吗?
[审判长]请原告注意法庭纪律!
[第三人:请求[审判长]: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 王聪: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出示其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简瑜]法庭允许我方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请第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出庭。(法警带被告证人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证人]:危瑞,江西省吉安市劳动宾馆 保安 [[审判长]:你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我与江西省吉安市劳动宾馆有雇佣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王聪]:没有异议。[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危瑞]: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开始发问。
【简瑜】请问你的工作时间是从几点到几点?值班期间有没有什么异常情况? [原告] 下面由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2005年3月11日 3时至6时你在干嘛?——在值班 [原告] :你们宾馆平常都是安排几个人值班呢? ——两个 [原告]:那案发当晚你们有几个人值班呢?—— 一个
[被告]:那另外一个人呢?——晚上有事,离开了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提问。
[被告]1,该期间你在做什么 2请问你负责的保安区域? 3 值班的保安应该有几个,实际到了几个? 4 案发后你是否即使赶到现场?做了什么工作[危瑞]: [被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 由于该证人与第三人关系密切所以对其证人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然后签字。(证人签字)请证人退庭。(证人退庭)[简瑜];请法庭允许我的第二个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出庭。(法警带被告证人进场)[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陈雨仪]:江西吉安市劳动宾馆服务员 陈雨仪 [审判长]: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陈雨仪]:我与江西省吉安市劳动宾馆有雇佣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陈雨仪]: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第三人开始发问。
【原告问题】:1 请问你的工作时间是从几点到几点? 2在你值班期间有没有什么异常情况?(提示回答4时,陈雨仪:听到凌晨四点多时有几个脚步声,以为是旅客就没有多关注,后来原告说他们的财务丢了)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发问。
原告1在上班期间你在做什么?——在值班看电视
3、你只负责4楼值班对吗?——是的4、你对宾馆的各项设施都熟悉吗?——熟悉
5、那宾馆的每间房间上都装有暗锁等防盗装置吗?——是的6、:房间的门后面是否贴有旅客须知的安全告示?——是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你是怎麽知道原告财务被盗的?(提示回答时,陈雨仪:听到凌晨四点多时有几个脚步声,以为是旅客就没有多关注,后来原告说他们的财务丢了)询问完毕
[审判长]:第三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简瑜: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要要问的吗?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签字)请证人退庭。(证人退庭)[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你对原告作为此次合同约定权利享有者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是否承认此次你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中关于住宿标准为二星级这一约定? [被告]:认可。
[审判长]哪么被告你实际提供的是几星级的标准? [被告]二星级
[审判长]第三人,你宾馆平时保安措施怎么样?以前有没有发生过此类失窃案件? 陈锦珊:平时很严密,从来没有发生过旅客财务失窃的事件。这是第一次。
[审判长]:
原告你入住吉安劳动宾馆时是否发现其与二星级宾馆有差距? 为什么当时没有立即向被告方提出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过法庭调查,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四个争议焦点:⒈原告的财务失窃与被告的违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⒉原告失窃财务的具体数量⒊该由谁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的财务失窃与被告的违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针对该争议点我方提出如下意见: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签定的旅游协议,被告应当在旅行地为原告提供二星级的宾馆住宿标准,可根据案后后的调查显示,被告提供的江西省劳动厅下属宾馆并未达到二星的标准,比南昌市其他二星级宾馆价格要低64元,并且原被告所约定的房间独卫,双标间等也都没达到标准,这一点也得到了被告的承认.我方认为正是由于被告方偷工减料的恶意行为,片面的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游客住宿方面的安全保障,这是导致我当事人财物被盗的直接原因,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因此我方认为我当事人财物的丢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财物丢失与我方是否提供标准的二星级宾馆没有直接原因,理由如下:
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所提供的现场勘察笔录上写明,当时411房间的门锁未坏,窗户是封锁状态,窗锁未受损坏,且每件房间都上有暗锁,那盗贼是如何进去的呢?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原告晚上睡觉时没有把门锁好而导致盗贼如此轻易的进入房间盗走财物。
根据原告当时的诉称,他将钱包、手机等都放在旅行包里,而原告的包均放在沙发旁的桌子上,对于一个稍微有点安全意识的人来说,即使在家里都不会把钱、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房子桌子上,更何况在一个自己从未到过、一点都不熟悉、而且很有可能发生以外的宾馆里,在宾馆房间的门后面贴有安全告示的情况下,原告仍将钱包、手机和微型彩电等物品都随意放置在桌子上,这不能不让人感到疑惑。
宾馆虽然24小时派有服务员值班,但该值班人员一直在值班室看电视,对室外的情况每加以注意。有保安在门口值夜班,但保安没有去看一下各楼走廊之间的窗户是否关了没,而且案发当晚的本应是两个人值班的,一个有事离开只留下一个值班,这些都直接导致了盗贼能够进入宾馆进行行窃。
我方与该并宾馆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该宾馆的安保实施和服务实施在长期的合作中得到了我们的信赖与认可。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陈锦珊]:对于原告的财务失窃与被告的违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与我无关,我方在此合同中没有连带义务的。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对于对方的辩论意见我方有以下几个观点: 1 我方认为对于自己的财物我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一个正常人应尽的照看义务,基于对被告旅行合同的信任,我的当事人认为被告提供的宾馆是符合约定标准的,是足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因此便放心的入住.而且我的当事在入住后也谨慎的锁好了门窗.此时我当事已经尽了照看自己财物的义务.我们总不能苛刻的要求我的当事人在一个星级宾馆还担惊受怕的抱着自己的财物睡觉吧被告也承认第三人的雇员在值班期间没有尽到自己的安保义务.,给小偷了可乘之机,这就说明第三人是有过失的,但我的当事人是和被告签的合同而不是和宾馆.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因此宾馆的过失当然就应有与原告有合同关系的被告来承担.被告不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推脱自己应负担的责任,更何况被告自己违约在先,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与赔偿.[审判长]:被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辩论意见。[简瑜]: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进行辩论原告失窃财务的具体数量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针对此点争议我方有以下三点意见
1根据我当事人提供的的丢失物品购买发票,证人韦肖的证词,以及现场勘验人员出具的勘验回执单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我当事人所报失的财物的真实性.而且即使根据一般的旅行经验推测及常人理解,我当事人所报失财物的品种数量也都是合情合理的.无疑我方当事人所报失的财物是真实的恳请法院给予支持
2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很明显被告无法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手段来匿补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只有对我当事人进行全额的经济赔偿才好似最合理最公正的方式.3因为被告的恶意违约不仅使我当事人丢失大量财物而且使我的当使人在精神上造成很大的损害,出游的心情也被破坏.因此我方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是很正常很合理的 请法院给予支持
[审判长]:被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虽然原告有证人陈述其见到了原告的微型彩电、数码相机,但其包中的钱的数量难以确定。原告入住宾馆后,其包中具有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按照一般人来说应当小心放好,原告不仅没有加以收藏,而是随意放在桌子上,其包中是否真的有大量现金让人怀疑。另外,我方对证人韦肖的证言表示怀疑。她称,在入住宾馆进行登记时仍有见到原告丢失的所有财物,但照一般常人来说是不可能注意得这么细致的,还有原告琚泽坤的戒指,其在两日之后才发现戒指丢失,者何以证明戒指是在宾馆、在案发当晚一起被盗走的呢?
关于原告关于那些物品的发票,并不能证明那些东西在宾馆丢失,只能证明原告曾经有过那些东西。
[审判长]:(击锤)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审判长]:(击锤)我再重申一遍,请你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你的辩论意见。[[简瑜]]: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原告]针对被告代理人的反驳我想重申一点
我的当事人在钻戒丢失两他秒年 后才报失是很正常的,根据我当事人的陈述,钻戒是我当花丝人在洗澡前褪下放在桌上的.在被盗之后我当事人有于着急一时间未能想起,两日之后才无意发现,这是符合正常人的心理特征的.而且根据证人韦肖的证词案发后并未见到我当事人的戒指,因此我们有确切的理由相信钻戒是在当日一起被盗的。而相机.手机,微型彩电,3400元的现金等也是一对成年人出去旅行长带的甚至是必带的,被告方不能凭主观猜测就加以否认.我的陈述完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简瑜]]: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 该由谁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正是由于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才导致我当花丝人的财物被盗,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作为一个专业的旅行社,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其首要的责任和义务,而被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极不负责的为我的当事人安排了一个安全标准不够的宾馆,未尽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义务.从而导致了我当事人的财物失窃.因此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3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财物是在第三方宾馆丢失名单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不能因第三方宾馆的原因而推卸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至于被告与第三方宾馆之间的委托约定对我当事人不发生热和的法律效力,因此也只能由被告来承担责任.[审判长]:被告,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
1、原告二人在住宿时,并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注意义务,在宾馆的门后贴有安全公告的情况下,仍将其钱、数码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桌上,这使得盗贼有轻而易举便盗走财物的机会。他们对自己的财物未尽到一般的保管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2.原告的丢失的财物在数量上难以有确却的证明,也难以保证其财物是否一定系我方提供的宾馆丢失的。
3、我方确实有违约行为,但我方坚持只承担我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方同意赔偿房差价的两倍即人民币128元,其余责任应由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宾馆及对自己财产没有起到一般注意义务的原告共同承担。
4、另外,我方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侦查破案,对原告进行抚慰,从人道主义上给予其关怀。[审判长]:第三人,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简瑜]]:根据前面的论述,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在繁忙的工作生活中得以闲暇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本来是怀着一份放松身心游览祖国大好河山的心情,可由于被告旅行社的恶意违约致使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盗.出游的美好心情也被破坏殆尽.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我相信了被告委托提供的宾馆是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是足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可没想到被告如此的明目张胆擅自修改游客的住宿标准.拿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视如儿戏.在事发后被告不是承担是自己应负的责任,反而是一味的推脱责任,实在是让消费者心寒.在旅游合同中我们旅游者本身就出在一个弱视地位,只能接受旅行社提供的霸王条款,可就连这样的霸王条款旅行社都不愿正常履行,偷工件料,给我地来了严重的财产和精神上的伤害.而且本案所有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可以说明被告对我所遭受的损害要负全部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恳请法院支持我的所有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谢谢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方当事人徐州江城旅行社是本着顾客至上宗旨,竭力为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在对原告所在的旅游团中,我们也尽自己在最大的力量来让各位游客有一个欢乐的旅途。在宾馆的选择上,我们也是本着“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原则来挑选的,并非将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视同儿戏。但盗窃案件的发生我们旅行社对此也感到非常的难过和同情。
刚才我认真听取了原告辩护人的意见陈述,对原告所谓的将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儿戏这种不负责任的说法,我旅行社表示强烈抗议,对其称我旅行社对应当承但的责任推脱狡辩更是不符合事。我旅行社虽未能按照合约提供相应服务,但并不会推卸自身应负责任,且我旅行社在原告财物被盗后警方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的分配。
关于我旅行社未能按照合约提供相应服务一事,我方承认自身的违约过错。我方愿意赔偿房价差的两倍,即人民币128元。
对于原告入住宾馆期间的财物被盗,江西省吉安市劳动宾馆因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也应负责。
而应当指出的是从原告自身的行为可以看出其自身对其财产未尽到旅行在外时应有的一般注意义务。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对于我方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对于对方的无理要求给予驳回。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辩论意见。[[简瑜]]: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江苏省徐州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纠纷一案进行宣判通过前面的法庭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过合议庭认真讨论研究决定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 全体起立)
(1)徐州江城旅行社赔偿原告琚泽坤现金1750元,财务折价8226,住宿费差价款32元,共计10008元;赔偿原告杨正中现金630元,住宿费差价款32元,共计662元,总计赔偿二原告1067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付。
(2)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判长
审 判 员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书 记 员 苏春林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听审感悟
本次模拟庭审的案件是旅游合同纠纷案,原告入住了被告提供的吉安市劳动宾馆,结果原告的贵重物品在宾馆里不慎丢失。后来发现吉安市劳动宾馆虽然是二星级宾馆,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二星级的标准。原告在入住时由于粗心把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桌子上,且值班保安没有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种种原因导致原告的物品失窃。
我在模拟庭审中担任的角色是被告代理人,为旅行社辩护。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财物失窃与被告的违约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在我看来,原告的财物丢失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原告没有注意到宾馆的安全告示,随意把贵重物品放在桌子上导致物品不慎丢失。
二、宾馆没有提供标准的二星级宾馆服务,公共设施不完善,安保措施不严密,使窃贼轻易盗走原告的财物。
三、旅行社明知宾馆不打标,但是片面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游客住宿方面的安全保障,使原告的财物丢失。所以说这是三方共有的责任,不是其中一方或两方要承担的。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原告失窃财物的具体数量。对于这个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对于这一点审判长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
原告丢失的财物数量确实难以确定。而且原告提供的发票只能证明原告曾经拥有过那些东西,并不能证明是在宾馆丢失的。所以这份证据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没有问题,但是不符合关联性。
本案的最后一个争议焦点是该由谁来赔偿责任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是受合同约束的,所以被告应该基于违约承担原告的损失。第三人吉安市劳动宾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宾馆的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二星级的标准。其次,宾馆的保安在值班期间没有尽到安保义务,两名保安有一名没有上班而另一个只是在值班室看电视。所以宾馆方面也是存在过错的。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与第三方宾馆之间的委托约定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不能因第三方宾馆的原因而推卸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非常合理的。最后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现金1750元,财物折价8226元,住宿费差价32元,共计10008元。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明确。这个案子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模拟庭审中却出现了不少漏洞:
一、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几乎没有说上什么话,完全没有凸显出审判长的地位,反倒是人民陪审员比较抢眼,重要的环节和过程都是由陪审员主持的。而且杂几个小细节上也出现了错误。
二、在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及辩论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始终没有提到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就这三性进行具体的说明。这也是庭审中的一个漏洞。还有一些小问题就不一一指出了。总体来说这次模拟庭审是很成功的,在学过民事诉讼法以后对庭审的过程更加的了解,不像是大一的庭审问题百出还犯常识性错误了。现在我们的模拟庭审已经步入正轨,基本上符合实际的庭审情况,只是基础知识还没有学扎实,所以在庭审中会出现少部分的问题。不过经过这次庭审以后我相信我们以后的模拟庭审会有更大的进步,也会更加严谨而且接近现实。
由于是这次模拟庭审的参与人员,所以我的感悟是十分深刻的。从最开始的改动诉讼请求到熟悉整个庭审过程,我感觉自己对民事诉讼法的了解又深入了一层,找到了学以致用的感觉。而且在模拟法庭上我也更直观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不容侵犯,同时我也为自己能进入法学的领域而感到自豪。从这次模拟庭审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以后我一定还会积极参加模拟庭审,积极锻炼提高自己的水平,逐渐加深作为一个学法人对法律的崇敬和内心对法律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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