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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历朝历代土地制,土地税变革
摘要: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变化是历经几千年,它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中。演变的实质是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它的变化是古代经济发展以及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关键词:土地制;土地税;税制改革
一直以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是古老的税基和税源。在古代,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商业没有发展时的阶段,农耕就成最重要的生产事业,所以土地税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是人类税史上最古老的税种。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
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田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夏商周时期的三代实行贡赋制度,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春秋后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到了春秋后期,农业生产已开始使用铁制农具,使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利用铁制农具大量开垦荒田,这些被开垦出的田地相对于公田(即井田)来讲称为“私田”。由于“私田”出产的农产品可以由耕种者自由支配不用缴税,出现了老百姓不肯尽力耕种公田的现象,公田上野草丛生。随着“私田”的发展和“公田”的没落,原来只向公田主(即分封的各级贵族)征收赋税的国君日益感到财政收入不能满足他的奢侈生活的挥霍,于是就把私田主作为新的征税目标。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了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开始实行“初税亩”从字面上看: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照土地的亩数对土地进行征税。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纳税,这种税收以实物为主。井田之外的私田也要纳税,这是夏、商、周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初税亩”的出现,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秦国在战国初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山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
在这种背景下,商鞅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废止“田里不粥”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依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力图使土地国有化,其中规定私人不准买卖,恢复1200年以前已废除了的古代井田制度。八口以下的家庭,耕地不得超过九百亩,超过了的土地,一律没收,或由地主直接分给他的邻居或家属。没有土地的农夫(佃农),由政府分给土地。以一对夫妇一百亩为原则,不满一百亩的,由政府补足。最后,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均田制发生了一系列的演变。均田制是北魏至唐中叶的一种土地制度。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在历史的长河中历时约三百年。
北魏初年,华北及中原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农民,因不堪承受沉重的租调徭役负担,多荫庇于世家大族,出现了30家、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近万室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按户征收的赋役收入。另外,北魏统一中国后,很多以前南逃的农民相继重返家园,其原有土地往往已为别人耕种,即产生很多地权纠纷,耽误了农耕,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解决上述矛盾,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在均田制的同时又颁布了与之相联系的三长制和租调制。均田制使农民分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保证了地主们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而租调制则相对减轻了农民的租调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从另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体办法略有变更。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不均的向题,在宰相王安石的推动下实行了方田均税法。“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照肥沃程度定为五等,登记在册,“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来确定税负。这个法令是针对地主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确定税额大小。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1581年明朝大学士张居正在清查全国的土地的基础上下令推行一条鞭法,张居正把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就是对农民不征收劳役,而是将劳役折合成银两摊入土地按亩进行征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多占田的人多交税一条鞭法既简化了税制,又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这对当时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初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承和发展。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而清初摊丁入和一条鞭法的共同之处都只按地征税,不同的是前者实行的范围大,在全国推行,而一条鞭法只是在某些地区推行。它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最终结束了我国历史上按人丁和按土地征税的双重标准,结束了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了几千年的人头税。摊丁入地也有其局限性,特别是“永不加赋”并没有真正做到。
二.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变迁的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变化,其中一个总的趋势是从国有到私有。土地的私有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而是以另外不同的方式存在。秦汉以至明清,国有土地大致有公田、屯田、学田、皇庄、官庄等名目。土地的私有化只是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秦汉以后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这些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是对税制不合理的地方不的不断变革和完善。新的政治制度的变化,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变化,生产工具的变化,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都促进了赋税制度的变化。
首先,政治基础即上层建筑的稳定制约着赋税制度的发展及成效,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王莽的王田制以及王莽推行的以资产课税这种在当时比较能够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思想应该比较先进,但是由于王莽政权的统治基础的不稳固,以及封建社会本身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使得意在抑止土地兼并的王莽改革最终变为泡影。
其次,一个原因是国家肯招募贤能之人,这部分人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出谋划策,如秦孝公即位后,便四处招募贤能之人,后召商鞅入秦,实施了“商鞅变法”。并且有些取得良好的收效,后人也往往效仿,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这些都促进了土地制度的改进。
再者,土地产权结构的剧烈变动也是促进土地税制更迭的另一个因素。自春秋以降,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动,多级贵族所有制向其两极—— 国家与个体家庭集中。铁制农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一方面,各诸侯国间的兼并战争、大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等要求强化国家权力,增加国家可以直接调配的人财物力,而贵族的世袭繁衍使上缴给上级贵族的贡赋越来越少,农奴的负担则越来越重。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态的井田制难以维持,于是各国相继取消了“公田”与“私田”的差别,改进原来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允许耕者长期占有固定的土地,使土地成为他们的“恒产”。春秋时期齐国的“案田而税”,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等,都是强化劳动者土地占有权、促进村社土地私有化的措施。另一方面,王室衰微,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在兼并战争中强大起来的少数诸候国,都不同程度地削弱贵族特权,加强中央集权,扩大实行地域统治的郡县制,限制血缘与地域结合的封邑制,使国家不经过中间层次直接统治民户,土地多级所有制向单级所有制过渡。郡县制的实行使政治统辖权由贵族多元制向国家一元制演变,井田制的瓦解导致土地所有权摆脱村社共同体而独立。至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凭籍国家政权的力量大规模推行“辕田”或“授田”,进一步强化了个体一极(自耕农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从此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尚未授给民户而由国家经营的土地和可耕荒地,则成为国有土地。
最后,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变化,与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有关。土地的兼并、土地的隐占、土地占有权的频繁变动促进了中国古代的土地税制变革。如土地的兼并,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并且总是与一部分人享有政治-经济的特权有关。江山代兴、宫廷易主、仕途变幻,不断地引起权力变动,而昨日的兼并者,或就是明天的被兼并者。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时,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伴随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这是封建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当土地兼并情况严重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封建社会的两种矛盾——农民同地主和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就突出起来。封建政府与土地兼并有直接的厉害冲突,二者的矛盾在于争夺财源,因而历代王朝都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采取的新的土地制度或者土地税法,如隋唐的均田制,北宋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等。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是对税制不合理的地方不的不断变革和完善;是社会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的新成果》,吴兴南 ;
《中国经济史研究》,西鸠定生;
《浅议我国古代税收制度》,崔晓东;
《北宋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乌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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