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_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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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 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 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 35 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 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 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

(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

(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 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指导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实践活动指导计划;

(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估价报告;

(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估价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

(四)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

(五)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评估中介机构均可作为专业实践单位。其他专业实践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规定。

实践单位负责安排专业实践人员的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专业实践指导人员为主推荐人,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

第十二条 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考核申请表;

(二)专业考核推荐函;

(三)专业实践总结;

(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分析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五)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考核工作程序:

(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

(二)划分考评小组;

(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

(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

(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

(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

(七)专业考核委员会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

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考评专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 3名考评专家组成。第十七条 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 年以上;

(二)土地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总监、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践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第四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须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

执业登记后的土地估价师称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成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三)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 2 年的;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于非执业期内每年完成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按规定完成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执业登记号。

第二十七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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