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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Land Valuers Aociation,缩写为JXL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全省性、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和引导会员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增进行业交流,调节执业中产生的争议;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南昌市站前路176号,邮政编码:33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二)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检;
(三)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定资信等级;
(四)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五)对会员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
(七)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受托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
(八)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收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技术性文件,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十)建立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各省(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业务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开展与省内相关组织的有关合作;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经批准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十二)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十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实施土地估价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执业人员和从业机构为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相关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经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有关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协会提供有关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受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每年年检,年检结果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定资信等级,资信等级结果经常务理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0年1月24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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