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_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3:28: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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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土地问题不仅是中国历史上朝代更替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30年前中国经济

改革得以起步的一个关键所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就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这项制度改革通过赋予农民生产决策权和收益权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增长和农村经济发展。随着本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开始加速度推进。城镇化加速在带来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迁移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空间维度的大幅度扩展。但是,在现有的征地制度、政府财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安排下,地方政府利用土地生财的行为不仅使得失地农民基本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也带来地方政府土地预算外财政缺乏透明度、各类工业开发区过度扩张、商住用地价格飙升、投资过热乃至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以租代征、小产权房大量涌现等一系列问题。在既有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往往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很容易引起失业和社会不稳定现象。这就使得工业化和城市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在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很多与征地有关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现象,严重地威胁了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一、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

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

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也存在着差异。

二、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农村集体所享有的只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受到严格限制的处分权。正是这种所有权的不完整性,使得农村集体在土地征用及其补偿费的确定过程中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2“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何谓“国家建设用地”,何谓“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权力,以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名义盲目征用土地,导致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开发区泛滥和耕地锐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地方

政府借国家建设用地的名义滥用土地征用权。

3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征地公告和征地听证的规定,对原有的征地程序有一定的弥补,但整个征地程序仍不完善。这往往造成因涉及征地而利益受损的农民,其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利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比如说,现有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者实际取得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的程序和前提;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地者在没有提前支付征地费用之前不得进入拟征用的土地。后一缺失使得征地者可以在不全部支付甚至完全不支付征地补偿费

之前,可以占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陷。对土地本身的补偿不是基于市场价格而是根据土地生产物的价值进行补偿。征地费用因而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先天不具备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相反,过低的征地补偿费用不仅远不足以构成对地方政府的资金约束,反而成为地方政府大量征地高价出让土地以聚集财政资金的强烈诱因,进而引致一波又一波的征地扩张。5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法律规定,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但是,对于谁是拥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是村民小组、村集体还是乡政府,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显而易见,这种由地位不明的集体取得土地补偿费的安排是不合理的,容易导致土地补偿费用被挪用和侵占。同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及其与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补偿的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

6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在现有的法规中,没有规定设立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这使得在征地双方在确定补偿费意见不一致时,没有独立的权威机构作出裁定。7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行政手段是现行规定中的纠纷调解手段,司法审查权被排除在外。由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部分没有将司法审查纳入到纠纷处理机制之内,所以,即使在土地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诉诸法院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也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土地纠纷的诉讼。这样,就形成一种政府既是土地征用者同时又是纠纷的调解者的局面,从而使得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缺乏公正性。也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纠纷解决

机制,常常导致民众在有异议时求告无门的困境。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地位,地方政府总是以服从国家建设的名义,动辄使用本该慎用的征地权大量征用土地,造成征而不用或征多少用的现象。从经济上的动因来看,地方政府出于聚集地方建设资金的目的,以低价征用农村土地,然后通过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巨

额土地出让金。

(2)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不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补偿费用,造成征地补偿费用过低,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之后没有足够的资本得以发展新的产业来维持生计。二是征地补偿费用被严重拖欠。;三是征地补偿费处置体制不健全,容易导致乡、村级组织和少数当权者以集体名义非法侵占农民

应得的合理补偿。

(3)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既往主要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

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四、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途径

鉴于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征用的经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完全排除了被征地者对征地提出异议的权利,加上不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这样实际上使得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几乎不受约束。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往往会被地方政府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来予以规避。

第二,应当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这项法律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项法律中,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要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目的以及土地产权人和公众对于征地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于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含义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指应明确列出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狭义的公共利益用地,而且也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改善社会,经济和环境福利有权征用土地及其相关的条件。除了征地目的的正当性之外,政府征用土地必须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具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能力并经过上级政府的审批等。而且,在法律上应当规定被征地者(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或者公众有权利对于征地目的(地段及数量等)提出异议,政府征地部门有法律义务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司法机关有权就征地与否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可以对于地方政府构成财政资源上的有效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强制低价征地、高价售地和乱征滥用

土地的不合理行为。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

第五,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征地纠纷的调解机制缺乏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出现问题时行政部门和法院互相推诿的现象。在制定征地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可是,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国家需要在制定《土地征用法》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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