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讲稿_法律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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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部分讲稿

第一章

法律概论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宪法、合同法、刑法、专利法等。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无阶级则无阶级统治,法律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有六种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最早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均不是阶级社会无法律存在。

2、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那些的统治阶级意志。

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会上升为法律。大量的思想的、道德的、文学的、艺术的类的统治阶级意志不适合上升为法律。有婚姻法,没有恋爱法。所以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3、法的物质制约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具体内容受当时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没有枪支之前不可能有枪支管理法,没有互联网之前不会有互联网管理法,没有银行之前也不会有银行法。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只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人们的思想。想杀人但不付诸行动法律不管。

法律是规范的有其内在逻辑结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不得杀人属于行为模式,如有杀人行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律后果。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律创制的三种方式是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的国家性体现在以国家名义制定和颁布、以国家强制力(警察、法庭、监狱)保证法律实施、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生效。

法的普遍性体现在法对一国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约束力。不是只对某个具体的人有约束力。

3、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权利表现为人们可以干什么;义务表现为人们不得干什么。仔细体会每一部法律,核心内容规定的都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就是通过这种为人们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行为的。

4、法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

不按法律规定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这些国家机关保证法律实施。当然大多情况下法律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欠债还钱。国家专门机关保证法律实施但也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

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要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落实。离婚继承违约等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落实。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救济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四、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也即法律的具体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

基本法律——重要的全国人大(3000代表)制定的法律。如三大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组织法等。

一般法律——相对不是特别重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100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制定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

4、地方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国务院共四次审批了共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较大的市”,目前国内实际存在的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只有18个。分别为:吉林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邯郸市、本溪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5、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颁行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立法法、国旗法等

2、民商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

3、行政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4、经济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计法、会计法、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刑法及其修正案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注意:这种部门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我们这本教材就是按法律部门安排的。

六、依法治国

(一)概念:依法治国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否定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人治。

3、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4、立法机关要规范立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二)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现标志: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适当、党要守法。

第二章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是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制度以及公民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特征:

1、规定内容具有根本性。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及其活动规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效力具有最高性。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前面已说)

(三)我国宪法历史

建国至今已颁行过四部宪法分别是五四年宪法、七五年宪法、七八年宪法、八二年宪法。49年的全国政协会议共同纲领只是起到临时宪法作用,但不属于宪法。

二、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也叫国家性质,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二)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基本内容表现为: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

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4、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三)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表现为: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各地方的自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受中央统一领导;

3、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4、国家整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唯一的主体。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均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治。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1、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属于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

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资本、技术、管理、劳动成果都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监督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4、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

5、宗教信仰自由。

6、劳动权和休息权。

7、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8、合法取得财产的权利

9、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儿童、老人、烈军属、华侨。

(二)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抚养赡养义务。

(三)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3、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

4、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委主席尚无任期限制

5、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司法机关

五、我国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基本条件:我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一票一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区别于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方式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物质保障:选举经费国库开支,单位不能因参加选举扣工资

法律保障:对选举中贿选、弄虚作假、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章 民法

一、民法

1、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把握以下几点:

(1)民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互相没有隶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也没有强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一方不得不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有可变更或撤销。

(2)财产关系。如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遗产的继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人身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方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意思大致一样。

3、公平原则: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要求法院降低,如果规定过低也可以要求法院提高。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应保守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5、守法原则:法律规定优先于政策适用

6、公序良俗原则:卖淫嫖娼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丈夫将自己财产赠与二奶另一方有权撤销。

三、民事主体:

1、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构成要件: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3、种类: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脱离母体为出,独立呼吸为生。

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也叫拟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消灭于法人注销之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消失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人,和完全痴呆和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至18周自然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正常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如 订立合同、解除合同。

2、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法律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行为与事件的区别体现在:是否体当事人的意志

五、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指因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特征:平等主体关系;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和财产性。

3、如何产生: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举例1: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邀约和承诺可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甲和乙订立了一房屋买卖合同,则在甲和乙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方负有按约定时间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卖方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权利。卖方享有要求买房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金的权利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安交付房屋协助过户的义务。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举例2:如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则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甲去世已有房产一栋,死亡时未留有遗嘱,甲有父母、妻子、儿子、女儿、弟弟。则根据法律规定,甲的父母、妻子、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甲遗产的权利。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民事单行法 第一节

物权法

一、物权法概念: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占有关系:乙占有甲的房屋,可能是合法占有(基于租赁、质押、借用等合法原因)也可能是非法占有(基于抢夺、盗窃等非法原因),不同原因的占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同。

2、物的归属关系: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看登记在谁的名下:动产的归属看掌控在谁的手中。当然如有充分证据也是可以推翻的。

3、物的利用关系:拿土地来讲基于其使用价值可用于耕种、建设房屋、供人行走。基于其交换价值可用于抵押借款。这都属于利用。

三、物权的性质

1、私法性。主要规范私权利

2、强行性。物权的种类、权利转移标准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私人之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也为无效。

3、固有法性。因各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各国的物权法存在明显差异。

4、公共性。比合同法的公共色彩浓。

四、物权特征是什么?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特权为绝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我国是否应当平等保护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私自创设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3、一物一权原则。共有人为多人也是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通过登记公示权利人。动产通过占有宣示权利人

基于公示而取得财产受法律保护.如甲乙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房产登记于甲名下,甲乙还约定甲处分房产应征的乙同意方可,但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即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乙可否要求丙返还房屋?

六、物权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1、物权法的直接意义:界定财产归属。提高财富效益。保障交易安全。

2、物权法的间接意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财产即无人格。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三、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业。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的分类。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非要是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本约与预约

8、为当事人利益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定式合同和非定式合同

五、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订立方式: 要约 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要具体确定;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合同的全部部分或主要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者没有价格或者没有详细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构成要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作出(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在到达之前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不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可以撤销。允许撤销承诺无异于允许撕毁合同。

3、合同订立要遵循的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其结果可能是合同成立,也可能是合同未成立。

六、合同的形式

1、口头合同:发生纠纷难以举证分清责任。简单即时结清的合同,2、书面合同:

3、公证、鉴证或审批的合同:有些合同须办理公证,如房产赠与合同,须经公证才可办理过户手续。有些合同须办理鉴证:如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房产管理部门鉴证 有些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如国有资产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须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方可。

七、合同的效力

1、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2、时间:一般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效力表现:如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会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

八、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指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分类: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三)法律特征

(1)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需具备解除条件。法定的或约定,否则是违约。

(3)须有解除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有解除权一方向对方发出接触的意思表示。(4)解除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四)解除条件:

1、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解除条件。

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公共利益; 采取适当的形式。

九、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和特征是什么?

1、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稷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

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条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3、特征: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

一、概述

1、概念: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2、侵犯对象:民事权益包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侵害行为。甲开车与行人乙相撞,致乙住院治疗。一般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乙因交通事故而产生如下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构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等损失。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此点。

4、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原则

(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5、共同侵权:(1)共同故意侵权(2)共同过失侵权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叠加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 共同侵权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受害者可以要求一个多个或全部侵权人赔偿,对内根据作用大小分摊责任,无法分清原则上平均分担。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具体规定见教材)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计划生育原则

5、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三)婚姻关系

1、结婚登记: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年登记机关办理(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 女20周(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成立。民间的订婚无此效力。

2、离婚登记: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年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如就任何一个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仍想离婚去法院诉讼解决!

二、继承法

(一)遗产与继承权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产继承和债务承担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六节

公司法

一、公司和公司法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私自将公司的财产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公司的特征:依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的公司类型有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运营、解散及其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公司各自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运营、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相关问题。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所有股东签名或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股东人数少的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有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实行监督的公司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股东人数少的可以只设一名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见教材)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指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三、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四、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1)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两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受行政权力作用与影响的人或组织。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有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内容的特定性。行政主体的行为需依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不得乱作为,也不得不作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司法权。

2)行政机关的职责:保证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不受他人侵害。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合法权益保障权、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参与行政的权利、提出申复议、诉讼的权利。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第二节

行政行为法

一、概述。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做出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理解他把握以下几点:

1、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是被管理者即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的职权要依法,程序也要依法。法无授权不得为!

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二)主要分类。

1、以行为的作用对象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为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是指外部行政行为。

2、以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分为抽象性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主动作为分为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授予属于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的方式来表现分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应为而不为属于不作为,如有人抢劫报110,不出警就属于不作为。

5、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和实施影响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上机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的主持行政复议的行为就属于行政司法行为。

6、以行政职权的权力来源分为自为行为、授权行为和委托行为。

公安局维护治安属于自为行为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

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收取税费的行为属于受委托行为,其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非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2、拘束力:一经做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前者不得任意改变,后者必须执行,除非法律许可法定期限内寻求其他救济可暂缓执行外。

3、公定力:一经作出即推定正确,除非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予以推翻。

4、执行力:一经作出就可执行,先执行错了再改。

(四)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主体作出的。

2、行政主体的履职行为。

3、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4、是一种意思表示。

二、行政立法,指部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有权立法的机关及其立法权限:

1、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部委可制定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

4、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级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

注意:除此之外的的其他所有行政机关无立法权。那些无立法权的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时管理,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行政立法程序:

1、规划;

2、起草;

3、征求意见;

4、审查;

5、通过和签署;

6、发布与备案;

7、修改与废止。

三、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 3)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力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法定期限内做出; 4)必要时组织听证; 5)变更与延续。

随着中央的简政放权,需要行政许可的范围在日益缩小,换言之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自由度在不断扩大。

四、行政处罚,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拘留;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罚款;

5、没收财物或没收违法所得;

6、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二)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处罚主体、处罚内容、处罚程序都需法定。

2、公开公正。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5、一事不再罚。只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的罚款。

6、保障权利。知情权、回避权、申请听证权、申辩权都应保证。

举例:唐山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案

五、其他的行政行为不讲了自己看书。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举例:撤销唐山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确认非法用工案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复议:是指法定复议机关应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审查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一)性质:

1、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纠错机制;

3、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4、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这是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

(二)特征:

1、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才有权启动;

2、被申请复议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是特定机关,复议机关一般为被复议机关的管理机关。

4、依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2、不得申请行政 复议的事项: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3、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间接申请复议。

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

举例:高校教师资格颁发案

二、行政监察(略)

第四节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特征: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2、行为必须是履行职务行为。

3、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4、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行政赔偿范围:

1、应予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戒致人伤害或死亡;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范围: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没收财物;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摊派费用;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赔偿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赔偿程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前提是先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2、一并提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要求确认行为违法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四)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行政行为或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一)特征:

1、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

2、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3、补偿方式多样

4、以协商一致为前提

5、以公益性为目标。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1)原因不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同,这是最关键的不同。2)范围不同: 3)程度不同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 6)依据不同

(三)行政补偿的方式:

1)直接补偿: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回财产、恢复原状

2)间接补偿:安置人员、解决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减免法定义务、统筹安排生活、提供政策优惠等

举例:黑龙江绥化庆安县徐纯和案

第六章

经济法

一、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督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比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可否进入电信、金融行业的规定等。这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当房地产或股市过热时升息、提高存款准备金、增加和提高税收等措施,甚至限购的措施。这方面的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房产管理法、环境法等。

3、国加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方面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

4、国家在社会保障调控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

市场经济的缺点就是投资的盲目性,这类法律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的投资盲目性

2、国家的适度干预原则:干预要适度,要逆经济形势而为,但要有提前量,不要变得太快,比如前几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得就太频繁。07年打压,08年底又刺激,10年打压,14年又开始刺激。

3、经济民主原则: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4、经济公平的原则;

5、经济效益的原则;

6、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创新型经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后劲。

三、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

2、专业性:

3、管理性:

4、法定性:

5、政策性:

四、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五、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主体组织管理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

2、市场秩序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3、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

六、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

七、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由经济法规定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属于思想意志关系。

2、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八、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2、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和相对法律关系。

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2、企业: 钢铁、煤炭、港口、物流、金融、电信等企业

3、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4、自然人:

我国境内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5、社会经济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6、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证券交易所,中华工商联合会等

十、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核准或直接登记而成立;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法有效的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设立;

4、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

十一、经济权利都有哪些:

1、经济职权,指国家行政决策机关依法所享有的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审批权、市场准入权等。

如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提高还是降低存贷款利率及变动幅度的权利。如证券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增加还是减少股票供应数量。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高还是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2、经营权:

自然人、法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数量的权利,只要不违法他人无权干涉。

3、经济请求权:

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复议、甚至诉讼的权利。

十二、经济义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就有责)

1、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纳税;

4、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十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经济行为和事件。

十四、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1、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2、被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十五、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

2、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为主观上有过错。

十六、经济法实施中执法的主导地位如何表现:

1、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来看,经济法总体上对执法主体来说是一种授权法。

这种权利很大是个事实,是否需要控制限权也有赖于各方的博弈,比如印钞权是否应该控制,如何控制。

2、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设计也对法的实施产生影响。

表现为法律责任的缺位大大削弱了法院的作用。

3、从经济法的专业性及复杂性看,很多经济学问题也不适合由法院来解决。

法律有其局限性,许多经济问题如某一时间点该升息,还是不该升息,法学人是很难判断对错。

十七、经济法实施中守法的特殊作用:

外在激励的两种方式:威逼和利诱。

十八、经济法的调节方法:(经济法调节说白了就是个面少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过程)

1、控制与扶持行平衡;

2、辅助与参与相配合;

3、限禁与促进相结合。

十九、经济法程序的种类:

1、执法程序与守法程序;

2、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

3、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第七章

社会法 第一节

社会法概述

社会法是调整因维护社会劳动权利、救助待业者而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社会法的基本特征:

1、广泛地社会性;

2、严格的法定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二、社会法的性质: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以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人权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三、社会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消费关系;

3、垄断关系;

4、社会法规制的其他关系:环境污染,妇女、儿童、老人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教育关系等。

四、社会法的调整原则:

1、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

国家把所有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纳入考虑,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保险费,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当恶意欠薪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为要工资跳楼的、找总理讨工资的)之后,恶意欠薪入罪。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犯罪。

2、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

鼓励弱势群体组成一定的组织增强自己的力量和话语权,如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工会等组织,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发出自己的声音,维护个体弱势群体的利益。

3、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

完善法律,给弱势群体个人权利的保障预留出空间。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五、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本位原则;

2、保障弱势群体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社会保障原则。

六、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体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

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座各位与单位的关系也适用本法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原则;(4)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

(5)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6)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的原则;(7)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利的原则;(8)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的原则;(9)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三、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

1)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平等就业权、职业选择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假休息权、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参加民主管理权。

2)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

四、劳动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一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的基本特征:(1)社会性(2)经济性(3)相对稳定性。

五、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

六、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

1、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举例:唐山电力公司职工申请同工同酬案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制度属于对同工同酬的法律规避。立法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的规定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增加并要求赔偿,具体标准各省自行规定和调整。今年唐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480元,小时工资标准15月。

3、加班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 150%;休息日又不安排补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工作难找,劳动者为了还在在这个单位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一般都是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才敢于主张,但到这时证据难找,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

七、劳动法对休息休假的规定:

1、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

今年又多了一个抗日战争纪念日假,九月三日

3、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请病假事假假过多的或享受寒暑假的没有。

八、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1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

九、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十、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自然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十一、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1、按劳动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除劳动者要求定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40条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满一年不订立合同的,视为已订立。用人单位不订立的,自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不能解除!(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2、按合同存在形式:

(1)书面劳动合同;该签订不签订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注意有诉讼时效限制。(2)口头劳动合同。仅适用于得全日制用工(见劳动合同法68至72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十二、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规定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规定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敲诈、胁迫等手段无效;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约定单位不负责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出现工伤单位概不负责

十三、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亲自履行原则。

223、正确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十四、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前五条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因第六条解除可立即解除不需事前通知。

十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9、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注:因7-9条解除需提前30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未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21、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指调整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法定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需要;

2、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3、公平与效率兼顾;

4、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

1、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

5、社会互助制度;

6、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四、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 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的特征:

1、保障性;

2、法定性;

3、互济性;

4、福利性;

5、普遍性。

六、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七、社会福利的特征:

1、社会福利提供的无偿性和非对价性;

2、社会福利的公共性和社会福利对象的不特定性

3、社会福利标准的不确定性

4、社会福利资金来源的单向性。

八、社会福利的分类:

1、弱势群体社会福利;

2、社会公共福利;

3、职业劳动福利。

九、社会福利法的内容:

1、弱势群体社会福利;

2、社会公共福利;

3、职业劳动福利。

十、社会救助的特征:

1、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

2、社会救助的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3、社会救助关系的发生基于贫困事实;

244、社会救助待遇仅在于维护公民的最低生活。

十一、社会救助的形式: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2、农村救助与扶贫法律制度;

3、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

4、专项灾害救助法律制度。

第四节

工会法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⒈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⒉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文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⒊工会有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 ⒋工会有实施法律监督和有关交涉的权利;

⒌工会有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对安全生产 提出建议的权利; ⒍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⒎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 ⒏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⒐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⒑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⒒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

⒓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⒔政府向工会通报政府的工作;

⒕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的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5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8、履行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一、刑法的任务:

1、惩罚犯罪;

2、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3、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5、维护社会秩序。

二、我国的刑法创制情况:

1、1979年开始有第一部刑法。

2、1997年进行了大幅度修订,罪名由129上升到412个。

3、1997年以后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至今已有8个修正案了。

三、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

1、总则:共五章,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和形态、刑罚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等等

2、分则:共十章,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附则:两条,规定本刑罚的施行日期和与以前刑法的关系。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类推。

2、罪责刑相适应:

处罚轻重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行为人主管恶性大小相适应

比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杀一个人和杀多个人不同,秘密杀人和光天化日下杀人不同、激愤杀人和预谋杀人不同,处罚应该有所区别。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最近几年反腐深入推进,刑不上政治局常委的潜规则已被打破,进一步贯彻了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五、刑罚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较轻的按新刑法处理。换句话说,就是新刑法中重罪无溯及力,轻罪有溯及力。

六、犯罪是指有严重社会危害,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26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客观条件的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比如杀人罪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自然人的生健康权这一社会关系;比如盗窃罪破坏了刑法所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社会关系;抢劫罪既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

一个行为如果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主体: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1)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智力状态。

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精神智力正常的人,只对一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16周以上精神智力正常的人犯所有的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上的完全精神病人也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1:强奸罪必须有男性,女性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贪污罪必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2:14-18周的为未年人犯罪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3:醉酒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注意4: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处非财产处罚罚,对单位进行财产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主观心里状态 1)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进行的客观行为。

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盗窃使用中的枕木和未使用中的枕木,犯罪对象相同,犯罪客体不同,构成不同的犯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偷越边境无犯罪对象有犯罪客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无犯罪对象有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盗窃电视,电视作为犯罪对象没破坏,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却被破坏了。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同样把把单位的钱据为己有,有的构成盗窃罪,有的构成贪污罪

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的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27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七、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构成要件见教材。

八、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2、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停止形态。

如某人怀里揣着刀在火车站转悠寻找抢劫目标被警察发现。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构成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甲潜入财务室盗窃,刚打开保险箱,就被保安人员抓获。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甲去乙家中盗窃,已窃得财物要走,但看一家中穷困,又将财物放下出门后被抓。对于中止犯,没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刑事责任实现的规定:

1、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1)通过适用主刑、附加刑的刑罚处罚实现刑事责任; 2)通过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产生阶段;确定阶段;实现阶段。

第九章

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诉讼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共有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公开审判。5)两审终审。6)回避原则。7)合议原则。

2、特有原则。

1)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检法既分工又合作原则。2)行政诉讼中的不得调解原则。

二、非诉讼程序法,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交给非司法机构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非诉讼法的特点:

1、以自愿为前提。

2、主体须有第三方。

3、灵活、便利。

4、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的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二、行政诉讼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庭审程序;

4、审理期限;

5、作出判决

6、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7、撤诉。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2、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活动,调节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受案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

立案登记制

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1、当事人平等

2、辩论

3、调解

4、处分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

6、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二审普通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简易程序;

5、特别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式催告程序;

8、执行程序。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立案受理案件: 1)贪污贿赂罪。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如侮辱罪、侵占罪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303、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上面之外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二)审判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2、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三、刑事强制措施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

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自诉;

5、审判;

6、执行。

第五节

仲裁法

仲裁法,是规范和调整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1、适用的前提是当人之间签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上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上述争议提交某仲裁庭解决的书面文件。

3、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的事项、选定的具体仲裁委员会。

4、下列纠纷不能适用此仲裁法: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承包合同争议

二、仲裁的最大特点:一裁终局

三、仲裁法的基本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组成:双方有权自行或共同选定一部分或全部仲裁庭组成人员

3、开庭审理:

4、做出裁决:一裁终局

5、裁决书的执行:自行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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