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_常用法律常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00: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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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1)定义: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2)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3)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4)证据需要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5)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1]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

保险赔付责任

(1)保赔保险的主要风险

1.基本风险。(1)碰撞责任。(2)财产损毁责任。(3)契约责任。(4)费用责任。(5)运费损失。

(6)人身伤亡的责任。

2.战争风险。由于战争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3.罢工风险。由于罢工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4.辅助船舶的风险。作为大船辅助工具的附属船例如小渡船等引起的风险责任。5.集装箱的风险。由于使用集装箱或者在装卸集装箱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碰坏码头设备以及造成其不能使用的损失。6.杂项规则(特殊风险)。对船东在经营业务时偶然发生的损失责任及费用,这属于一种特殊的风险。

(2)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主要的责任范围有: 1.人身伤亡和疾病(1)因为被保险船舶或者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

(2)依法和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的疾病的补偿。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1)依法或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的遣返或替工的派遣和遣返费用。

(2)为救助被保险船舶上的遇难船员的费用以及船员在海水中衣服行李的损失,依法或按照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的。

(3)为处理偷渡人员或运送被保险船舶上的伤员上岸进行治疗而产生的港口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1)由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整理上的疏忽造成他船或财产、物体的损失。

(2)被保险船舶漏油污染海面,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污染海面,由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清除污染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或者是为了补偿政府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3)被保险船舶漏油造成第三者的污染损害。

以上三点,均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4.其它责任 这项责任,其范围比较广泛。

(1)按照拖带契约,被保险船舶在被拖带时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3)清除残体或障碍物体所需的费用。(4)进行疫病消毒所引起的检疫等费用。(5)被保人应负的承运人责任。

(6)由于被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契约而不能向供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7)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足额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的余额部份。(8)因溢卸、短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疏忽引起的罚款。(9)因进行海事调查,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保险船舶所引起的费用。(10)与保险责任有关的法律费和施救等费用。

5.不负责的损失(1)被保险船舶本身包括家具、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等损失。(2)延期停泊费和其他间接费用。(3)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4)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5)船舶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

(6)船舶战争险条款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3)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限制

1.保险期限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定期的,因为它承保的风险比较多,具有综合性,因此一般都是一年期,到期再行续展。保险责任的起讫都是按保险单上载明起保日的午夜零时起开始到期满日的午夜零时终止,时间都是以订约地当地的时间为准。2.责任限制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比船舶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因为它不像船舶保险那样主要是承保因灾害事故引起船舶的物质损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它还承保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广泛的民事责任赔偿,特别是违反公约和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它也并不是什么都赔,它也有责任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法规中规定的不赔原则同样适用。

对于保险法规中规定保险不应赔偿的原则,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同样适用,例如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与赔偿责任。

(2)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或赔偿限额。

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如航东违反这些原因,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赔偿,例如,《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船东对承运货物每件赔偿责任限额为五百美元,如船东赔偿时超出这个限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负责。(3)船东的故意行为。

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障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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