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岩文明办[2009]101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龙岩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文明办,全市市级以上各文明单位(学校、村镇):
《龙岩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岩文明委[2004]14号)下发后,各县(市、区)委文明办认真组织实施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促进了各级文明单位(学校、村镇)开展日常创建工作的常态化,较好地规范了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现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先进荣誉称号所在地方、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区文明委负责”的精神,将《龙岩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岩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办法(暂行)》
中共龙岩市委文明办
2009年12月30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 文明单位 动态管理 通知 抄 送:省委文明办,市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龙岩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文明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开拓创新与提升活力,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村镇、学校,下同)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文明单位创建质量,规范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考评、推荐、表彰工作,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新一届命名表彰的中央、省、市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和申报创建下一届各级文明单位的各有关单位,不适用于被“一票否决”的创建单位。
第三条 龙岩市、各县(市、区)文明委及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对象的有关单位实施创建工作动态管理。管理中要突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创建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常抓不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成效显著的创建单位予以奖励记分(正分);对创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消极被动、工作滑坡、群 2 众不满意的创建单位予以告诫记分(负分)。
第四条 市文明委可根据上级文明委的部署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进行届中复查,也可委托县(市、区)文明委对所管理的文明单位进行届中复查。对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查明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当届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两级文明办负责实施。为配合动态管理办法的实施,制定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记分卡(附文件后)。
第二章 奖励记分
第六条 每项(次)奖励记分的分值,依据创建成效的大小分等级记分。
第七条 创建单位符合下列细目者,每项(次)奖励记1——4分(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市厅级2分、县处级1分);特别显著者,每项(次)记2——5分(国家级5分、省部级4分、市厅级3分、县处级2分):
㈠单位综合性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该项为特别显著); ㈡创建文明单位等工作做法和经验在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媒体刊播、县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各级文明委所属刊物刊登推广的;
㈢业务工作受到省、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其他部门表彰的;㈣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
㈤被定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创建示范点的; ㈥上级主管部门在该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的;
㈦各级文明委在该单位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经验得到推广的。第八条 创建单位在本届期内参与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积极主动,作出贡献,符合下列细目的,每项(次)记1分:
㈠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或文明行业群众满意率测评中名列前五名的;
㈡积极向社区开放本单位服务设施的;
㈢积极参与文明社区共建、区域共建和城乡共建,积极参与社区激情广场活动或自办激情广场等活动,成效明显的;
㈣成立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义务献血、社会捐助、办好事实事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
㈤被定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调研点、受检点、参观点的;
㈥认真完成好各级文明委布置的有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的;
㈦在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讨活动中成效显著的。㈧积极参与“绿、亮、美”建设,积极参与中心城市、县域城市、中心镇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三包”的。
第三章 告诫记分
第九条
每项(次)告诫记分的分值,视情节轻重分为3分、2分、1分。
第十条 创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负2分: ㈠不参加当地文明委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不努力完成布置的创建工作任务和共建公益事业义务的;
㈡每届不报送创建规划、每年不认真且未及时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计划、总结,也不报送市、县(市、区)文明委的;
㈢重要工作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文明委、纪委通报批评的;
㈣不参加有关创建工作会议或学习培训的;
㈤单位内发现环境脏乱差现象,又不履行“门前三包”职责,影响文明单位形象的;
㈥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服务或执法工作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出现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有效投诉的;
㈦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管不到位、群众意见大的;投诉通道不畅通,整改不及时的;㈧没有认真开展学用党报党刊活动的;
㈨市群众性创建活动考评委考评反馈中点名限期整改而整改未见成效的;
㈩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或文明行业群众满意率测评中名列后三名,行风评议和群众满意率低于85%的;
(十一)列为受检点、调研点、参观点,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重大失误,影响全市总体评价和成绩的。
第十一条 创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记负1分: ㈠服务工作不规范,服务环境不好,服务承诺不履行的; ㈡创建单位档案不齐全或不能反映创建全过程的;
㈢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卡未及时报送或马虎应付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本届期内三年,从当届第一年的一月一日起到第三年的推荐表彰日前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委文明办要在各申报创建单位符合文明单位六条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按积分的高低依次为申报单位排序,报同级文明委全委会审核,对动态管理情况适时进行通报。不及时上报动态管理记分卡的不得作为下一届先进的推荐候选对象。
第十四条 创建单位在一个周期内有多项(次)记分情形,应当 6 累加记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县(市、区)文明委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文明学校、文明村镇创建属于文明单位整体创建的一部分,其创建动态计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文明委应督促、指导本辖区单位做好动态管理的实施。各级文明单位应主动学习本办法并按本办法内容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计分,对所获得分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八条 市委文明办负责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年度计分、统计,以每年度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文明办同时备案。市级以下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文明办视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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