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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强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全面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技术中心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主要具有下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技术中心已建立1年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8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技术中心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五)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七)技术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每年有5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且至少承担1项省级技术创新项目。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九)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2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未出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安全和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附件一)。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进行综合排名。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同意
后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四章 评价
第九条 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评价。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五)加盖公章后,报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评价材料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淄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评结果。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情况,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 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基本合格的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直接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报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以及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技术中心一律评价为不合格。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的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加调度。确定专人,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技术中心上半年工作情况及相关表格;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及相关表格。
(二)参与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
(三)承担项目。认真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工作,积极申报承担省级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 经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技术中心自行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等享有资金扶持项目。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需变更名称的,应在每次评价时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更名手续。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变更申请直接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按照有关程序撤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技术中心连续两次不参加调度;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出现税务、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安全和环境等违法行为,且违法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调整与撤销的技术中心名单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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