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_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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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高技[2005]1219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洛阳、南阳海关,郑州海关驻安阳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

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每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柢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当地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省发展改革委会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在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依据《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从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在8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

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通过支持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辖市及有关关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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