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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杨浦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坚持“两个优先两个提升”的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杨浦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经济委员会)是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实施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浦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认定时间2个月。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杨浦区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前2年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建立了产学研联盟,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显著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其它违法行为。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5月31日前向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申报材料文字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评企业。
(三)对通过审查的参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四)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企业上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进行审核,公布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下发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依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企业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二)数据核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为应该撤销和调整的。
第十二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调整与撤销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将有关情况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一次性给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启动资金30万元,优先支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和研发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相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多项区级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次专项资金,但是通过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仍然被认定和授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经济委员会)会同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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