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报告关于一起犯罪预备案件的分析_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34: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法学专业实践报告关于一起犯罪预备案件的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 践 课 题关于一起犯罪预备案件的分析

关于一起犯罪预备案件的分析

被告人武玉利,化名刘亚军,男,25岁,陕西省白水县城郊乡圪台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成亮,男,20岁,河南省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男,17岁,河南省西峡县丁河乡上店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一、案情

1996年初,被告人武玉利在一家煤球厂打工,因怕吃苦,又嫌挣钱少,便找到被告人王成亮商量“找个机会发大财。”经过一段时间密谋,二人商定对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的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的信用站和储金会实施抢劫。后二人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被告人李××参与作案。作案前,三人准备了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7日上午,三人商定;当晚到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作案,如果有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着武玉利和李××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王成亮当晚八时在作案途中等候。下午,武、李二人在荆关镇古街买水果刀时,因行迹、言语可疑,当地公安人员对二人进行盘问,二人供出了准备当晚抢劫的事实。当晚,王成亮在等候的地点也被抓获。

二、审判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玉利、王成亮、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集体财产,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为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抢劫行为没有实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武玉利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亮、李××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玉利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成亮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李××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三、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预备案。武、王、李三人为了达到抢劫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的目的,准备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为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后因被公安人员发觉,抢劫信用站、储金会的犯罪行为才没有着手实施。本案中武、王、李三人在客观上虽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但他们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在:

1、武、王、李三人主观上具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他们把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站、储金会作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是集体财产所有权。这种主观故意一旦付诸实现,集体财产将会受到重大损失。

2、武、王、李三人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预备行为,表现在:纠集共同犯罪人,策划犯罪计划;准备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准备在抢劫时用刀子逼人或把人打昏;察看了地形,选择了退路;他们作案选择地点是三省结合部,若一旦作案得逞,社会影响较大。可见,武、王、李三人,主观上具有抢劫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已构成严重威胁,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对预备犯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只看到预备犯的行为对社会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因而存在对这类罪犯打击不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一些严重的犯罪预备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就给予“宽大”处理,甚至不予立案,使案件进入不了审判程序;二是即使有些犯罪预备案件起诉到法院,对预备犯的量刑往往过轻,甚至不适当地给予免除处罚。

淅川县人民法院这种注意打击预备犯罪的作法,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客观要求。通过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收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本人不致再次犯罪;还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知晓,只要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哪怕只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也要被判处刑罚,从而警戒他们不要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按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预备行为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虽然实施于实行行为之前,但它已经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而是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严重威胁,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之中。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就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预

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刑事处罚。不这样做,就会轻纵犯罪分子,不利于预防犯罪。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一切预备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都要给予刑事处罚。因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同实行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毕竟要小一些,而且各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不完全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行为,就不宜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因此,只能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预备犯科处适当的刑罚。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预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哪些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更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预备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哪些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这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判断预备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犯罪客体的性质。对于犯罪客体比较重要的犯罪预备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杀人、抢劫等犯罪,可以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客体的性质相对来说不甚重要的犯罪,如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较轻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其预备行为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2、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同是预备行为,其表现形式不同,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威胁也不完全一样。如有的只是为实施一般盗窃而购买工具,有的则组织建立盗窃集团;有的仅仅制定了犯罪计划,有的却已携带犯罪工具到达犯罪现场,而有的甚至已经逼近犯罪对象。对这些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总之,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预备行为,可以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报告关于一起盗窃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实 践 课 题 关于一起盗窃案件的分析 关于一起盗窃案件的分析我是某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日常工作中,虽然与法律接触不是很多,但是自从选择了学习法学......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1、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试卷二第66题)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

法学实践报告关于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分析

关于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分析我是XXX大学的一名学生,也是一名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经济诈骗、经济纠纷,解决经济争议的途径根据案件定性,受害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

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

下载法学专业实践报告关于一起犯罪预备案件的分析word格式文档
下载法学专业实践报告关于一起犯罪预备案件的分析.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