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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0)第45号
被告人覃X璋,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某居民房。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X慧,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X璋、吴X慧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X月X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6日11时40分许,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鸿安网吧发生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覃X璋、吴X慧与另一同伙人覃X庆一起到位于滨江区浦治街道联庄村一区262号的鸿安网吧预谋盗窃,被告人覃X璋发现了目标——正在上网的虞X鹏的诺基亚N70手机,被告人吴X慧与覃X庆遂前往盗窃,覃X璋在网吧门口望风。被告人吴X慧先上去用手拍了一下虞X鹏的右肩膀,趁虞X鹏往右回头看时,覃X庆从左边伸手去拿了那个手机,到手之后二人就预往网吧外面逃。此时被虞X鹏发现,其大喊“偷手机了”,身为该网吧网管的被害人牛X强上前阻拦,抓住了被告人吴X慧,并将覃X庆一起抓住,并说要报警。该二人拼命挣脱但没有成功。在与犯罪嫌疑人覃X庆与吴X慧扭打过程中,二人分别掏出准备好的刀,被害人牛X强被两犯罪嫌疑人分别用刀捅伤后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牛志强系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
(2)戴海、刘杰、赵华、韦娇、虞鹏等证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书;(5)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6)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璋、吴X慧无视国法,采用暴力、威胁、殴打手段劫取公民财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X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从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院印)
附项:1.证人名单1份;2.证据目录1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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