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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2004)海公诉起字第24号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涉嫌盗窃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举报至我局。我局于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已将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窃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并且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他人,共计售出4880张,后被查获。后另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5 36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供述、证人王铁忠的证言、徐铁争的证言、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仁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肆盗窃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游戏充值卡共6166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4年4月20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2卷40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字(2004)第45号
被告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200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仁普盗窃一案经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浏览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时,发现该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可以利用该漏洞无需任何费用从而获得网络游戏充值卡,遂起了盗窃意图。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之后经过一系列操作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功窃取了“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之后,被告人朱仁普在第一次成功非法获利之后并没有停止自己犯罪行为,直至2004年1月31日间,先后多次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盗窃并屡次得手。被告人朱仁普不仅窃取网络游戏充值卡供自己非法使用外,还通过“祈祷至爱”的网名用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网名为“寻觅之爱”即徐铁争,共计售出4880张从而非法获得大量赃款。后另从被告人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告人还删除了一定数量的卡,经赃物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导致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损失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仁普的供述证明,其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20日,非法进入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盗取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后将大部分卡经电脑网络卖给“寻觅至爱”,另外还删除了一部分卡,具体盗窃了多少卡自己也未计算过的情况。
2、证人王铁忠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在2003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发现被盗;2004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发现又被人用同样手段划走总价为50 000元的游戏卡,并证实非法登录网站的IP地址不一样;2004年2月8日,又有人企图侵入其公司售卡电子商务系统未得逞的情况。
3、证人徐铁争的证言证明,在2003年12月18日,有一个网名为“祈祷至爱”的男子通过网络向其销售游戏充值卡共4000多张,其将卡卖出后,把钱汇到招商银行一个叫“朱仁普”的帐号内的情况。
4、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丢失的7320张游戏充值卡种类、张数、单价及总价值的情况。
5、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经工作,抓获被告人朱仁普的事实以及经搜查,从徐铁争处查获已出售的游戏充值卡4880张,从被告人朱仁普的电脑中起获游戏充值卡1386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盗公司网站服务器的日志进行分析发现,自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2月8日,有45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网络销售系统,其中有2个IP地址有未使用过代理服务器的直接IP地址的重大可能。该IP地址为被告人朱仁普IP地址的可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仁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肆盗窃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游戏充值卡共6166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嫌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 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公安局提请逮捕书
海公提字(2004)24号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200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窃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并且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他人,共计售出4880张,后被查获。后另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5 367.55元,造成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巨大。犯罪嫌疑人朱仁普于2004年2月11日被我局抓获。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公安局印)
2004年2月15日
附:案卷材料壹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海检刑捕(2004)第322号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你局2004年2月14日,以公淀收捕24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人犯朱仁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2004年2月16日
附:卷一册,材料四页。
搜查笔录
时间:2004年3月17日8时10分至15日8时55分,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刘涛、张杰根据2004年3月16日海淀区公安局签发的(2004)京字第24号《搜查证》,在徐晃、黄蓝的见证下,对居住北京市天一路26号的徐铁争的人身、住处及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中,对徐铁争家的所有住房都进行了查看。在徐铁争的电脑里发现从网名为“祈祷至爱”的人处买网络游戏充值卡的记录以及已经买到的4880张游戏充值卡。
搜查中没有违反政策的行为,也没有损坏物品。
被搜查人或家属对搜查的意见:
搜查时,我一直在场,民警同志在搜查中没有损坏东西,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被搜查人或家属 : 徐铁争 侦
查
人
员 : 刘涛、张杰 见
证
人 :徐晃、黄蓝 记
录
人 : 董情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搜查记录、赃物估价结论书、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朱仁普也供述了他的犯罪经过,现就被告人朱仁普构成盗窃罪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是予以参考:
被告人朱仁普于2003年12月18日上网期间因发现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漏洞,从而产生了利用该漏洞窃取该公司的网络游戏充值卡进行买卖牟利的目的。被告人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了超级管理员的权限,从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轻易地得到该公司网络上销售的游戏充值卡。凭借这一漏洞,被告人朱仁普先后在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接二连三地盗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这些罪行通过证人王铁忠的证言以及被盗公司网站服务器的日志的分析都可以充分地得出被告人并不是纯粹“不小心”“第一次”因为“漏洞”而获利,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是直接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知法犯法地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此完全藐视我国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被告人在窃取了大量的游戏充值卡之后还以“祈祷至爱”的网名将4880张卡出售给徐铁争,进行非法牟利。这些罪行通过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铁争可以完全证明。由此,更加证明了被给人是出于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的窃取行为,再加上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可见被告人并没有要停止犯罪行为的,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并且盗窃金额也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人会走上盗窃的这条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被告人长期无业在家,而且文化水平不高。因为无收入所以产生了不劳而获的通过盗窃的手段获利的犯罪思想。但是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本公诉人坚信:本法庭一定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之规定,根据已查明的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等对被告人朱仁普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张灿
2004年5月30日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海公刑立字[200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朱仁普涉嫌盗窃罪案立案侦查。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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