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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基本知识
来料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基本知识
为进一步提高对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认识,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工作实际和个人的理解汇编本材料,供业务交流使用。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1、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一方(委托方)委托另一方(加工方或承接方)代为加工生产制造或装配某种产品,加工方以收取工缴费(加工费)的形式获取收益的一种对外贸易形式。加工贸易的具体形式大体上包括三种形式:
1、对外加工装配贸易;
2、进料加工贸易;
3、境外加工贸易。
2、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基本概念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从形式上可分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三种方式。来料加工的一般形式是:外商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国内的承接方按外商的要求加工成成品提交给对方,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加工费。
来件装配的一般形式是:外商提供装配所需的元件、零件和其他中间产品,国内的承接方按外商的要求装配成成品提交给对方,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加工费。
来样加工的一般形式是:委托方提供产品设计图样或样品以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技术等,加工方加工制造,产品返销给委托方。
这三种贸易方式从性质上都具有委托加工的性质,即:外商将原材料、零部件等运交国内承接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加工方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只有使用权,贸易加工方取得的加工费是劳务收入。因此,这三种加工贸易方式都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工缴费结算的一般方法
工缴费结算的方法:工缴费是加工贸易中直接涉及合同双方当时人利害的核心问题。由于加工贸易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劳务出口的方式,工缴费的计算应包括加工企业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生活费用、折旧费、管理费、手续费、税金等。
工缴费结算方式的方法:加工装配业务中关于工缴费的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来料、来件和成品都不作价,单收加工费,由委托放在受托方交付成品后通过付汇、托收和信用证方式向我方支付;另一种是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采用这种方式,受托方应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以免垫付外汇:受托方开立远期信用证或以远期信托的方式对来料、来件付款;对方以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信托方式支付成品价款。远期付款的期限要与加工周期和成品收款所需时间相衔接并留有余地。
4、来料加工的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交由加工企业加工的,应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采取自行加工或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加工。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简称:出口企业,含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加工企业可凭主管出口企 善国税天上飞汇编仅供业务交流使用
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国内加工环节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⑴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⑵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⑷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出口退(免)税工作流程
结合当前我县工作实际,来料加工的工作流程大体为:来料加工备案登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来料加工复出口的申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
(一)来料加工备案登记
1、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到退税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和进口合同号登记来料加工进口台帐。
3、出口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时,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和进口合同号登记来料加工加工台帐。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出具
1、基本程序
⑴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时,须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签章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后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其工缴费收入,并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工缴费收入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手续。
⑵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签章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工缴费收入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⑶若属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业务且有部分委托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⑷出口企业可以按附件式样把免税进口料件等信息载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打印成纸质报表。
2、出口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⑴载有有关信息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式样见附件);
⑵《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⑶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⑷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⑸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申报
1、货物加工复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和进口合同号登记出口台帐。
2、生产性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后必须及时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具体操作办法可参阅本网站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实务”中的相关内容。
(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核销
1、基本操作要求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合同完成后,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进口合同号,将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印件、工缴费普通发票复印件、海关来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装订成册并按手册填制好《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汇总表》(式样见附件),同时必须按期向主管其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2、出口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⑴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⑵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⑶来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⑷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⑸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⑹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⑺《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汇总表》;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
1、“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或退税。
2、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复出口后逾期未办理来料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
3、出口企业利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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