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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文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件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浙防〔2009〕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调配、报废更新和经费的管理,保障应急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调配、报废更新和经费的管理,保障应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是指用于遭受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地区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和救助受威胁公民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防指办)负责所辖区域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的组织指导、监督。
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在省防指办指导下,具体承担省本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五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采取国家储备、社会储备、群众储备相结合和自行储备、委托储备、社会号料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易受洪涝台旱灾害威胁地区的家庭、个人也应自行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第六条 各级防指和公益性水管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报废更新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储备品种
第七条 各级防指应按照《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结合当地洪涝台旱灾害的特点和防汛抢险救灾及抗旱的需求,分析测算本辖区需要储备的物资品种、数量,制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省、市防指主要储备袋类、土工布类等抢险物料和抢险机具及救生设备、器材等物资。
省级储备物资作为防汛重点地区、重要水利工程抢险的补充。市级储备物资应满足市本级防汛抢险的需要,且作为所辖区域防汛抢险物资的重要补充来源。
第九条 县级防指主要储备常规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设备,满足当地防御大洪水、强台风和水库、重要堤塘抢险等需要。
受小流域山洪威胁的县(市、区)应储备的物资:袋类、块石、铅丝等抢险物料,以及救生衣(圈)等救生用品和发电机、汽柴油、投光灯、便携式工作灯、铁锹等抢险机具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受江河洪水、风暴潮威胁的县(市、区)除前述品种外,还应增加储备:冲锋舟(艇)、土工布类、木桩及打桩器具、水泵、电缆、砂石料等。易旱地区应储备水泵、打井设备、水管、储水容器、旱地龙等抗旱物资。
第十条 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储备救生器材和袋类、木桩、铁锹、排涝水泵及管线;应急通讯报警、小型动力、照明等适合当地特点的物资设备。
水管单位储备本工程防汛抢险所需的物资器材。各级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储备相应的物资。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防指办应与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生产、销售等单位建立协作联系制度。对区域内有可调用的块石、砂石料等大宗物资和抢险机械、运输工具、救生器材等抢险救灾物资设备的单位。建立登记制度,签订协议,便于应急调用。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二条 各级防指办和有储备任务的单位应按年度计划,向具有生产许可证,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厂商采购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采购应订立合同,明确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交货地点、验收方法,运输、装卸、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运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必须由供货单位代表、物资采购单位代表共同参加验收。
验收应按照合同或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进行直观检测和抽样检测。目前尚未列入《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的产品,按照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结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验收。
第四章 物资储存
第十五条 各级防指办对所辖区域防汛物资储备实行动态监管。
每年年初下达储备计划,统计汇总储备情况,汛前组织储备物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储备品种、数量、维护保管和仓储条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汛期防汛物资品种、数量等储备情况若有变化或动用的,应及时汇总后逐级上报。
汛期和汛后对动用的防汛物资应及时补库。
第十六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一定的仓储面积,对外交通便捷,满足防汛物资安全储存和应急调运的要求。
仓库库区应配设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电源。
仓库库房必须具备防漏、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鼠等基本要求。第十七条 各类防汛物资须按产品特性分类存放,专人负责,专职保管。设立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时间、保管责任人等,做到标物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安全。储备物资必须建立专门台帐,准确记载各类防汛物资的详细信息。建立日常管理档案,记载日常维护管理情况,保管好相关原始凭证并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物资储备单位应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使物资处于良好侍用状态。
每年汛前汛中应对所有储备的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掌握库存变化情况,确保物资质量可靠、数量充足。
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账目,对储存数量和报废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代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储备协议做好物资采购、保管等工作,并按委托单位要求,做好物资调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指办应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物资管理人员应熟悉所储物资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
第五章 物资调运
第二十二条 各级防指办应掌握各物资储备点储存的物资品种、数量等信息,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汛情、灾情及交通道路状况,制定防汛防台物资应急调运预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防台物资调用应坚持“先内后外、先近后远。先主后次、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由省防指办统一调度。当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时,省防指有权向各地征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市、县级储备的防汛防台抗早物资,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抢险救灾抗旱。第二十五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应按先入库先调用的原则发货,并在仓位管理中尽量保证首先调用的物资处于方便快速装车的位置,确保快速响应。
第二十六条 调用本级和辖区内有管辖权的物资,由本级防指下达调运物资的书面调拨令;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通知后补办相关手续。
如险情重大,当地储备的物资数量不足或品种短缺,需要向上一级申请调用时,由请调地防指提出书面请调报告。申请必须标明需要调用的防汛物资品名、规格、数量、用途、运往地点、时间要求、接收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上一级防指接到请调报告后,应迅速研究,明确答复,同意后下达调令或通知。
需调用省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由市、县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下达调令或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单位应加强值班。当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时,储备单位应落实运输车辆,有关人员待命,确保防汛防台物资随时调运。
第六章 报废更新
第二十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存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储存期较长的物资应对其质量性能进行抽查,经检验不符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短缺、毁损等,以及属国家统一公布禁止不得继续使用的淘汰产品,应及时报废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各级防指办储备的物资,在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储备单位应提出物资报废更新计划申请,报同级防指办批准,经同级财政审核同意,由储备单位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有关单位储备的物资报废更新计划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防指办和公益性水管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购置费、储备管理费和报废更新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储备的物资必须专物专用,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一条 防汛物资的购置费包括物资的采购、运输、装卸等费用。储备管理费包括仓库折旧费、占用费、物资保险费、维护保养费和入工费等费用。报废更新费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物资,其更新费用由储备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 报废物资处理由各级防指办和有储备任务的单位负责,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所得残值交由各级防指办用于物资更新。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较大洪涝台旱灾害时,消耗的防汛抢险抗旱和救灾物资,其超出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费用可在同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调用上级或跨区域储备物资的购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由请调单位承担,并及时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防汛 物资 管理办法 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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