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服务队管理办法_抗旱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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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清丰县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清丰县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抗旱服务功能,实现防旱抗旱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抗旱资金的使用效益,延长抗旱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促进防旱抗旱事业的发展,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并制定优惠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抗旱服务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防旱抗旱减灾服务,特别是为粮食生产提供防灾减灾服务,并以抗旱为主,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实行有偿服务,努力实现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水利部门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和乡镇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级组建清丰县抗旱服务队,乡镇组建抗旱服务分队,农村可以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全县建立20个抗旱服务分队,包括两个县直抗旱服务分队、县水利局打井队抗旱服务分队和17个乡镇抗旱服务分队,农民用水协会一并纳入管理,逐步形成全县抗旱社会化服务网络。

全县各抗旱服务分队和农民用水协会统一接受县抗旱服务队领导。

第六条 申请建立县、乡抗旱服务组织,由县水利局、乡镇政府提出建队申请,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乡镇建立的抗旱服务分队,一般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联合办公。

第八条 申请建立抗旱服务组织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拟建抗旱服务组织的名称、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设备使用计划、维修能力;服务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已建抗旱服务组织需扩大规模或有其他变动的,按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县、乡抗旱服务组织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应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其机械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抗旱设备的产权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抗旱服务队按国有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档,统一管理、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而不服从统一指挥。抗旱设备统一标注有“清丰县抗旱服务队”标识,按类别标有“清抗—设备简称—年度—号码”编号。

第十二条 抗旱设备应设专人、专库保管,不得露天存放。同时,建立抗旱设备台账,并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目相一致,做到账物相符。库存设备应做到存放有序,统一编号,及时维修,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 抗旱服务分队要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对抗旱设备相应登记、建档。

第十四条 为方便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管护好设备,抗旱服务组织可以把抗旱设备发放到各行政村个人管理。

第十五条 分配到个人管理的设备,领取人在领取设备时,应提供村委会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抗旱服务组织要建立抗旱机具运行、维修、养护、保管制度,加强抗旱设备的管理。使用者要保证机具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循环再利用率,确保随时调用。第十七条 抗旱物资要做到采购有计划,消耗有定额,库存有限额,进货有验收,使用有手续,保管有台账,并责成专人定期盘点。

原属个人管理的抗旱设备达到一定年限不能再使用时,要及时上交原抗旱服务分队,再由分队上交县抗旱服务队,与属抗旱服务组织管理的不能继续使用的抗旱设备一并按程序核销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抗旱服务组织无论什么性质的单位或团体均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抗旱服务贯彻“保本微利,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九条 抗旱服务组织可采用租赁、直接提供服务、定向签订服务合同等多种形式提供抗旱服务。

第二十条 抗旱服务组织在非抗旱期间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增强抗旱服务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抗旱设备、简易抗旱运输机具及维修工具等固定资产,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抗旱资金规定的,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抗旱服务组织在财务管理上应单独建账,做好成本核算,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其收入主要用于巩固和发展抗旱服务组织。抗旱服务的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其标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管理部门依据人员工资、能源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要确保抗旱服务组织的国有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机具设备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专户储存,用于抗旱机具的更新,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抗旱服务组织建立的账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抗旱减灾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旱情发生时,抗旱服务组织须积极响应应急调度机制,无条件地听从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奔赴灾情地区,实行集团抗旱,发挥群体优势,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抗旱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在旱情严重时,县级抗旱服务队与乡镇抗旱服务分队要根据抗旱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抗旱应急措施:

(一)向因干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临时送水;

(二)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三)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的水;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应急性打井、建蓄水池等;

(六)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七)其他应急性措施。

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应急供水行为,拆除临时建(构)筑设施。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供水措施,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抗旱服务分队年终要对所分管的抗旱服务队员、设备每年开展的抗旱活动写出总结,报县抗旱服务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解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现状。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提供实时旱情信息,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减少旱灾损失的;

(二)积极组织实施抗旱减灾行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

(三)服从指挥,顾全大局,避免和排除旱灾各种隐患,出色完成减灾任务的;

(四)大力推广应用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抗旱减灾效益显著的;

(五)开展抗旱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旱情或虚假、瞒报、假报旱情,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有条件组织抗旱而不作为,在抗旱减灾中领导不力、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抗旱款物的;

(四)对如实反映情况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服从抗旱统一指挥,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在水事纠纷中,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三)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规定拆除截水设施的;

(四)旱灾期间哄抬物价的;

(五)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偷水、抢水,破坏抗旱设施,阻碍抗旱活动,拒不执行抗旱命令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清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抗旱 组织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清丰县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清丰县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抗旱服务功能,实现防旱抗旱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抗旱资金的使用效益,延长抗旱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促进防旱抗旱事业的发展,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并制定优惠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抗旱服务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防旱抗旱减灾服务,特别是为粮食生产提供防灾减灾服务,并以抗旱为主,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实行有偿服务,努力实现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水利部门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和乡镇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级组建清丰县抗旱服务队,乡镇组建抗旱服务分队,农村可以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全县建立20个抗旱服务分队,包括两个县直抗旱服务分队、县水利局打井队抗旱服务分队和17个乡镇抗旱服务分队,农民用水协会一并纳入管理,逐步形成全县抗旱社会化服务网络。全县各抗旱服务分队和农民用水协会统一接受县抗旱服务队领导。

第六条 申请建立县、乡抗旱服务组织,由县水利局、乡镇政府提出建队申请,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乡镇建立的抗旱服务分队,一般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联合办公。

第八条 申请建立抗旱服务组织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拟建抗旱服务组织的名称、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设备使用计划、维修能力;服务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已建抗旱服务组织需扩大规模或有其他变动的,按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乡抗旱服务组织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应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其机械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抗旱设备的产权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抗旱服务队按国有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档,统一管理、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而不服从统一指挥。抗旱设备统一标注有“清丰县抗旱服务队”标识,按类别标有“清抗—设备简称—年度—号码”编号。第十二条 抗旱设备应设专人、专库保管,不得露天存放。同时,建立抗旱设备台账,并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目相一致,做到账物相符。库存设备应做到存放有序,统一编号,及时维修,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 抗旱服务分队要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对抗旱设备相应登记、建档。

第十四条 为方便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管护好设备,抗旱服务组织可以把抗旱设备发放到各行政村个人管理。

第十五条 分配到个人管理的设备,领取人在领取设备时,应提供村委会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抗旱服务组织要建立抗旱机具运行、维修、养护、保管制度,加强抗旱设备的管理。使用者要保证机具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循环再利用率,确保随时调用。

第十七条 抗旱物资要做到采购有计划,消耗有定额,库存有限额,进货有验收,使用有手续,保管有台账,并责成专人定期盘点。

原属个人管理的抗旱设备达到一定年限不能再使用时,要及时上交原抗旱服务分队,再由分队上交县抗旱服务队,与属抗旱服务组织管理的不能继续使用的抗旱设备一并按程序核销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抗旱服务组织无论什么性质的单位或团体均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抗旱服务贯彻“保本微利,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九条 抗旱服务组织可采用租赁、直接提供服务、定向签订服务合同等多种形式提供抗旱服务。

第二十条 抗旱服务组织在非抗旱期间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增强抗旱服务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抗旱设备、简易抗旱运输机具及维修工具等固定资产,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抗旱资金规定的,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抗旱服务组织在财务管理上应单独建账,做好成本核算,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其收入主要用于巩固和发展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的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其标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管理部门依据人员工资、能源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要确保抗旱服务组织的国有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机具设备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专户储存,用于抗旱机具的更新,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抗旱服务组织建立的账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抗旱减灾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旱情发生时,抗旱服务组织须积极响应应急调度机制,无条件地听从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奔赴灾情地区,实行集团抗旱,发挥群体优势,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抗旱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在旱情严重时,县级抗旱服务队与乡镇抗旱服务分队要根据抗旱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抗旱应急措施:

(一)向因干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临时送水;

(二)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三)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的水;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应急性打井、建蓄水池等;

(六)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七)其他应急性措施。

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应急供水行为,拆除临时建(构)筑设施。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供水措施,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抗旱服务分队年终要对所分管的抗旱服务队员、设备每年开展的抗旱活动写出总结,报县抗旱服务队备案。第二十八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解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现状。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提供实时旱情信息,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减少旱灾损失的;

(二)积极组织实施抗旱减灾行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

(三)服从指挥,顾全大局,避免和排除旱灾各种隐患,出色完成减灾任务的;

(四)大力推广应用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抗旱减灾效益显著的;

(五)开展抗旱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旱情或虚假、瞒报、假报旱情,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有条件组织抗旱而不作为,在抗旱减灾中领导不力、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抗旱款物的;

(四)对如实反映情况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服从抗旱统一指挥,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在水事纠纷中,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三)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规定拆除截水设施的;

(四)旱灾期间哄抬物价的;

(五)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偷水、抢水,破坏抗旱设施,阻碍抗旱活动,拒不执行抗旱命令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清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抗旱 组织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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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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