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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建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县党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属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共太谷县委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深入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党建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为全县党的建设工作服务,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山西省太谷县政府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实践调查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向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党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协作活动,加
强与全国、省及其他兄弟省、市、县党建研究会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权利和义务,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作
为团体或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县域内已经成立的党建研究团
体,可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凡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
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
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
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
究;
(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
书,交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调研任务和其他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调研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刊物
提供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无特殊原因,会员两年以
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会;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第十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如有
违犯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宗旨,经常务理事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
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选举理事
会理事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个别领导成员更换,通过增补理事和撤销
理事资格等。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部门或单
位提出接替人选,报理事会确认。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理事会聘请特邀研究员若干名。如有变动,由常务理事
会决定,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
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
会闭幕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理事会工作和
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
工作。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本会签署
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会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听
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和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秘书长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
常事务,主持和领导秘书处工作;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
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讨论和吸收
会员;办好会刊;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负责经费管理。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秘书处等办事机构,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
(一)调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优秀党建研究成果;
(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按照国家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其活动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如需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批准注销,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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