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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武汉大学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为武汉大学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会在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研究生党建工作服务。
第二章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第五条 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向报刊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六条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和促进研究生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介绍国内党建动态、党建科研信息及国际政党情况。
第八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研究生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积极为学校党委部门对研究生的党建工作做好服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十条武汉大学在校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如有违犯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宗旨,经常务理事会议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书,交本会备案。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任务和其他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无特殊原因,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视其自行退出本会;
(六)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召开前须报经武汉大学团委批准。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通过本会重大方针及工作事项,整体规划本会发展;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收集代表的有关提案,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五)根据提名,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半年。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监督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增补理事和撤销理事资格,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学期工作报告;
(六)筹备常务理事会换届工作;
(七)组织引导会员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八)其它与理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常务理事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理事会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制定并落实本会的大政方针、工作目标等;
(三)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任免本会干部;
(五)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六)按照《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七)其它与常务理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工作,会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等;
(四)领导本会的精品学术活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读书会。
第二十四条副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的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民主选举常务副会长临时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由会长任命,秘书长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主持和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与常务理事会保持联系,保证本会各部门联系畅通;
(三)提名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四)起草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本会资料,做好建档工作;
(五)负责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记录;
(六)管理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值班;
(七)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八)讨论和吸收会员;
(九)办好会刊,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十)组织本会年度评优工作;
(十一)其它与秘书处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可以建立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读书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第六章 资产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
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
(一)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优秀研究生党建工作科研成果;
(五)其它业务开支。
第三十条财务应由本会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的帐目审计。对于帐目混乱不清者,本会将责令财务负责人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会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本会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七章本会学生干部
第三十五条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察、考核。
第三十六条本会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
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本会学生干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会每半年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本会干部,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称号,并由主管部门和本会联合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本会每年推选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本章程的本会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武汉大学团委批准登记注册为学生社团,其活动接受武汉大学团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需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武汉大学团委批准注销,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大学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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