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_河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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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是从事国学及传统文化研究、宣传、教育、推广、培训、开发的群众社会组织,是由热爱国学、热爱传统文化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文化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伟大构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弘扬伦理道德传统教育为宗旨,围绕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发、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等广泛开展活动。为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推动河北的传统文化教育,促进河北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研究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传统文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研究;做好各分会、各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及业务指导、规范工作,保障全省传统文化工作沿着积极、有序、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重视发现和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培养社会需要的传统文化教育工作者,为我省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产业开发,兴办文化事业;整理编辑出版文化典籍,有关图书文献,制作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动漫作品,创作演艺节目,出版发行会刊等。

(四)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

(五)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文化教育培训;举办传统文化的展览展示,推动文化名人纪念场所建设;深入挖掘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整理开发民间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立传统文化网站,创办电子会刊,开展传统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工作。

(七)广泛联系省内外、国内外业内人士,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组织设立对外文化交流咨询服务机构,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教育和鼓励会员加强自身修养,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范者。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

(九)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组织国学专家、文化名人、道德模范和践行传统文化的示范者举办传统文化公益讲座、论坛、报告会、巡回演讲等活动。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类型及组成:本研究会由河北省崇尚、热爱传统文化及致力于国学研究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本研究会的单位会员包括河北省各级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学研究教育、教学推广机构、各类企业等;个人会员系上述机构团体成员及民间国学与传统文化爱好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传统文化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传统文化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也可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共享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四)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规定时限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做出重要决定或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界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荣誉会长、高级顾问、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荣誉会长、高级顾问任职年龄可以超过70岁;

(四)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会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主要负责人;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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