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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关心赖氏历史文化的人士,自愿结成的以研究赖氏历史文化为主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善良风俗,开展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为赖氏的兴业育人服务,为海外赖氏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西民政、侨联和史志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赖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分析研究现有赖姓的来源、发展、迁徒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赖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搜集和整理族谱和其他赖氏资料,建立赖氏资料信息网络,开展赖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赖氏华人华侨寻根访祖;
(三)有计划的组织编纂赖氏姓氏书籍、资料和撰写文章;
(四)沟通国内各地赖姓人士之间的联系,沟通海外赖氏华侨、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进赖氏宗亲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五)办好本会刊物,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赖氏历史文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要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学会、研究会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要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存款利息及其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须具有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移交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征求会员代表多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指定专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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