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_出口货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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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率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进行相应转出,如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转出:

视同内销征税 当月全部 当月可准确划分 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 出口货物不能 ={ - 用于应税项目、} × ------------- 准确划分部分应 进项税额 免税项目及非应税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转出进项税额 项目的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当月”指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当月。若纳税人当月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等其他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行为的, 上述公式中,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3.出口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比照上述公式换算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三、操作办法

(一)出口企业出口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五款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出口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申报;出口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单证逾期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调整申报。出口企业并应自行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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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的同时,区别不同的情况向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要求同时报EXCEL电子文件),属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还应将经税务分局审核的以下相关表格复印件报税源管理二科备案: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3.《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三)生产企业凡有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对已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应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外贸企业自行发现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对已办理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源管理二科申报调整退税。

(四)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如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情况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由征收分局通知生产企业或由税源管理二科通知外贸企业,明确调整纳税申报或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五)出口企业作视同内销申报时,调整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免税申报的具体栏次如下: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 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

(2)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 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

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7栏。

(3)出口退税审核人员发现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补充资料或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发现企业填列表格的数据计算有误的,指引企业准确计算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等相关数据后,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并应跟踪企业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4)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税务分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将经确认的“附件1”与“附件2”附在原《关于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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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冲减免抵退税销售收入时,“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少于零的填写零,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1)对于征税通知上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应向税源管理二科填报《外贸企业调整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返纳该笔货物已退税税款;未申报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7栏。

(4)企业应在收到《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的下个月内,将经征收部门审核的《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或《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报送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将经税务分局确认的视同内销征税的表附在原《关于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后归档。

(5)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操作上,在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同时,将可办理出口退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4栏“免税货物”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6)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同时有出口退(免)税货物及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由于出口退(免)税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前,不予退(免)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暂不能申报抵扣,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税货物已出口并向税源管理二科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后,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税源管理二科审批后连同相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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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证逾期当月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逾期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并计算销项税额。

四、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企业出口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时,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1.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五、征退税部门的衔接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次年8月15日前,将企业上年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关单信息(含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未申报免抵退税的报关单信息,提供给市局流转税科,由流转税科将信息下发各区征收部门核实企业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已如实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滞纳金的计算

企业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滞纳金的计算方面,在总局未有规定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滞纳金的计税金额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生产企业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滞纳天数

1.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五款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从货物出口当月的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计算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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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从单证逾期当月的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计算滞纳天数。

3.计算纳税人是否超期申报加收滞纳金,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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