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生产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_内销征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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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生产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山国税办转字[2006]131号转发)第一条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日期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中山国税函[2003]81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征收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生产企业出口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需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如下操作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一)纳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零退税率货物﹤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免税货物除外﹥)以及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在出口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如2006年9月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和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企业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06年9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退税凭证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最后申报月份的次月(税款所属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如2006年7月出口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的货物,企业应在最后申报月份(2006年10月)的次月(所属期2006年11月)视同内销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二)纳税申报的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填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表》(格式见附件一,暂由分局自印),并按如下要求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转化为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然后将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4行“未开具发票”栏的对应列,从而达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计算销项税额的目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6%)”转化为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然后将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未开具发票”栏的“6%征收率”列,从而达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目的。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6%)”转化为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然后将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在《中山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不含税销售总额”栏,从而达到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目的。

(三)进项税额转出。

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由于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对其进项税额进行相应转出。

根据省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财发[2006]10号转发)第四条的规定,我局重新设计了《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从所属期2006年9月份起,对有免税货物、简易征税货物、非应税货物销售收入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填报《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格式见附件二,暂由分局自印),旧版的《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停止使用。

生产企业在发生“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 的当月,除应按第二条第(二)款的“纳税申报方法”申报“应纳税额”外,还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计算转出简易征税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一般指商品代码库中的零退税率货物〈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免税货物除外〉),不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企业只需要按第二条的规定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和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我局在2004年11月下发的《关于对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的申报和审核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退税凭证的货物以及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在货物出口的当月企业已经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了免抵退税出口额,因此,在申报计征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所属月份,企业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利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菜单对征税的出口记录作冲减处理,生成的冲减记录其“单证不齐标志”栏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一致,其“所属期标识”栏应与冲减记录的“所属期”的“年度”一致,其“备注”栏应录入“内销征税“字样。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除按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应纳税额”和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外,这些货物对应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予以扣减,具体的扣减办法如下: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时,如果对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有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格式见附件三,暂由分局自印)。退税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业《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无误后,在主管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加具“同意企业在所属期×年×月的免抵退税申报调减申报系统的免税料件金额后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审批后,退回企业一份,传递给征税部门一份,退税部门留存一份,随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当月的免抵退税资料上报市局退税机关一份(小榄、直属不需上报)。

企业收到分局退税部门退回的《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后,按主管分局退税部门的意见(退税部门规定的所属月份),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菜单虚拟录入一笔金额为负数(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第7栏的负数录入)的进口报关单记录(每本手册分别虚拟负数进料记录),该条负数记录的“备注”栏必须录入“征税调减”字样。对属于2006年6月30日前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计算出的第9栏“2006年6月30日前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抵扣模拟进项税额”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中山国税发[2005]94号转发)第三条的规定作为模拟进项增加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处理,增加进项税额的具体操作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申报“2006年6月30日前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抵扣模拟进项税额”(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第9栏的负数填列)。

(四)如果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征税处理前其对应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可以按如下办法处理:

1、仍按本条第(二)款的办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出口明细(不予退免税货物除外),可忽略申报系统出现“该手册已经核销”的错误提示;

2、填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但该表第7栏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为该手册已多计算的免税料件金额,应按第六章《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办法调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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