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客户维护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天津市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客户维护管理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全体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三条会员单位只能在其注册所在地及其在交易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开展业务及经营活动。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借助居间人拓展市场、发展客户。第四条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分支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分支机构业务岗位人员具备贵金属投资经验或其它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五)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居间人是指由交易所会员单位报交易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以会员单位名称+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的格式注册。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对分支机构建立规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制度、资金调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结算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流程。对日常事务、资格审核、业绩考核、档案文档等统一管理。第八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宣传管理办法(试运行)》安排宣传工作,宣传时要客观、准确同时要充分地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第九条交易所每年不定期会对会员单位分支机构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会员单位年终评审的重要指标。第四章备案制度
第十条会员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分支机构证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分支机构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学历证明和公司相应的任职文书;
(四)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分支机构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六)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会员单位应当在负责人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档案资料并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并在经营场所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备案:
(一)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说明书;
(二)对客户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三)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的客户,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会员单位在分支机构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备案:
(一)终止分支机构说明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料、资金,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客户维护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客服中心,对外公布服务热线,保障24小时受理客户的各项诉求。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或专岗受理客户投诉。对客户的投诉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将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十六条客户投诉原则上由会员单位自行处理,3人及以上投诉事项、纠纷金额超过50万元或涉及诉讼的必须书面报备交易所。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处罚等级的划分,包括:(一)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三)暂停开新客户;
(四)暂停开新仓交易;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违规处罚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违反交易所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三)因恶性竞争引起投诉的;
(四)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分支机构相关资料的;
(六)报备的分支机构资料不真实的;
(七)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的;
(八)拒绝受理投资者投诉,投资者直接投诉至交易所的。第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规章制度执行。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目前国家唯一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交通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个性质......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由天......
天津寳鑫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方声明公告——交易模式变革各会员单位:近期全国范围内对于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已经全面铺开,这对于市场中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这样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守法、规范......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水平,维护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