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_天津重要用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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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水平,维护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各类会员。

(一)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交易所从事节能减排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交易所会员可分为:交易会员(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和服务提供商会员(合同能源管理会员和其他服务类会员)。交易所涉及业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3、经纪类交易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1、2条件之外,还需具备: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全国营业网点不少于20家;

(3)会员单位各营业网点客户拥有率不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0%;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4、综合类交易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1、2条件之外,还需具备: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2)除具备经纪类交易会员相关条件外,单个会员单位还须拥有总量不低于500万吨的经国家核定通过的CDM项目或天津市碳配额等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

5、试点企业会员:

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由交易所和交易会员提供服务。

(四)交易会员下属客户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2、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60周岁;

(2)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具有一定投资经验、行业背景知识及抗风险能力;

(4)金融资产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会员权利

(一)一般权利

1、参与开发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的交易机制;

2、可获得专家咨询以及节能减排领域相关综合信息咨讯,根据会员种类,享受交易所提供不同层级的信息资讯及相关业务信息;

3、参加交易所组织或提供的各类交流活动,并可参与新兴环境交易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

4、按照交易所规定,使用交易所网站资源,发布会员信息并提供链接,增大宣传力度。

(二)专属权利

1、经纪类交易会员: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排放权益的交易代理权;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统;

(3)交易席位转让的增值收入,新受让方必须符合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准入条件。

2、综合类交易会员: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排放权益的交易代理权和自营权;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统;

(3)交易席位转让的增值收入,新受让方必须符合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准入条件。

3、合同能源管理会员:

(1)交易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的业务信息优先知情权;

(2)交易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面咨询服务,促进项目合规操作;

(3)利用交易所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所拥有的渠道、融资、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交易所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保证保险、绿色信贷、收益买断、项目保理等六种模式融资。

4、其他服务类会员:

(1)使用交易所交易场所和设施,开展从事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权限相符的产权转让、技术挂牌交易的咨询、服务业务;

(2)交易所提供的减排量核证登记服务,对会员开发项目节能效果的节能量进行核算,并登记为可供交易的减排量资源,目前可进行CDM项目开发登记,未来将涉及中国自愿减排量登记等内容;

(3)参与研究交易所开发的国家型、国际型等各类型课题项目并分享研究结果;

(4)参与交易所提供的国内与国外低碳技术、资金交流平台项目;

(5)享有交易所根据未来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面向社会提供其他类型交易服务。

第四条会员义务

(一)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二)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三)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交易所交易运营安全;

(四)确保客户执行交易所结算、交收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按照交易所要求与授权,及时准确地在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布有关信息;

(六)建立严格的资料审核机制和开户审核制度,确保提交交易所的各类资料、报告、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

(七)建立有效的自律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在交易所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条交易会员为客户开户前,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申请表;

(二)承诺函;

(三)注册登记文件(正、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如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六)会员业务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

(七)公司章程或组织性文件(复印件)。注:第(三)、(四)以及第(五)、(六)项提及的身份证明文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余文件提交原件。

第七条确认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发付款通知,待收到款项后,再向该机构颁发《确认函》和《会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会员名称变更;

(二)会员住所变更;

(三)会员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会员代表变更。

会员发生

(一)至

(三)项变更登记,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申请表;

2、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

4、变更后的章程或组织性文件;

5、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会员发生第(四)项变更,应向交易所备案并提供变更后的会员业务代表信息。

第九条会员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交易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不再具备交易所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解散或者被吊销注册证明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前告之交易所并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会员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第十三条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决定注销之日起失效。

交易所注销会员资格的,被注销会员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指派的专人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各项业务办法管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二)办理交易所规定会员单位的资格、席位、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三)组织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以及参加交易所举办各类资格及业务培训;

(四)协调会员单位参与交易所交易及相关合作业务并保障顺利实施;

(五)定期浏览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六)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七)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八)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九)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他情形。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会员代表。

第二节报告与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向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经纪类和综合类交易会员,每年4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交易情况报告及会员自有资金与代理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的措施等方面的风险控制监管报告;

(二)服务提供商会员,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承做业务量报告;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一)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变更事项的;

(二)会员或者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交易所信息在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四)主管部门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环保事故;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会员发生前款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排放权交易、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被依法托管的,托管方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托管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方案等文件报交易所备案。会员被托管不能影响其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否则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或取消该会员资格。第三节会员收费

第二十二条会员费用

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一)入会费和年费;

(二)交易席位费(适用于交易会员);

(三)特许加盟费(适用于服务提供商会员)。

收费标准和支付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的维持

交易所相关部门将组织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每两年对会员入会基本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结合会员业务统计情况等综合指标,对会员资格的维持进行评判。

第二十四条会员拖欠交易所相关费用的,逾期一个月内给予口头告知并再发催款通知,逾期三个月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权利,逾期六个月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会员被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交纳为保证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第二十四条所述措施。第四节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将与交易相关的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交易所报告。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

第二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请交易所予以调解。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排放权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约见谈话;

(五)专项调查;

(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七)提请主管部门处理。

交易所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第五章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会员违反《业务规则》,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权限;

(五)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会员受到第(三)、(四)、(五)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前款规定人员累计3次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报请主管部门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员不服本办法纪律处分决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办法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会员对交易所处理有异议的,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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