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2.主体判定错误 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行政机关本章。
2.2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Page 1 of 10.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又如XX贸易有限公司化妆品柜台、XX生产企业中心厂房,从法律角度来讲无论是柜台还是厂房都是不具备任何民事行为能力和思维的客体,根本不能构成违法主体。被处罚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2.2被处罚主体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处罚主体资格的判定很重要,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对被处罚主体资格、处罚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等全过程予以审查,以便作出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引起行政诉讼。
3.证据不完整,定性语言及定性处罚依据出错。3.1未载明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Page 2 of 10.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书写格式一般是证据名称、数量、时间等。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证据处,未列出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却将案件承办人作为证据,将其姓名写在相关证据处。
3.2载明的证据不完整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从受理、立案开始进行调查到案件调查终结这一阶段所收集制作的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确凿的已证实的证据,是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材料中,对违法所得表述不清,未对当事人进行违法所得的取证,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栏内书写的证据种类不全,如在未取得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3.3未载明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活动都有一个连续的时间过程,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要查实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即从何时开始至何时案发,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载明当事人在某个时间从事了某种违法活动,未载明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段,如“你单位于2007年8月7日从事的…”。这样的写法很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会误认为当事人只是在这一时间进行了违法活动,其违法活动没有连续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是从何时至什么时间内从事了何种违法活动,应当明确当事人从事的违法活动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这有利于证明当事人在从事违法活动期间其行为的危害性及持续性。
3.4未使用定性语言
Page 3 of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国家公文,必须使用公文语体,文书制作过程语言要规范、严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两个介词,将介词“关于”和“对”同时使用,造成重复及语法上的错误,“关于”和“对”只能取其一。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涉嫌”字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表述为“涉嫌从事某种违法活动”,一旦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入行政处罚阶段,就必须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表述,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处罚,不能对证据不足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罚则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5定性处罚依据出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表述不全,没有注明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目,或对某一违法行为错误地适用了没有相应罚则的条款、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行政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时应当明确和规范,对一些必须依据行政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般不应直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而应写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解释尽管是一种有效解释,但并非对于实施法律规范的一切场合、情况、对象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可能会出现其对特定的个案并无普遍约束力的尴尬,直接影响案件的成立与否。
4.未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救济途径和期限交待不全或错误。
Page 4 of 10.4.1 遗漏罚种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载明对某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未载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罚种,如“现决定予以你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2救济途径表述不当,告知的内容不完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涉及交待行政处罚诉讼权利时,复议、诉讼的时效表述不规范,该注明“六十日”的却写“两个月”,该注明“三个月”的却写“九十日”,或仅载明“六十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救济方式、途径和期限表述应完整,应准确表述机关的具体名称:“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厅(局)或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xx日内向xx人民法院起诉。”
4.3告知的内容不合法
5.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未作表述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采取了行政控制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却未对实施行政控制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作处理论述,导致当事人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对被控制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若在《行政控制决定书》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中做出没收(收缴)涉案物品的决定,Page 5 of 10.则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行政控制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而没有履行没收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违法。
6.对当事人下达涂改、改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显著的强制执行性,引述的违法事实必须真实、清楚,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准确、完整,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当制作有错误时,应当重新制作。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文书,当事人可以拒不执行。
7.送达不符合规定
7.1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送达
在未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下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了解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必须充分听取、复核和采纳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被告知后的反应也应有所交待,对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应有文字说明。
7.2送达时间不合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Page 6 of 10.7.3送达回执无当事人签名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应遵循以下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无送达回执,也无任何文字记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Page 7 of 10.1.5.2.1不能作为定根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当然,一般的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法院要采用,严重违反程序所收集的证据才不采用。判断是否严重违反程序,关键是看违反程序是否可能导致结果上的违法。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1.5.2.2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下列证据因为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所以不能成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Page 8 of 10.(3)原造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1.5.2.3不能单独作为定素依据的证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
1.5.3证明力大小、的效力认证 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
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②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2)原始证据优先:
①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Page 9 of 10.②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3)法庭证据优先:
①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掌握证据之间效力的高低,对于判断具体案件中的证据非常有益。1.5.4认证错误的处理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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