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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2号
当事人:广州享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家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URY2E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蚝壳洲东街93号自编3号楼南面一楼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18年4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印刷及纸品加工项目,面积895平方米,总投资130万元,主要设备有印刷机2台,复膜机1台,主要原辅材料为纸张、油墨、复膜,主要生产工艺为印刷及复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活性炭过滤后排放,废油墨罐及含油墨废水等危险废物交由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8〕1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6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自2016年以来对环保设施积极建设改造,进行VOC工业废气治理后,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达标排放。车间进行密闭,负压保证治理排放。对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危废品分类暂存,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公司回收处理。建立危废台帐,坚持做好登记,并按要求张贴危废管理制度,危废标识。噪声方面除密闭车间隔音外,经常维修保养机器,并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以确定不超标。为确保气体达标排放,除定期更换活性炭外,还积极参与及推广协会组织VOC在线自动监测云系统,建立预警机制,保证任何时刻都达标排放。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环保培训,不断培养企业全员的环保意识,严格要求员工按环保局指导规范操作。我司全力支持政府环保工作、并以实际行动建设了环保治理设施,恳请贵局指导我司完善环保手续,并请求贵局减免我司的罚金。提交废气治理工程合同、治理方案,监测报告,工业废物更换服务合同,与深投环保科技签订的废物处理协议,2018、2017年危废转移联单,2017、2018年危废台帐,废气处理器照片,危废暂存间照片。”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3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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