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醉酒驾驶入罪的不足与完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醉酒驾驶入罪问题浅析”。
摘要:《刑法修正案
(八)》将醉酒驾驶罪纳入刑法规制,另立一条罪名—醉酒驾驶罪,虽然对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只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对醉酒驾驶规定的刑罚有过轻之嫌,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社会上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也不能有效的惩治犯罪。针对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完善,主要从将酒后驾驶行为纳瑞刑法规制范围和刑法合理设计上合理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醉酒驾驶罪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醉驾
交通肇事
立法建议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Abstract:
criminal law amendment(eight)“ will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the crime of drunken driving, another accusation-drunk driving offense, while to mak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only the drunk driving behavior as the crime of drunk driving, and prescribes penalties are too light to disrelish, and can not fundamentally curb society on drunk driving, drink driving behavior, cannot be used to punish the crime.For this we must perfect the, mainly from the drunken driving behavior, Swi criminal regulation range and reasonable design reasonable and perfect of criminal law,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drunken driving.Key words: drunk driving
traffic accident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legislation
我国醉酒驾驶入罪的不足与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在逐年攀升,由此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即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年来一件件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使得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人们痛定思痛发现醉酒驾驶已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然而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现状引起人们极大的反思,面对行政立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软弱和刑事立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空白,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将酒后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强大的民意和社会舆论为醉酒驾驶行为进入刑法规范提供了立法契机。因此,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填补了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在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却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只是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酒后驾驶却依然未纳入刑法规制,而且对醉酒驾驶规定的刑罚有过轻之嫌,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社会上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更不能有效的惩治犯罪。面对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都将其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并且科以严厉的刑罚。在对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罪名考量和刑罚设计上,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已在实践运行中得到成功的印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将酒后驾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且应该在刑罚设计上跟进国际立法实践,以达到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和有效的惩治犯罪的目的。
一: 酒驾行为的入罪的合理性
(一)符合社会风险控制需要
1.酒驾引发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数量急剧增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迅速攀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疯狂飙车等引发了一系列重大交通事故。据公安部的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9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6亿辆,而且还继续呈现快速增长之势[1]。伴随的交通安全形势迫使人们反思现行的相应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发现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罪处理过程过轻,对严重违章驾驶行为,特别是危险性极大的醉酒驾驶飙车行为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实施后,即2011年5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犯罪行为20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3万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44.4%和43.65%[2]。不可忽略的是,汽车在我国普及也就不到二十年,人们对汽车的危险性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为了有效惩治并预防醉酒驾驶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对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充分发挥刑法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行为。
2.、酒驾严重威胁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生命无价,对个人来讲,生命十分珍贵,生命权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尤其是对生活在当代和平时期的人们来说,生命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尊重每个公民的合法的生存权利,是当代社会最基本的理念[3]。而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行为严重侵害了人们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更给社会的和平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应该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一起交通事故,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也同时危害了社会稳定及公共安全,更严重者会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生活。醉酒驾驶更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而且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几乎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然而这种现象及其行为是对人的极大不尊重,是对生命的蔑视。是对我国法律的亵渎。长久以来由于我国刑法对酒驾行为的调整过于狭隘,惩罚力度不足[3]。一些人的法律观念过于薄弱,以身试法往往酿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所以立法机关应该加强对酒驾的立法规制,完善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增加对醉酒驾驶的定罪处罚,这既是在维护法律神圣的地位,更是对公民个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醉酒驾驶行为契合国际立法的趋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国外许多地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醉酒驾驶规制法规,尤其是近年来,出现了将醉酒驾驶法律制裁的趋势严格的立法态势。而且在这一点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是步调一致的。
1.英美法系国家规制酒驾的立法实践
英国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其法律对将醉酒驾驶行为却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这体现在199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根据《1988年道路交通法》将醉酒驾驶引起的犯罪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在由于酗酒或者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机动车辆的,判决三个月以下监禁或者25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用,是否吊销驾驶执照由法官决定;二是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驾驶罪,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上述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可处10年监禁[4]。虽然这对于杀人罪来说不是很高的刑罚,可是对于疏忽驾驶罪或其他酒后驾驶罪来说刑期要高很多。英国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在西方国家来说堪称最完备者之一。英国道路交通法在1988年颁布之后,又于1991年和1996年两次进行修订,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措施。英国刑法不仅有关于道路犯罪的危险犯,行为犯等规定,还在对受酒精影响而驾驶的行为方面制定了多个罪名。比如在处罚方面,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的,依照普通法的传统应当定非预谋杀人罪,判处14年监禁或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5.5条公然醉酒罪规定:“行为人以治疗之外的目的摄取酒精,麻醉品或者其他药物,致使在公共场合内的自己,他人或财产受到明显的影响或者干扰附近的他人的,构成犯罪。对于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过去一年内两次被判犯有该罪的,属于微醉,在其他情形下,本罪属于维警罪。”在美国,针对酒后驾驶,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近年来,认证酒后开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更是日趋严格,从0.08%到0.05%。不满21岁的人开车时不论其体内酒精含量,将一律逮捕并暂时关押在警局等其情形。对于21岁以上的酒后驾驶者如经查实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将对之以醉酒驾车论处。警方会根据其是否是初犯,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是否有驾车逃逸行为等,决定是否对他起诉[5]。
2.大陆法系国家规制酒驾的立法实践
德国是对醉酒驾驶及饮酒驾车规制均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国家。德国《刑法》第315条a是对危害铁路,水路和航空交通安全罪的规定。该款规定“(1)因下 4
列行为危机他人身体,生命过贵重物品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1.由于饮用酒或麻醉品或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缺陷,在无能力安全驾驶有机交通工具,悬空缆车,船舶或飞机的情况下,驾驶此等交通工具的(2)犯第1款第1项之罪未遂的亦可处罚。第316条是对酒后驾驶罪的规定:“(1)饮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第315条至第315d)如其行为未依第315条a或第315条c处罚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2)过失犯本罪的亦依第1款处罚”。德国刑法典根据道路的不同类型对酒后驾驶行为作了非常细致的区别划分,对于铁路,水路,航空交通以及公路交通分别制定不同的罪名。从德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处刑来看,在德国刑法中,既处罚实害犯,也处罚危险犯。从受到侵害的法益角度讲,定罪时并不要求法益已然受到侵害,而只要求存在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就足够了[6]。
法国刑法典虽没有明确规定饮酒驾驶罪或醉酒驾驶罪,但其中却能找到关联条文对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处罚。法国刑法典第221-6条非故意伤害安全罪”因笨拙,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怠慢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造成他人死亡行为,构成非故意杀人罪,处3年监禁并科45000欧元罚金,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的当处刑法加至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第233-1条对他人造成危险罪“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之特别义务,直接致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造成身体损伤或永久性残疾的紧迫即发生危险的,处1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7]。酒后驾驶行为在法国刑法理论中是一种典型的“蓄意置他人于危险”饮酒以及醉酒不能驾车是法定的审慎义务,任何驾驶员都具有知道酒后驾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与破坏交通安全的常识。可以看出,法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8]。
日本人口众多而交通道路窄,醉酒驾驶同样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酒后驾驶罪日本《道路交通法》在2007年修订之后日趋严厉。日本过去在司法实务中,多以过失致死伤罪及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的相关罪名来对“飙车”和“醉驾”等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定罪处罚[9]。日本刑罚第208条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规定:“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况下,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伤害,处十五年以下惩役,致人伤亡的,处一年以 5
下有期惩役。”日本刑法还于近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10]具体包括超速驾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至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伤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二、我国规制酒驾行为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现行的立法规定
1、从行政立法来看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天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11]。”
2、从刑事立法来看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至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该司法解释虽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罚规制,但仍显不足。他只在司法解释层面作出限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而且该司法解释仍然只是将酒后驾驶致交通事故放入交通肇事罪中,并未另立一罪。然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达到法定“损害结果”才可定罪。且该条规定中对酒后驾车所致交通事故是以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这意味着对酒驾未造成重伤害结果的行为仍然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空白。由此可见,我国对酒驾行为的刑罚规制还是较为落后和薄弱的,并
不能满足法治社会人们的需求,也不能够达到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的目的。
基于行政立法对酒驾行为规制上软弱和刑事立法对酒驾规制上空白的法制现状,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刑
(八)修正案正式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畴。其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新增一条“危险驾驶罪”。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在刑罚规制上的空白。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未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经常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的醉酒驾车行为,较一般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更加严厉。针对我国刑法在惩治“酒驾肇事”案件方面,既存在发条设置上的确实也存在刑罚制裁上的缺陷,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醉驾入罪”已成为我们的共识。面对我国已渐居世界第一的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现状,面对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仅仅依靠将“醉酒驾驶入罪”来彻底的改变现在的交通状况是对刑法的过高期望,是不现实的[13]。刑法修正案
(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13]。但是修正案
(八)却未考虑将该罪的基本形态规定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形态,他此存在发条设置上的缺失也存在刑罚制裁上的缺失
2、刑罚设计上有过轻之嫌
目前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行为入罪,但其刑法却较轻,仅仅为“拘役,并处罚金”而罚金往往会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等的制约,从而看来处罚执行能否做到位,能否完全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现在仍存在疑问。7
一至六个月的的拘役能否和飙车,醉酒驾驶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尤其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是属于故意犯罪的,那么,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则明显的处罚过轻,同时幅度很小的刑罚在法律适用上也就很难与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醉酒相适应。例如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件等危险驾驶案例,多判处了死刑或者较重徒刑,这和以往的司法判例差别很大。新增罪名只将拘役作为主刑,和《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罪名的主刑规定的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不相符。另外,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无法适用的情况。
该法条没有规定量刑的因素,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将各种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都使用了一样的刑罚,这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更不利于促进犯罪人积极悔过,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三、完善我国立法规制酒驾的建议
(一)关注刑事立法的完善
1.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规范
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完善了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扩大了刑法对公共安全领域的保障范围,从而提高了醉酒驾车行为的行为成本,必然将会在处理酒驾行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而醉驾入罪后,对该行为起实质性遏止作用的是刑罚的设定。因此,刑罚的设定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刑罚设置应当从立法技术和具体的刑罚手段两方面入手。首先在立法技术上,我国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区分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刑罚。例如:美国对于醉酒驾驶的刑罚种类更具多样性,而且相当严厉。当驾驶人被确认为酒后不当驾驶,将受到吊扣驾驶证一天,当天不得驾车的处罚。除此之外,对于造成生命伤害的,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刑可以适用死刑。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三种情况来分别量刑如下:(1)判决3个月以下监禁或2500英镑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用,(2)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无特殊原因,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3)疏忽驾驶致死罪,可以处10年监禁[14]。在醉酒驾驶行为对待问题上区分酒后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驶致交通事故,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
故这三个事实情节
而在我国邻国日本,其治理酒驾行为的法律同样值得我们予以借鉴。日本在2005年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的最高刑提高到20年。2008年日本以严惩酒后驾车为宗旨的新交通法开始正式实施,行为人酒驾违反新交通法会被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或约900美元的罚款。
从两大法系国家对醉酒驾车的法律规制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于酒后驾车行为一般都采用了比较严厉的刑罚制度来规制。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也是相当的严厉。大陆法系国家并非对于所有醉酒驾车的行为给予处罚。而仅对于那些故意或过失是自己陷入醉酒状态的人才处以刑罚。
2.刑罚上的合理设计
在刑罚设置上采取轻重合理,因情设刑,其刑法的设置应该介于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从而弥补刑法的断层。如在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可参照刑法修正案
(八)中的规定设定资格罚或者财产罚,造成交通事故特别严重的,则可设定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应高于交通肇事的法定刑。具体针对不同的情况设定不同的法定刑,对单纯的酒后驾驶而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给予较轻的刑罚处罚。如可以以财产刑,对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给予相对重一点的刑罚处罚,如可处以一定的短期限制的自由刑。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行为,给予较严厉的刑罚处罚,比如长期限制自由刑甚至死刑。其次在具体的刑罚手段上,可以根据不同的醉驾行为性质,醉酒驾车人主观态度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等区分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分别施以不同的刑种刑级。对危险犯可以处以较轻的刑种刑级,如财产刑,对行为犯处以相对较重的刑和刑级,对结果犯处以较重的刑种刑级。对于屡犯不止的行为人,则可引入国外做法,对其处以“终身禁驾”从重处罚[15]。
根据现实情况,相应的增加交通的警备力量,利用现在的科学技术可以在每个路口建立一个自动测试仪和监控蛇蛇,让司机自动路过此路时自觉的测量自己的酒精度,遵守法律。另外,交警要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落实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不能法律刚开始实施时的执法力度大,之后就放任此种情况,执法人员要始终如一的坚持执行法律,一定将醉驾问题予以好好的解决。
2、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法律的彻底执行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制度,针对现实中“代 9
驾”问题,很多业内人士及市民都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加强行业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民的后顾之忧,让代驾服务规范而有序地发展,从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另外,也应当对执法人员的法情节,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以保证醉驾入刑真正彻底的入刑,保障我们的社会安全秩序。
醉驾入刑的话题,从修正案出台之日起至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人们对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醉驾案件致死多人的惨痛案件记忆犹新。因此醉酒驾驶入刑给了人们心理上很大的宽慰,它起到了预防作用,从而更是起到了保护作用。虽然一直存在着质疑的声音,但是在民意的帮助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醉驾入刑”已经向人们所期待的方向来,只是存在着不足,仍需要完善。但我们应该相信,在法治社会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行政机关正在朝着严格执法的方向迈进,法律制度也正在朝着完善的方向迈进,那些经常宿醉的驾驶员会受到此次《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的约束,他们也会向遵纪守法,有责任感的公民方向转变。“醉驾入刑”这一小步确实有其必要性,事实上,它可以表明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步,它甚至可能成为整个社会司法完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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