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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关前后日本企业并购的特点分析
徐 立 军湖北省孝感学院
一、对国内并购的控制在立法上较严,在执行中较松。
1。被迫“进口”的反垄断法:比美国的还严厉。
在二战前,日本政府所推行的基本是一条扶植与保护垄断的政策,并由此而形成了战前财阀家族性很浓的垄断体制。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军的推动下,日本政府由美国“移植”、导入了反垄断政策,实施了经济民主化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彻底解散财阀企业、排除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及制订《禁止垄断法》。
众所周知,战前日本的财阀体系是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经济基础。美国政府及其驻日占领当局认为,以财阀为代表的日本垄断资本“是日本最大的战争潜在力量”,也是美国垄断资本在亚洲最大的竞争对手,是其推行全球霸权战略的障碍。为了彻底清除日本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根源,美国逼迫日本政府实施极为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即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彻底解散以三井、三菱、住友等财阀企业为核心的家庭垄断统治,实行股权分散化,对原王子制纸、日本钢铁、大日本麦酒、三菱重工等巨大企业进行重组,将其分割为若干个规模较小的企业。尽管解散财阀及对巨大企业的重组进行得并不彻底,但它通过调整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及组织结构,使战前日本的财阀垄断型经济体制迅速解体。
作为解散财阀企业和排除经济过度集中的法律依据,是在美国政府及其占领当局的强力督促和直接指导下开始导入的。在1947年3月,日本“制订”了《禁止垄断法》。该法严格限制持有股份、兼任董事及合并等企业之间的结合,禁止一切形式的卡特尔,其严厉程度当时超过美国的相同法律。
2。1953年修改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意图:拿给外国人看的。
对于美国占领当局主导下制定的反垄断法,日本一直认为不符合本国国情。二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全面崩溃。约1/4资产遭到毁灭,生产水平降至战前的40%。从战后初期到 50年代中期,日本企业的竞争力远远比不上美国和欧洲的企业。例如,在50年代中期不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日本只有 4~ 5家;在包括美国企业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日本还榜上无名。
于是1952年底,日本开始酝酿再次修改反垄断法,出现了最为激进的经团联的修改案(主张从原则上修改该法),较为激烈的通产省的修改案(主张大幅度修改并放宽反垄断法),还有主张进行适度修改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修改案(允许建立反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修改“股票持有、职务兼任、企业合并和营业受让”一章的许多重要条款。以此促进企业合并和联合,确立以大企业为目标的大批量生产体制)。最终国会通过了基本体现公正交易委员会方案的法律修正案。为什么?因为日本要入关,要注意修改反垄断法的国际影响,即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在形式上不能成为国际竞争政策协调的障碍,不能影响本国入关的进程。1953年2月,关贸总协定常设委员会在讨论日本加入的条件和时间时,以英国为首的英联邦国家以战前日本进行不公平国际竞争为由,强烈反对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同时,WTO委员会专门研究了约束日本企业不公正国际竞争的诸项措施。恰恰此时日本国内修改反垄断法,国际上肯定非常关注。这一背景对日本反垄断法的修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以国人不太满意而外国人较满意的修改版本被通过了。
说白了,1953年修改的反垄断法,主要是拿给外国人看的,从修改之日起,日本人就没打算认真的去执行它。
3。在执行中比较宽松:留给自己作的。
后来的事实就是如此!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反垄断法的运用十分灵活,其执法比立法宽松。这一时期,该委员会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明显减少,对违法案件审理、审查件数也不断减少(1953--1960年,公正交易委员会没有对一起合并案进行正式审理,这为60年代以后大型合并开了先河),而且审理时“同意”的判决件数也增加。
具体地讲,对合并进行监控与管制是各国反垄断法调整的重点。日本反垄断法禁止“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合并”。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此的理解是:合并后的新企业市场占有率不能超过整个行业的30%。但在执行的过程中,该委员会弹性运用了30%市场集中度的标准。如,1958年雪印乳业和环球乳业申请合并,(合并后新企业的黄油产量占全国的 57%,干酪占 74.5%。)委员会以“该合并迫不得已,且对反垄断法有利无害”为由批准了合并。1959年帝国纤维和中央纤维合并成功(合并后其亚麻生产市场占有率将达到80%,亚麻系列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将为57。6%),1960年八幡制铁、富士制铁和播磨重工申请合并成巨型公司石川岛播磨重工(合并前这些公司都是战后改革中根据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予以分割的企业,而且都是行业内最大企业,合并后生产集中度都非常高)。
与此同时,大企业之间合并、协作以及产业再组织论,成了当时日本政策思想的主流。这样,日本就出现了入关后的首次企业并购高潮。
二、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的严格控制与限制。
1。不鼓励引进外资的根本原因
入关后日本经济发展经常受到资金与外汇不足的困扰。在“投资呼唤投资”的过程中日本十分需要资金和外汇,但它却不鼓励引进外资。这是因为:
①日本认为本国长期经济发展战略是要“贸易立国”,是要把商品输出到海外去,因此本国经济不能沦为外国资本的附属物,更不能让国际垄断资本把本国尚处于幼小阶段的产业扼杀在成长过程中;
②外资企业不可能在日本积极开发技术和产品,因而引进资本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不会很大;
③引进外资不会促进本国所要扶持与发展的重点产业的发展,因为这些重点产业恰好是资本输出国在获取国际比较利益方面的“秘密武器”,属保密、封锁的对象,不会轻易向国外转移。同时日本在这些产业的发展上并无特殊的自然禀赋优势。这样,外国资本不会集中向日本希望的产业投入,通过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形成的国际分工格局不可能满足日本的结构选择要求;
④通产省的多数人认为,如果在战略产业部门,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展开竞争,进行混战,诱导性的产业政策就更难以推行了。
2。限制和排斥外资的法律制度
与大多数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一向对外国企业在日投资采取限制和排斥政策。战后初期限制措施最为严格,到60年代中后期和70年代开始有所松动。
日本的外资政策集中地体现于《外资法》(管理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外资)和《外汇法》(规制交易期限不足一年的外资)之中。根据《外资法》和《外汇法》,日本在外资准入的审查上,明确规定了3条积极标准和4条消极标准,并有外资持股不超过50%,到日本投资者必须带来新技术等严厉规定。
日本审批外资的这些标准其实都只是原则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细则。这就给政府留下了很大的余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进行了极为严格的控制。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日本往往附加极其苛刻的条件,而且故意拖延审批时间。以上做法导致的结果是,在50年代,几乎没有外资企业能获得投资许可。60年代,这种局面稍稍有点改变。有资料显
示,1950年至1965年的15年间,日本引进的各类外资总额仅46。43亿美元,平均每年只有3。1亿美元,而且其中94。12%是间接融资。在间接融资中,以外国贷款为主,总额达31。32亿美元,占71。1%。
3。在 60年代中期被迫对外资开放资本市场过程的对策
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日本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国人已普遍感觉到“不是战后了”。同时迫于强大的国际压力,日本政府于60年代始相继实施了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
从1967年7月开始,日本政府用6年的时间、分为五个阶段推进资本自由化:第一阶段实施自由化的只有50个行业,而且百分之百自由化的行业仅占17个,实施50%自由化的行业有33个。自1973年5月开始了第五阶段,除农林水产、矿业、石油业、皮革制品制造业、零售业外,原则上规定全部行业百分之百自由化。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率也原则上规定百分之百的自由化,但仍有17个行业的“准例外”。
如此长时期、分阶段推进的资本自由化,一方面对日本经济加速实现现代化构成一种压力,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外资对日本经济的突发性冲击和控制。道理很简单,用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隅谷三喜男的话说,就是—经放开的自由化业种,“对外资来说,已经不那么具有魅力了”,例如,到允许外资自由进入时,“日本的小汽车产业基础已经巩固,外资已没有能够真正打入的余地”了。
4。抵制外资并购的法人交叉持股制度
由于1953年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放宽了持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及兼职的限制,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旧财阀在美军占领时期被分割出去的企业很多又重聚起来了。同时战后的一些“新财阀”也相互结合,形成芙蓉、第一劝业及三和三大新型财团企业集团。这就是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这些集团最显著特点便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集团内各企业环形持股,即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交叉持股。
迫于强大的国际压力,日本政府于60年代始相继实施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但在表面上承诺自由化的同时,日本政府实际上却加快实施阻碍资本自由化对策的“稳定股东工作”,即由集团内部或有关系的银行和企业相互持股,形成长期稳定的股东,造成类似上述六大财团内各企业环形持股的局面。这样,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很少,股价高昂,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企业都很难通过购买股票达到兼并的目的,促进了股东的法人化发展。1950-1970年,法人股东持股在日本上市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由 23。6%猛升至 55。4%,其中金融机构持股亦由 12。6%上升至 32。3%,而个人股东持股比重同期则由 61。3%骤降为 39。9%。到1990年法人持股比率已高达72.1%。这就是日本学者奥村宏所总结的日本企业最显著的特点——“法人资本主义”。
三、反垄断法服务于、服从于产业政策。
1。主导产业扶植政策导致巨型垄断企业制度的建立
入关前后,日本政府认为,小企业体制是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差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迅速改变这种现状,扩大企业规模,扶植主导产业,就成了日本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政策在50年代体现为:选择一部分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促进其资本积累和扩大生产;在60年代体现为:按照“需求的收入弹性标准”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标准”确立主导产业,把机械、石油化学、钢铁及有色金属、合成纤维、汽车和电子等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或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部门。
为了使以上产业扶植政策顺利施行,日本有关反垄断的法律与制度都悄悄地发生了变化:
①进一步放宽对企业合并的限制,鼓励相关企业通过合并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受此影响,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受理批准的企业合并案件在50年代共有3716起,到60年代多达8550起。另一方面,企业并购的规模愈来愈大。在50年代兼并案中,没有一起资产额过100亿日元,过50亿日元仅三起。进入60年代,情况就不同了。此时日本掀起了大型企业间的兼并浪潮,“大并为强”模式受青睐。这个时期,兼并资产额过100亿日元的有51件,另有31件的资产额超过50亿日元。这些举动直接促进了日本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1955年,日本资本金超过 10亿日元的大垄断企业只有 169家,而到了1970年已增至 1348家。
②鼓励大垄断企业相互之间通过相互持股、系列贷款、人事互派等纽带结成企业集团,以增强团体对外竞争能力。
通过放宽对企业相互持股、系列贷款、人事互派等方面的限制,直接促进了日本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出现了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一劝等“六大企业集团”和日立、丰田、新日铁等若干“独立系企业集团”。这些大集团横跨各产业,构成日本经济的基础,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并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一些支柱产业中出现了能控制与左右该行业的数家、上十家大企业:如丰田、日产、五十铃等汽车厂家;新日铁等六大钢铁厂家;松下、东芝、索尼等十大家用电器厂商等等,这些有数的大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可达到30—80%,甚至更多。由此可见,作为日本垄断组织主要形式的大企业大集团制度,正是在日本入关前后反垄断政策服务于、服从于产业政策的背景下,相继形成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
2。贸易立国战略导致制造业规模的迅猛扩大
一般说来,学界认为战后日本推行了贸易立国战略,但我以为强大的制造业是日本实施贸易立国的战略的基石,振兴制造业是日本应对入关挑战的中心工作,日本应对入关挑战的过程也就是其保护、扶植、引导、推动企业超常规发展的过程。因此,贸易立国战略的实质是制造业立国。
为了推动制造业的超常发展企业,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指导、引导和诱导企业紧紧围绕制造业而展开并购。
在日本50、60年代,制造业领域中竞争激烈的机械、金属、化学以及纺织的行业为生存而展开的并购广泛出现,制造行业成为兼并的主要领域。如1968年总的兼并数1020项中,制造行业为最多,达到450项;其次是批发、零售业,为225项;运输通讯业为117项。
60年代海运业集约化过程中通过投资优惠使海运业形成六大集团;对石化业,规定企业装置规模起点,通过设置进入壁垒提高行业规模经济水平;鼓励、赞许汽车和钢铁业中的合并,典型的是八幡制铁和富士制铁合并而成当时世界最大钢铁公司----新日铁公司。此外,其典型的并购事件还有新组建三菱重工业(新三菱重工、三菱日本重工和三菱造船兼并而成)、住友重机械工业(住友机构和浦贺重工业兼并而成)、川崎重工业(川崎重工业、川崎车辆和川崎飞机兼并而成)。
3。中小企业振兴与企业系列化的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作为日本垄断组织另一主要形式的卡特尔组织或行为。在入关前后,日本进一步放宽对卡特尔行为的限制,甚至鼓励一般中小企业结成各种类型的卡特尔。受此影响,在日本很快形成了卡特尔高潮。在1960年,受有关法律许可的卡特尔仅595个,而到 1966年增为1079个。正因如此,这个时期被认为 是日本的卡特尔行为“最猖獗时期”。同时,在政府支持与鼓励下,许多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发展战略,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协作关系。在日本,每家大企业都拥有数十家、数百家乃至上万家子公司、孙子公司和协作厂家,占公司总数99%的中小企业几乎无不从属、依附于有关的大企业,这就是日本经济中的“系列结构”。“系列结构”有的朝着水平方向延伸,如三菱公司拥有190家成员公司,年销售额超过3000亿美元;有的朝着垂直方向发展,像丰田汽车公司,拥有175个初级供应厂商和4000多个二级供应厂商。此外,在主要的制造商(像松下公司)和全国几千个零售商之间还存在着销售联盟。局外人要想打入系列,真是比登天还难。这样一来就将大量的中小企业纳入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轨道,在互补、互利的基础上,增强抵御外国资本和产品的能力。它与富有日本特色的法人交叉持股体制一起,形成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复杂自我保护网。
四、政府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1。政府为何要直接干预企业并购
①实施赶超战略的需要。战后日本实行了超常规发展的赶超战略,为克服产业组织中的“马歇尔”困境,实现小规模、低层次的过度竞争向有效竞争的转变,同时提高全国产业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从5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政府
采取了超常规的举措,积极指导、干预企业兼并活动。
②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日本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功能并非是战后形成的 ,而是传统文化的“遗产”。50年代初期,当日本从统制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后,由于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于是一只“有形手”便同“无形手”交织在一起共同介入日本发展不完美的市场经济中,确立了日本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1955年日本“入关”后,日本政府在民族产业的育成中进一步强化了其组织管理作用,并将此制度化、习惯化,而成为“五五体制”。
③突破传统文化软约束的需要。日本的人文文化和企业文化里蕴涵着排斥并购的因子,如它认为企业是人的集合而并不仅仅是资金的集合,不能买卖;它常视企业为家庭,职工对公司付出忠诚以换取终身雇佣、年功工资与晋升,并购(尤其是被并购)会使忠诚付流水。这些排斥因子无疑增大了企业并购中的成本;相反,日本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相对较为密切,交易成本较小,因此通过企业并购而获得的收益并不很大。这些就决定了日本企业内在的并购动力不足。
④突破法律的硬障碍的需要。有些并购活动与政府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意图是相符的,但却明显的与《禁止垄断法》相抵触,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不允许的。若没有政府的直接干预,这些并购就无法实行。
2。政府在企业兼并中的表现与作用
日本大学教授菊池敏夫提出,6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鼓励企业之间的兼并,通过制定—些特别适用法,如在实行产业合理化、鼓励出口等产业政策时,均以这些特别适用法为基础来鼓励支持和促进企业之间的兼并。一些大型企业之间的兼并,大多是在政府的指导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进行的。如为了推进航运业的兼并,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关于航运业重组的临时措施法,对承造外国船舶贷款利息的补贴和损失补偿法,以及修改一部分日本开发银行就承造外国船舶贷款利息补贴临时措施法的法律,使航运业的企业数从兼并前的12家变为6家,兼并后,企业规模和实力都大大增强。由于得到政府的支持,60年代中期日本企业超大规模的合并活动层出不穷,形成了一个持续多年的企业合并浪潮。日本经过这次合并浪潮中,终于完成了向大企业体制的转变。
另外,日本政府还直接干预、促成了许多企业之间的兼并。如在八幡制铁公司与富士制铁公司的合并案件中,政府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当时八幡制铁公司和富士制铁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两家制铁公司。一旦实现合并,新公司在许多产品上都将超过 30%的市场占用率这一垄断警戒线,明显违反《禁止垄断法》,因此遭到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和社会舆论的反对,但日本政府却竭力支持。最后这两家公司正式合并为新日本制铁公司,其资本额达到 2293亿日元,年销售额达到8804亿日元,粗钢年产量达到 4200万吨,一举超过美国钢铁公司,成为世界第一大钢铁公司。
五、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
所谓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通常指的是当企业准备实施并购时,为了确保政府的规制当局(公正交易委员会)能够有机会事先去判断该并购是否违背《禁止垄断法》,而要求并购当事人事先向规制当局提供有关资料和情报的一项制度。确立此项制度,使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能够事先规制、监督企业的并购行为,避免或减少并购的支出成本。因为并购是涉及两个或更多企业重组、改造、改革的一个复杂过程,一旦启动,若果真因违法而须终止,要恢复起始状态就很难了;若是重组完成后再强行分割,难度就更大了,同时,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更大了。
将申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内容写进反垄断法,这是日本的首创。自1949年以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中已先后设立了五种申报制度,企业合并、让受营业等的事先申报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企业合并、受让营业等的事先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申报对象(包括合并、让受营业)及其范围,合并、让受营业等的“禁止期间”,申报的方式和必要的资料,以及违反此规定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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