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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工作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人人管安全,人人重视安全。
第四条:在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的领导下,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司和车间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使安全管理横到边、纵到底,实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第六条: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研究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根据季节特点安排下个月的安全工作重点。
第八条:安全生产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条: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包含内容执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第十二条:行政正职安全管理责任
1、行政正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连带责任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工作中要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防护措施,审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及对有关车间、班组和有关人员的违章处理意见等。
4、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和整改,当安全 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5、在制定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时,都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并与经济收入挂钩。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 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批准、发布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 长远规划。
8、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 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办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9、组织全公司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第十三条:行政副职安全管理责任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上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组织建立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督促各车间、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各项职责,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安全检查等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 产中的先进经验。
5、负责统计和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签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7、及时传达上级和集团的安全管理指示和决议等信息,并及时把本单位的安全 管理情况反馈给集团安全生产部或其它部门。
8、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与安全活动的实施方 案等。
9、监督本单位职工上岗时要严格佩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安全处(综合处)处长(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1、安全处处长是本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修改并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各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督促各车间及时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协助车间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和消防器 材管理台帐。
5、负责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做好新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方针和安全知识。
6、对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都要立即制止并按制度进行处罚,现场发生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车间、部门按期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监 督本单位职工正确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8、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协助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9、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10、按时参加集团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组织落 实整改上级部门和集团有关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车间主任安全管理责任
1、对本车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等。
2、要经常对本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新上岗员工、调岗员工和休假半年以上返厂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严格执行本车间安全自查制度,每天组织安全自查,安排、督促立即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每天通报安全自查与整改情况,认真对待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
4、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积极落实上级安排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工作,及时向厂长(经理)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或自己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
6、加强安全宣传工作,支持、监督本车间的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7、每周组织一次车间周六安全活动,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激发职工提出好的安全管理建议,并认真接受,启用合理化建议。
8、及时通报本车间的违章现象和安全事故,参加本车间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六条:车间副主任、班组长安全管理责任
1、对本班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指示和决议。
2、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班前会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点明车间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对设备、线路等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以确保安全生产。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防止事故的发生。
4、认真对待员工提出的安全管理意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不得拖延和推诿。
5、认真安排各种安全活动内容,监督落实。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
7、参加本班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员工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章操作,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认真保养好自己使用的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行、故障隐患记录,保持所使用设备 和工作区域的现场卫生清洁。
4、认真接受各级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员工发现直接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指令。
7、有权批评和检举漠视劳动安全、玩忽职守的任何人。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个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坚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自己操作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技术性能,按规程操作,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认真保养、维护好自己使用的设备,做好设备运行、故障隐患记录,保持所使用设备和工作区域的现场卫生清洁。
4、认真接受各级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三章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第十九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上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等,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规程、技术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2、厂长(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厂长(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厂长(经理)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其他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员工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
1、新员工进厂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员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状况;熟悉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2、新进厂员工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员工安全培训应包括的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4)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5)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7)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8)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10)有关事故案例分析。(11)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厂级安全培训由厂长(安全处长)组织,主要培训学习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有关事故案例;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组织,主要培训学习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班组安全培训由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组织, 主要培训学习所从事岗位的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和交叉作业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
第二十二条: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组织员工学习事故教训和安全防范措施,使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时制定培训或复审计划,联系技术培训机构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有特种岗位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便调离本岗,有必要调离本岗位时,要及时报告集团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新员工进厂后,车间主任负责组织新员工和有经验的员工签订安全师徒合同,在师傅带领下,实习3个月,继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五条:“四新”和人员变动后的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后,要重新修订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上岗位前安全培训教育;对休假半年 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和调岗人员,首先要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对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管理规定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需持办公室签发的参观证或厂领导陪同,被参观单位陪同人员要向参观人员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车间要建立各种安全培训与教育记录,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卡,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安 全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八条: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会议由厂长(经理)主持,主要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传达上级和集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会议精神,根据季节特点,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组织周六安全活动教育规定
坚持周六安全活动日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活动内容:主要是传达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会议精神,开展安全教育,总结、推广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分析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安全措施,鼓励员工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及时落实。
第三十条:落实班前会制度
坚持班前会制度,由车间带班主任或指定班队长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公司和车间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会议精神,开展安全教育,具体安排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点明危险作业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安全专题会议、周六安全活动、班前会,要做好签名和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厂长(经理)任组长,副厂长、安全处(综合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任组员,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副组长组织实施。车 间检查由车间主任负责,成立车间安全检查组织,进行自查。
第三十四条: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
1、检查方式:检查实行车间自查、公司检查和集团监督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式。
2、检查频次: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公司每天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车间除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自查外,还要进行不定时的安全自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自查内容
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安全培训、学习的开展;班前班后会的落实,现场管理,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安全设施的配备与使用;特种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安全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情况等。
2、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各种活动的开展和记录的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记录与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坚持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的“三定”原则,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报本单位领导。对逾期不整改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效果验证:下一次检查时对上一次所查问题的整改效果进行验证。整改不力或没有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要进行处罚,并继续进行整改直符合要求。
第六章 安 全 奖 罚 制 度
第三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任追究制,凡查出违章违纪行为时,首先追究违章违纪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依据安全管理网络与问题的实际情况,严格追究检查组下一级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规定》,对违章违纪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每人处罚100-500元,进行1天的离岗教育,考试合格并经厂长(经理)批准后方能上岗,上岗前要在班会上进行检讨。对违章违纪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说明违章违纪情况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四十条:事故隐患查处实行层层追究制。公司在检查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每下达一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依次追究该隐患所在车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罚责任人每人10-50元。
第四十一条:车间、部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或卫生防尘方面的问题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致使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处于混乱状态而造成事故的。
3、对领导及职能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不积极而致事故发生的。
4、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5、发现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7、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四十二条: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执行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同时给与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从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第七章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细 则
第四十四条:各车间、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五条:安全事故发生后,本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援,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领导。
第四十六条:人体伤害事故
1、发生人体伤害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伤害程度,同时向车辆管理部门要急救车辆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快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3、现场管理人员要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4、具体事故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第四十七条:火灾事故
1、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义务消防队员、邻近岗位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扑救,并大声呼救“着火了,着火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疏散人员,并视火灾程度拨打火警“119”请求消防队灭火,报警时讲明起火的物品、地点及火势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引消防车辆。
3、正确组织灭火。若是输、变电设施短路引起的火灾,禁止带电用水灭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灭火;若是油库火灾要防止其产生爆炸,应用泡沫、干粉灭火器或消防沙等有效方式进行灭火,禁止用水灭火;若是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或搬离火灾现场,防止发生爆炸,并及时报警,疏散附近人员。
4、若发生人身伤害,执行人体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第四十八条:设备事故
1、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油炉、配变电设备发生事故应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召开会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事 故 调 查 及 处 理
第五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出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轻伤事故有集团或公司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集团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集团有关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伤害程度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对责任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轻伤事故:扣罚事故班队当月奖金;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1--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车间带班副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2、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车间一个月奖金;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1-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车间带班副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3、死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一个月奖金;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1-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车间带班副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依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设备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处罚。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按损失额的3%处罚;直接损失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不含一万元),按损失额的1%处罚,最低300元;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按损失额的0.5%处罚,最低1000元。
5、事故责任人中,具有多重责任的,以责任最大的论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时要给予行政处分:
1、发生事故不及时按规定报告,隐瞒不报或故意延报的。
2、未经允许擅自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事故的。
4、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袒护包庇责任者的;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在半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及时填写事故调查处理表(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和工伤证明表各1份),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九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危险性较大的锅炉、油炉及输油管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厂内车辆、电焊机、氧气乙炔瓶等。
第五十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并建立三级管理网络体系。
第六十条:建立建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台帐,登记监督特种设备按期检修、大修和专业验收;妥善保管好特种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操作上岗证,方能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熟悉自己操作的特种设备工作状况、技术性能,维护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责任
1、厂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和使用全面负责。
2、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负责。
3、安全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专项检查,及时查找事故隐患,督促使用部门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
4、车间管理人员对本车间使用的特种设备负全面管理责任,要经常教育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带头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经常检查所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制止违章操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十四条: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各种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悬挂“非本岗人员,禁止操作” 警示。
第十章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第六十五条:加强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六十六条:划分责任区域,设专人负责,保持本区域卫生清洁,无杂物、积水,工作台面清洁无积尘,下水道畅通,沟盖板齐全、完整,窗子明净,玻璃完整。
第六十七条:工件、工具及附件定置存放整齐,设备卫生经常保持清洁,无油污,无积尘,不漏油、漏料,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操作标示完整、准确、清晰,线路敷设完整合理,零部件齐全无松动,调节部位灵活可靠。
第六十八条:工作区域内物品(成品、半成品)定置摆放整齐,成品库(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分别存放,现场规矩、无杂乱感,废品、废料清理及时。
第六十九条:定期进行设备保养、检查、检修和加润滑油;特种设备要专人操作,专人维护,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按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
第七十一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文明生产,衣着穿戴整齐,按要求穿戴、使用劳保防护用品,不脱岗,不睡岗。
第七十二条:经常对生产(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制止“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发现在现场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及时改进、解决现场存在问题。
第十一章 设 备 检 修 作 业 管 理
第七十三条: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检修、抢修作业,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工作票制度》。
第七十四条: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维修工作票》。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到检修作业现场,察看作业现场环境,交待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落实、评估检修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七十七条:检修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检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第七十八条: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对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等教育。
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梯子、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安全带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3、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
4、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在有易燃物品存在的环境中作业,要有动火申请,并配备消防器材。
5、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环境和安全要求,患有职业禁忌证、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作业处时手中不得持物。
6、在轻型材料、承重负载小的工作面上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保证作业面的空气流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9、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10、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1、检修作业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2、检修作业前要清理干净影响检修作业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的杂物。
第七十九条:检修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2、检修作业中要严格遵循检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八十条:检修后的检查工作
1、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会同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 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工艺技术人员检查设备维修质量和试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
3、检修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恢复和有效性。
4、及时搬走、拆除检修时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照明设备等;整理干净维修工作面卫生,恢复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二章 要 害 部 位 管 理
第八十一条:为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二条:要害部位包括:仓库、油库、纸库、废纸库、氧气乙炔库、锅炉房、油炉房、空压机房、配电室、变电室、玉米胶加工及储存房等。
第八十三条:库房物资存放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储量,危险化学品必须隔离存放,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十四条:要害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部位标示“库房重地,闲人免进”、“防火重地,严禁烟火”等警示。
第八十五条:要害部位的建设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库房应符合相应的建筑物防火等级。
第八十六条:明确要害部位责任人,实行专人管理,签订安全承包责任书,责任人要经常检查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八十七条:建立健全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隐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要害部位应急预案演练。
第八十八条:要害部位发生安全事故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防范与救援应急措施》。
第十三章 外 来 人 员 管 理
第八十九条:为了加强对外来承包、承租,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集团《关于对承包、承租单位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条:管理范围
外来承包、承租,建筑、安装及洽谈业务、货物运输、提供技术服务等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九十一条:管理职责
一、外来单位(人员)的联系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1、审查外来单位(人员)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证明材料,所选定的承包、承租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安全、技术资质。
2、对外来单位(人员)进行厂规厂纪教育,使外来人员熟知所处的作业环境和安全规定。
3、协调外来单位(人员)与生产的关系。
4、与外来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监督,及时督促隐患整改。
二、保卫安全管理职责
1、对外来单位(人员)进行登记,记录来由、联系部门(人员)。油库、配电室等要害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严禁外来单位(人员)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生产区。
3、监督外来人员行动,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安全行为,对扰乱正常安全生产行为要严厉制止。
三、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监督承包、承租、建筑、安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当承包、承租方的行为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或危及到本单位人身安全时,要立即制止,不听劝阻时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
1、制止外来单位(人员)随意进入车间、仓库、装卸作业区及各种危险场所。
2、综合处(安全处)负责审批外来单位(人员)用电、用火手续。外来单位(人员)用电必须到综合处(安全处)申请,由综合处(安全处)派电工安装专门临时配电箱(盘),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制止外来单位(人员)随便接线、动火现象,并做好记录。
3、综合处(安全处)负责与外来单位(人员)签订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书。第九十二条:管理内容
1、项目引进管理部门及责任人,所选定的承包、承租方必须具备所从事项目的 资质,具有符合《安全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安全、技术资质。
2、所有项目、工程应同时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九十三条:外来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严格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组织生产,配备、使用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九十四条:外来单位(人员)用电、用火必须经施工现场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严禁自行启用;外来单位(人员)应设(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十五条:承包、承租方在承租、承包期限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十六条: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外来单位(人员)的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各种违章现象。
第十四章 厂 内 车 辆 和 装 卸 车 现 场 管 理
第九十七条:为了减少或避免在厂内运输和装卸车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管理办法适应铲车、叉车、货车装卸作业安全性能、司机安全操作及作业现场调度指挥,作业现场照明、环境的管理等。
第九十九条:厂内道路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保持厂内路面平整,路基稳固,各种建筑物、设备、绿化物不得侵占道路,道路上空架空线不得低于5米。
第一○○条:厂内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驶;在弯道、交叉路口横净距不得有防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车间内要划分机动车安全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辆运行时,严禁人员进入行车道内。
第一○一条:设置原材料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应小于2m,沿横向两车拦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2、车身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0.5m。
3、车身栏板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l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于2m。
4、装卸时,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5、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第一○二条:石膏板的装卸要划定明显的货车停车位,运货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位内;停车位周围叉车经过的必要路线和区域即为装卸作业区,装卸期间保持作业区域内保持无障碍物,严禁人员入内;其它物品装卸由各单位指定临时作业区域,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夜间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
第一○三条: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内,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第一○四条:使用车辆必须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定期进行车辆年检,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行驶。
第一○五条: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灯、灯光、后视镜、雨刷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要有计划的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一○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特种车辆司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第一○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驶车类不相符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驾驶时,不得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严禁酒后驾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第一○八条:厂区内车辆必须按照限速规定行驶,车间内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厂区道路上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在冰雪、泥泞道路上,不准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在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第一○九条:车辆行驶中要观察行车道路左右宽度、高度和路况,如遇视线受阻、转弯时,必须鸣笛、慢行、打转向灯;搬运庞大件货物挡住司机视线时,应倒车行使;作业完毕或司机临时离车,要熄火、拔钥匙、拉紧手刹。
第一一○条:车辆必须按照行驶路线行驶,不准擅自进入生产场所或与自己无关的场所。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车辆到安全位置。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驾驶员应指定人员站在车后指挥。
第一一一条: 装卸作业时要指定专(兼)职货物装卸调度员,负责装卸现场安全指挥,确保现场安全。装卸车调度员,在下达任务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代清楚。
第一一二条: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对车辆排气管加装防火星罩,车体周围严禁烟火。
2、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厢板。
3、装载液态、气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
第十五章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第一一三条: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减少或避免人身伤害和公司财产损失,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一四条: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厂长(经理)任消防总指挥,安全(综合)处长任副总指挥,车间主任是义务消防队队长,队员有各车间、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一一五条:安全(综合)处是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一一六条:油库、变电所、化验室、纸库、配电室、锅炉房、油炉房、导热油管道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一一七条:对消防重点部位按每20平方米一桶灭火器材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材,油库旁还要设立消防沙池,配备消防沙、消防锨。并在显眼处设立“严禁烟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第一一八条:灭火器材实行箱式壁挂管理,以防晒、防水延长使用寿命。及时补充防火器材,按标准配置。
第一一九条:建立重点防火区登记表、管理位置图。
第一二○条:每年进行一次灭火器材使用示范,使有关人员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第一二一条:定期对重点消防安全部位进行检查,定期对消防队员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每年要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一二二条:消防器材实行统一编号,定置存放,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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