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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号:
鲁建发(2005)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建 筑节能效果和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的基本 内容。建筑节能审查监督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 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 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
第五条 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 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 能设计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山 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工程所在地墙改与建 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条 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第三章 节能施工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 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 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 施工检查表》,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改 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填报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后 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按 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 — —
点是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 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 准要求,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第十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就工程项目检查的内容 写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施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 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 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 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
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现场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
第十二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 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第十三条 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 求的标志,并做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评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整改完 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施工图 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施工 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规定要求进行 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 新组织验收。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 — —
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 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山 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报告》、《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样式,各市复制。《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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