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_山东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28: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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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减排,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对办公建筑、宾馆饭店、商场、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的用能系统和围护结构等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列入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的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考核。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推荐申报和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省级专项资金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后,根据实际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因素,核定下达后续奖补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第五条 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

1、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联合行文报至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申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基本合格的项目,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予以公布,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七条 根据示范项目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因素,下达预拨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追加奖补资金,追加奖补金额计算公式为:

A=(B+C×D×E)-F A:追加奖补金额

B:按照改造投资计算的奖补金额 C:改造内容质量补助标准 D:改造内容质量权重 E:改造面积

F:已获得省补助金额

第八条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为改造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作为申报单位,补助资金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予以分享。上述节能服务公司应是国家或本省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备案单位,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改造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或改造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

2、近两年建筑能耗数据详实,建筑竣工图纸、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齐全完善,并进行了建筑能源审计;

3、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合理可行,工程量及费用预算具体详细;

4、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须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联网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5、使用经省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联合申报文件;

2、山东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4、改造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经资料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并下达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改造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方案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实施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评审和备案。

示范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并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改造内容对应的施工资质。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用电分项计量、监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智能化或建筑电气相关施工资质,监测(控)中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系统集成资质。

第十四条 各市(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改造质量效果,并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交撤项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撤项申请。

第十六条

改造工程竣工并实际运行2个月后,实施单位要填写验收申请书,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资料包括:

1、示范项目申报书;

2、示范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3、示范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4、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子系统);

5、具备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及相关测试报告;

6、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核定报告(2015年前暂不要求);

7、项目实施经费情况报告和相关财务凭证;

8、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拍照片(电子档);

9、改造工程施工图、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合同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实施的;

4、未通过验收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行为的。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对示范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相关管理要求实施的项目,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7月 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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