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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纳税时间的认识
建筑安装业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业税,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多次提到建筑业的纳税问题,可以看出建筑业纳税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本着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学习原则,本文就建筑业纳税时间进行思考和分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频频出现在税收立法文件中,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其作为税收要件的重要构成内容之一,对纳税人权利影响甚巨,尤其是对于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和呼唤的法治理念,有重要的意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我国法律文件更大的意义在于,其是作为确定纳税期限终结的时点,制度设计的目的多为税务机关征税的方便。及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企业按时,足量,足额纳税的前提。
1、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具体有以下三条有关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的纳税时间制定了四种具体规定: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两类建筑业纳税时间的确定方法与规定,可以得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工程结算单决定。工程结算单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对于建筑业而言收讫1营业收入款项一般发生在工程结算之后,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就是发包方与施工方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的当天。
3、工程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是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人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承包人进行结算,所以分包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承包人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综上所述施工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和税法的规定来正确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1 收讫:指应收钱物对方已如数交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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